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负责人状况调查报告
贯彻落实全总确定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泛指民营、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股份制公司等企业)工会工作,选好工会负责人是关键。就此问题,省总工会组成调研组进行了调研。调研组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走访等方式,先后在6个地级以上市,共8个区(县)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11场,走访企业15家;共发出调查问卷650份,调查的对象是非公企业工会负责人,收回有效问卷600份。调查内容主要是非公企业工会负责人的产生情况、任职构成情况、履行职费情况、权益保障情况等。
一、基本情况
(一)、工会负责人的产生方式
非公企业工会负责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由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差额选举工会委员,再由工会委员推选工会主席;(2)以车间、班组为单位,民主推荐工会委员候选人,再直接投票选举委员并从中推选出工会主席。(3)工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直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4)经企业管理层商议后由企业行政指定;(5)由上级工会物色人选与企业协商同意后委派;(6)地方组织(主要是企业所在地村委会或街道办)指派。
在国有、集体转制和外商独资的企业中,因为规范管理的基础较好或者改制前就有工会组织的,第(1)(2)种方式为主要形式,占76.7%。在“三来一补”企业较多的“珠三角”沿海地区,第(6)种方式则普遍存在,例如在深圳龙岗区,外商签定办厂合同或租地合同时,必须接受当地村委或街道派出人员,担任该企业的中方厂长并兼任工会主席的约定,形成该区“三来一补”企业工会负责人基本上由中方厂长兼任的现象。
(二)、工会负责人的任职状况
1、任期情况
《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由此可知,工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也应该是三年或者五年。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大部分的非公有制企业都能按照《工会法》的规定进行工会委员会的换届,但也有一部分企业工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按期换届。有些非公有制企业在成立工会、选出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工会负责人后,长期不换届,远远超过《工会法》中“三年或者五年”的规定。仅就参加座
谈会的30几家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统计,成立工会后没有经过换届选举的就有11家,其中担任工会负责人长达十年以上没有进行换届的有7人。二是频繁换人。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或企业主指派工会主席的民营企业中,常常是身兼数职的工会负责人才干了1-2年,还没有完全进入“角色”就换了。粤东有家2003年12月成立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二年多时间就换了三任工会负责人,这种不按任期随意而为的做法,不利于工作的连续性及业务素质培训,导致不熟悉工会业务,不知道如何开展工作,大大影响了工会作用的发挥。三是简化换届程序。工会负责人的产生和换届工作,按照《工会法》第九条和《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都必须遵照一定的民主选举程序。但现实中,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换届选举存在随意性。例如有的工会主席是通过选举产生,但到任期要换届时就不再通过选举连任,只是报上级工会批复后将结果告示员工;有的工会委员和主席搞替补制,补充出缺的工会委员及变动主席都没有履行一定的程序,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所属机构比较多、工会委员比较分散、员工流动性大的企业;又如有家近7000人的港资企业,部分员工由于不满意地方指派的行政厂长兼职工会主席的工作,认为不能代表员工意志,就用倡议书的形式,联署推荐一位热心为大家办实事的培训教员担任,结果员工无异议,港商也认可,既没有按照《工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罢免原来的工会主席,新主席也没有履行选举程序就走马上任了。
2、专、兼职情况
《工会法》第十三条和《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在实际调研和问卷调查中,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设专职工会主席的企业非常之少,绝大多数是兼职的,有些地方基本没有专职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在我们的调查问卷中,专、兼职工会主席分别占工会负责人的6.2%和93.8%。工会主席兼任的职务包括:党支部书记、副书记(1.5%),副总经理(6.7%),总务部经理(4.3%),行政、人事经理(45.8%),其他部门经理(16.6%),车间主任(6.5%),班组长(1.3%),一般工人(1%),其他(16.3%)。从上述比例可以看出,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兼任工会主席的比例最大,企业的高层和一般工人兼任工会主席的情况不多。
非公有制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因此,企业一般不愿聘任专职工会负责人,但也不乏有非常看重工会作用、支持工会工作的经营者,汕头市龙湖区爱华毛织厂是一家民营企业,该企业老板就聘请了—位退休的政府人员专职企业的工会工作,后又任其兼任企业的党支部书记。惠州有家企业的老总是省级劳模,更是认为工会工作就是“内当家”,他和工会主席的关系就好似“公婆”关系。
(三)不同类型工会负责人的职责履行
《工会法》第六条阐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我们在调研中深深感觉到,工会负责人能否履行好职责与工会能否真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密切相关。
