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深入推进“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竞赛活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实现广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07]30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工人先锋号”以全省优秀、行业领先、业绩全面、亮点突出为标志,以责任、诚信、承诺、奉献为核心,充分展现示范、引领、带动、激励作用。
各级工会通过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激励职工立足本职,增强责任意识、创新意识、竞争意识、团队意识,展示工人阶级在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中的主力军作用和主人翁风采。
二、授予对象和基本条件
广东省“工人先锋号”授予对象是: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时代性、先进性和示范性的企事业单位一线基层集体(车间、工段、班组)。
广东省“工人先锋号”的基本条件是:
1、具有一流素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注重思想作风和业务技能建设,管理科学民主规范,职工主人翁地位充分体现。
2、创造一流工作。深入开展技术创新,树立节能环保意识,改进工艺设备,推广先进操作经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和鼓励集体成员适应岗位要求刻苦钻研业务,技术能力和创新成果居同行业领先水平。
3、提供一流服务。坚持文明、优质、诚信的服务理念,积极开展服务创新,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规范满意的服务,不断提高服务竞争力,社会满意度和公众认知度高,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居同行业领先水平。
4、取得一流业绩。紧密结合岗位实际,坚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无重大差错和责任事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进步、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5、形成和谐团队。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科学,具有积极进取、奋勇争先的团队精神和温馨和谐、团结协作的良好氛围。
三、推荐授予程序
推荐广东省“工人先锋号”,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群众认可、严格考核的原则。
广东省“工人先锋号”由各基层单位申报,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属企业集团(厅局、公司)、中央驻穗单位审核推荐,省总工会审批。
广东省“工人先锋号”,每年命名表彰一次,由省总工会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和证书。
四、考核和管理
广东省“工人先锋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工人先锋号”的集体,要在醒目位置悬挂牌匾,接受公众监督。“工人先锋号”不设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省总工会经济工作部会同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和省级各有关产业工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检查,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称号,收回牌匾。
省总工会在每年的“五一”表彰中,对保持荣誉并有新贡献的广东省“工人先锋号”,择优颁发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状。
五、其他
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活动持续、健康开展。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结合争当职工创新能手和争创创新示范岗活动,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分类指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按照授予条件和程序,认真申报、推荐,严格审核把关。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将“工人先锋号”办成党政重视、企业欢迎、职工信赖、影响广泛的工会工作品牌。
广东省“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重在创建过程、重在保持荣誉、重在社会影响、重在群众评价。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声势和氛围。特别是窗口服务行业,包括财贸、铁路、电力、交通、通信、金融等行业。应通过创建活动,在全社会中展示工人阶级的新形象和新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