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女农民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在中国经济转制期间,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尤其是处于城市“边缘人”位置的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一直是各级政府部门和工会组织关注并致力于解决的问题。今年5月—7月我们就女农民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珠海、东莞、肇庆等三个地级市、100家企业(其中国企14家、非公企业86家)开展了调研。调查涉及女职工66581人,其中女农民工492417人。
一、女农民工特殊权益保障的基本情况
(一)女农民工基本情况。据我省2006年度工会统计数据显示,全省职工总数为1747.8万多人。其中,女职工798.2万多人。占职工总数的45.7%:农民工687.9万多人,占职工总数的39.4%:女性农民工374.9万多人,占女职工总数的47%,占农民工总数的54.5%。女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制鞋、服装、电子、餐饮、玩具、陶瓷、食品加工、酒店服务等多个行业.大部分从事车工、编织、装配、产品包装、文员及服务员、清洁工等一线岗位工作。
(二)女农民工特殊权益保障情况。(1)集体合同签订情况。从本次参加调研的100家企业情况看,已签订集体合同的有78家,占参加调研企业的78%,集体合同中有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的企业有78家,占参加调研企业的78%,签订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41家,占已签订集体合同企业的52.6%。(2)“四期”保护落实情况。参加调研的企业没有出现女农民工因孕、产、哺乳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女农民工在孕、哺乳期间,均能做到不加班加点,不从事夜班工作;94家企业能按照有关规定对哺乳期的女农民工给予享受哺乳时间,占参加调研企业的94%。(3)女农民工子女生活状况(14岁以下)及受教育情况。近年来,我省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做好农民工工作,把他们纳入流动人口系统管理,努力解决关系流动人口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一是强化管理与服务,切实做好流动妇女儿童的维权工作。全省各地积极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协调机制,制定完善维护流动人口权益的法规政策。如中山市建立了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机构,在全国率先推出“十六周岁以下暂行儿童随行卡”,把流动妇女儿童的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卫生保健、义务教育、权益保障等纳入统一管理服务体系,在免费计生服务、儿童常规免疫接种和检查等服务上实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广州、深圳、佛山、中山等市部分医院实行“低收费住院分娩包干制服务”等措施,提供低收费分娩服务和减免特困分娩者住院分娩费,这些措施给经济不宽裕的女农民工带来了很大的实惠。二是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义务教育的政策,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近年,省委、省政府把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读书问题列入十项民心工程的重要内容。为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人学问题,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坚持发挥公办学校的主导作用,扩大公办学校接收流动人口子女的学位,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中小学校,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更多的在流人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据2005—2006学年初统计,全省非户籍义务教育学生达到180万人,占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11.77%。
二、女农民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集体合同签订率还有差距,女农民工权益保护仍不足够。从被调查的企业情况看,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还有22家,占22%·.已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企业只有41家,占已签集体合同企业的52.6%。
(二)女农民工特殊权益保护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在调研的企业中,l—2年组织女农民工进行妇科检查的企业有79家,占79%,2年以上才检查一次的有6家,占6%,从未组织妇科检查的企业15家,占15%:怀孕女农民工孕期不能调离有毒有害岗位的企业有13家,占13%:不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44家,占44%,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费用不予报销的54家,占54%,部分报销的24家,占24%;哺乳期不能按规定享受哺乳时间的6家,占6%。
(三)女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门槛高、负担重。现行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起点是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有超过70%的农民工实际工资达不到最低缴费基数。过高的缴费标准加重了女农民工和企业的负担,造成了女农民工和企业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其次,女农民工流动频繁,社保关系存在转移难或无法转移的状况,也直接影响了她们参保的积极性。
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工会缺乏有利的维权手段。目前,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与工会行使维权职责相匹配的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规定。当前着力推广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工会维权的最基本手段,但是大多数集体合同内的条款都非常原则性,实用性不大:二是劳动保障维权机构不够完善。一些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存在编制、经费不足的情况,力量比较薄弱。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中女农民工特殊权益保护问题监察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在我省中,尤其是在非公企业.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的组建率还不理想。有的虽然建立了女职工组织,但由于人员素质及条件制约未能发挥作用;三是缺乏适合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当前我国养老、工伤、医疗、失业和生育等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职工设计的,在准入门槛的标准上与农民工的实际尚有差距。
三、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源头维护机制,强化女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法律保障。一是要尽快修改完善《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地方配套法规,为维护女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地方政府要提高对全面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等制度建立与健全的关注度。通过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等制度,实现以集体合同规范劳动合同,以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工资支付的目标。三是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确保执法到点,监察到位。四是在大力推行集体合同的工作中,要重视签订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从制度上保证女农民工权益落到实处。
(二)要重视解决女农民工生育保障问题。相对于其他的社会保险,社会各方对生育保险重视程度明显不足,政府应尽快制定出一套可操作性强、较为完善的生育保险法规,并将覆盖面扩大到非户籍外来女工包括女农民工.以保证女农民工在生育期问能够享受与城镇女职工相同的经济保障。
(三)建立适合农民工(包括女农民工)特点和实际情况的全国性、全省性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费由用人企业和农民工双方负担,用人企业缴纳比例占大。个人缴纳比例占小,全部缴费进人农民工个人帐户。二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卡流动接续机制。(1)建立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为内容的省际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推广农民工社会保障卡。在同一省内不同企业参保缴费的农民工转换工作地点,其个人帐户和保险权益可以只接不转,退休时按照所在省的统一规定凭社会保障卡由所在地区劳动保障体系支付养老金:(2)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可以通过全国性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由原来参保的省份转入新工作单位所在省份,按当地缴费标准折算接续。
(作者单位:广东省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