目前,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负责人职责履行的情况是喜忧参半: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确实涌现了一批思想品质高尚、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热心为企业职工解难事、办实事的工会负责人;但同时,也有一些工会负责人长期不作为,业务水平低,对工会工作敷衍了事,没有将维护企业职工权益当作自己的分内事,缺乏履行职责的意识。总的来说,有以下特点:
l、员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负责人,通常对工会工作更有热情,更为卖力。这部分人一般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色,热心为员工服务,具有奉献精神,得到员工们的拥护,从而被选为工会负责人,他们在履行职责时,通常会利用本职岗位的工作便利,积极与企业经营者沟通,依法为员工说话办实事。
2、委任指派方式产生的工会负责人,在平衡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部分人比较容易得到企业、上级工会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支持,也更有条件调动各方面的人际关系做好工会工作。前述“三来一补”企业大多数由地方指派的工会负责人,由于其身份代表地方、企业、员工三方利益,在协调企业与地方、企业与员工的关系时,具有明显的“人和”优势,有利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中层管理人员,尤其是行政、人事部门经理兼任工会负责人对开展工会工作有利有弊。由中层管理人员兼任的工会负责人,能够起到上传下达、协调上下关系、维持企业团结稳定的作用,特别是行政、人事经理制定和执行企业中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晋升、薪酬、福利、考核、出勤、休假等政策,由他们兼任工会负责人,往往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劳资矛盾的问题所在,比较能够准确把握维护职工权益的尺度和力度,便于劳资双方的沟通,对于调和劳资双方矛盾,顺利开展工会工作,效果比较明显。但是,这部分人兼任也恰恰容易造成角色的错位,一是往往以其行政职权取代工会职责,使工会失去独立性,成为挂牌工会;二是本身受制于企业主,维权难到位。就其在企业的地位,为职工说话办事“讲奉献”并不难,但要挺身而出“大无畏”显能不太可能,而且这部分人由于行政事务忙碌,参加培训都难,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和精力非常有限。
4、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工会负责人职责履行的总体情况比较理想。非公有制企业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首要任务,其中效益比较好的企业,通常劳资矛盾较少,劳资关系比较融洽。一方面工会支持企业主依法办企业,通过开展各种活动,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另一方面,企业主支持工会工作,愿意并且有能力拨给足够的工会活动经费,也有利于工会工作的开展。反之,效益比较差的企业,如果员工的薪酬、福利、工作条件等不能妥善解决好,就容易引发劳资矛盾,造成企业员工队伍不稳定、人心涣散,大大增加工会负责人履行职责的难度。
(四)工会负责人的权益保障
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负责人在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资方发生摩擦,而资方掌握着企业的行政大权,工会负责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问卷调查中,8.8%的工会负责人觉得自己在履行工会负责人职责时,权益没有得到保障,7.2%说自己受到过以下不公平待遇:(1)提薪受阻;(2)晋升受阻;(3)被调到比较差的部门;(4)被降低年终考评。尽管暂时没有发现打击报复工会负责人的恶性事件,但潜伏的危机仍然存在。据我们调查了解,地方指派的中方厂长,由于代表着地方、企业、员工三方的利益,且工资福利主要由地方政府提供,企业只有适当的补贴,相比之下,尚能做到站在公正的立场,妥善地调解劳资争议,维权的“底气”较足,自身的权益也基本能得到保障;而其他形式产生的工会负责人,则普遍要受到企业主的牵制,关键是难以掌握好协调劳资双方矛盾的一个“度”,后顾之忧必然存在,也不乏被老板借故“炒鱿鱼”或“穿小鞋”的。另外,由于非公有制工会负责人兼职过多,用于工会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受到限制,且要面对员工期望值高而企业经营者要求也很高的双重压力,有些工会负责人最终不堪重负而辞职。
二、状况分析
通过非公企业工会负责人有关情况的初步了解。我们感到非公企业组建工会的工作,较早些年的组建初期,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l、各级党委更加重视支持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组建工会的工作,党建带工建,党工共建纳入了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组建的声势和步伐加大了。例如深圳市委下发文件,明确全市统一采取地方提前介入,党工共建“捆绑”进企业做组建工作的办法,取得了显著效果。越来越多的党政领导
关注关心工会组建工作,例如时任广州市委常委、开发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的凌伟宪同志,就曾向未建工会的十家重点外资企业,寄出亲笔信,希望他们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尽快成立工会组织,当得知仍面临一定困难后,又亲自给多家企业董事长打电话,打消了他们的顾虑,现在这些企业的工会都已经建立或正在筹建成立之中。目前,“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工会运作”的工会组建大格局已然形成。
