县以上工会要设权益保障盒

全国总工会出台《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

“我维护职工权益,我的权益谁来维护?”这一令许多企业工会主席苦恼的尴尬处境,随着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正式出台《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有望得到改善。据了解,该《办法》分为四大章十四条,从保护内容与措施、保护机制与责任等方面就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作出了比较全面的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的,或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职级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的,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

同时强调,“在企业拒不纠正的情况下.上级工会要向企业的上级党组织报告,通过组织渠道促使问题的解决;或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

《办法》特地就“保护机制和责任”作出专章规定,明确“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建立保护企业工会主席责任制,逐级承担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职责”。同时要求“在县(区)级以上工会领导机关要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省级工会50万元、地(市)级工会30万元、县(区)级工会10万元,年末结余滚存下一年度使用”。据悉,早在今年初,全总就率先设立了100万元的基层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支持基层工会干部主动依法科学维权。

(于宛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