2、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负责人队伍总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具体表现在:企业高层亲属任工会主席的数量大大减少;地方委派的中方经理(厂长)兼职主席的文化层次有所提高;企业推选的中高层兼职主席更加年轻化了。各级地方工会组织也充分认识到选好工会负责人是打好工会基础的重要环节,加强了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负责人的上岗培训工作,如顺德市总工会,每年1—2次对新任主席进行培训,通过讲授开展工会工作起码应知应会的业务知识、组织现场观摩基础工作好的企业、举办经验交流会并印成书面材料下发等方式,让新任工会主席们知道工会工作要干什么,怎么干和干成怎样。
3、各级地方工会组织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形成了一系列增强非公企业工会基础建设和活力的新路子,新方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例如中山市总抓“固本强基”工程,通过创建“六好”工联会,对企业工会提出了“八有”即“有班子、有专职干部、有牌子、有印章、有独立工会办公室、有活动阵地、有工委会资料上墙、有工作制度”的规范化要求,有利于工会组织作用的发挥,也夯实了某些空壳工会的空架子。
诚然,组建工作的发展也很不平衡,尤其在组建任务繁重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更容易出现工会组织虚化的状况,主要表现在:
1、有些“挂牌”、“影子”工会。有的企业主对工会作用认识不足,只是迫于上级工会和地方党政的压力才同意组建工会,于是随意搭个“草台班子”应付,“钦定”主席和委员上报,工会牌子虽然有了,但既得不到职工认可,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工会组织是流于形式的“空壳子”;有些非公有制企业虽然建了工会,由于主席是行政人员兼任,活动是行政出钱开展,工会开展活动既不打“工会牌”,也不亮工会委员的身份,而是以行政人员的面目出现,如此工会被行政替代,在企业是既没有地位也没有影响力,有名无实,工会组织虚幻如影。
2、不依法按章组建工会。我国《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目前的客观现状是为数不少的由地方指派或企业商定的非公企业工会负责人,并没有经过民主选举程序。尤其是在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多、组建任务大的地区,有的地方工会干部法律意识不强,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非公有制企业呈现多元化的特征,不同于国有企业,能组建起工会就不错了,不一定要求那么规范,只要报批了主席和若干委员就算成立了工会组织,选举不选举无关紧要,因此缺乏对企业规范选举程序的业务指导。加上《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对工会组织的成立虽有法律规定,但具体操作并没有明确的规范模式,如果要求不严、指导不力,随意简化程序、不依法操作的现象自然会比较普遍。例如全国千强镇之首的某镇,有近1300家工会组织,其中外资和民营企业900多家,80%以上是指派的中方厂长兼任工会主席。据镇总工会主席介绍,这些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的名录及上报手续很齐全,但基本上都是没有经过选举程序上任的,镇总工会统一制作的工会委员会牌子,绝大多数企业也没有挂出来。座谈时,对此问题,有的企业负责人甚至认为,反正企业能拿钱搞活动就行了,打不打工会牌子没关系。加之委员大多是企业内部指定的行政人员,也没有经过民主选举的程序,其本职工作的角色意识明显强于行使委员职责的意识,这种用行政工作取代工会职能的情况在该地普遍存在,工会组织实际上成了应付组建任务的空架子。
3、履行维护职责难以到位。非公企业工会负责人绝大多数是兼职,工资待遇按照行政职务来确定,没有额外的工会负责人待遇,兼职的工会工作是尽义务、讲奉献,主要是通过开展活动的方式加强与员工的联系,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加强与经营者的沟通,真正要履行好维护职责比较难。调研过程中,有的非公企业工会负责人谈到:当工会主席就是“双面人”的身份,“扭秧歌”的角色,既要为员工说话办事,又要与老板达成“共识”,双方都不能“得罪”。但维护员工利益与老板的利益毕竟是相悖的,俗话说:“端人碗,受人管”,企业真正引发了较大的劳资纠纷,工会负责人往往还是站在资方的立场来做员工的沟通工作,只求“息事宁人”,不可能真正意义上的“大公无私”,否则难以自保,维权终究是“底气”不足。
综合调研情况,我们认为,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已成稳健发展的态势,从事专、兼职工会工作的队伍已具相当规模,各级工会在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中,总结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并且通过“建家”活动的开展,在非公企业中树立了一批先进示范典型和模范人物,为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针对当前我省非公企业工会组织基础相对薄弱、队伍不够健全、制度不够完善、操作程序不够规范等状况,如何去认识和规范非公企业工会负责人的产生、任职构成、履行职责、权益保障等问题,我们也认为,非公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确有它的特殊性,既要依法依规,按规定程序操作;也要因地制宜,不断与时俱进、创新求实。
三、对策思考
(一)、要结合国情会情实际
非公企业工会负责人的产生、任职构成、履行职责、权益保障如何规范,必须坚持从国情会情的实际出发,不能简单地“与国际接轨”,也不能照搬国有企业的传统模式。中国特征的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是一种建立在合作基础上的、对立统一的利益共同体的关系。工会维权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要通过维权和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和均衡,力求在非公企业中建立企业与员工合作互利共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这就是中国的国情、会情。因此,非公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方面都要充分地考虑这一点。
l、建立新型劳动关系。非公企业促进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和均衡,在于求同存异而不是完全对立,既坚持不同主体间利益的共同性,又承认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差异性。“企业靠员工发展,员工靠企业生存”,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乎?”。工会工作要正确处理维权和维稳的关系,从“大维护”的角度出发,在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展以劳资合作共赢的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作为切人点来树立工会形象,保护、调动和引导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以达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共谋企业发展的一致性,取得投资经营者和员工的“双满意”。
2、关于直选工会主席。《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直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如上《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先通过民主推荐提名,经过协商确定候选人名单后,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另一种是没有候选人,直接由企业员工投票选举产生(海选)。
佛山市顺德区在一些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尝试采取了第一种直选工会负责人的方式,即先通过车间、班组民主推荐提名若干候选人,经企业党组织与企业高层协商审定,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后确定,再交工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按照规定程序操作,采取无记名投票,最高票者但任主席,第二高票任副主席,其余票高者为委员。这种直选方式,便于上级工会现场参与指导,也比较能体现会员群众的意愿,是基层工会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我们认为,在那些企业已经建立了党组织,劳资关系相对融洽的中小型企业,可以积极稳妥地试行这种直选方式,以此增强工会的影响力和员工的民主意识,但要注意的关键问题在于对候选人素质和构成的把关,这对工会成立后能否发挥作用非常重要。
至于通过员工“海选”工会负责人的方式,在形式上能够反映企业员工的意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全国也有一些成功的范例,但由于非公企业员工大多是外来务工人员,人际关系带有明显的地域划分,且不同层次员工素质及对工会的认知程度不一,企业经营者对我国工会的认识也有差异,要想通过海选的方式选出真正能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的人,实际上风险性很大、操作性很差,它并不适合目前的国情和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例如深圳龙岗就曾有个非公有制企业尝试用“海选”的方式选举工会主席,但选举结果非但没有最大限度地体现民主,反而出现了结帮伙、拉宗派,甚至海外敌对势力试图渗透的恶性问题,使企业工会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有些地方工会的同志在座谈中也认为,海选工会主席的做法就目前非公企业的普遍状况来看,搞得成功的极少,容易失控,不宜推行。
(二)、要坚持依法依规操作
按照《工会法》第九条和《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负责人都要通过选举产生。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没有通过选举程序产生的委员和主席不仅不规范,也是不合法的,易被境外敌对势力攻击,严格意义上来说,其维权没有法律效力,自身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因此,以规范化为手段,坚持依法依规操作,才能有效实现合法权益的维护,有效防止非法“维权”组织的渗透。
1、规范依法建会和换届选举的程序。一是上级工会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的要求去指导和审批非公企业的组建,对不规范、不合法的人选或操作要及时纠正和制止,对没有经过选举的工会班子不予审批;二是上级工会要有为基层服务的办法。例如,中山、顺德针对非公企业中工会换届选举存在不规范,甚至无“章法”的现状,采取“做样板”为基层服务的经验就值得借业劳资关系,是一种建立在合作基础上的、对立统一的利益共同体的关系。工会维权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要通过维权和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和均衡,力求在非公企业中建立企业与员工合作互利共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这就是中国的国情、会情。因此,非公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方面都要充分地考虑这一点。
l、建立新型劳动关系。非公企业促进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和均衡,在于求同存异而不是完全对立,既坚持不同主体间利益的共同性,又承认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差异性。“企业靠员工发展,员工靠企业生存”,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乎?”。工会工作要正确处理维权和维稳的关系,从“大维护”的角度出发,在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展以劳资合作共赢的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作为切人点来树立工会形象,保护、调动和引导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以达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共谋企业发展的一致性,取得投资经营者和员工的“双满意”。
2、关于直选工会主席。《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直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如上《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先通过民主推荐提名,经过协商确定候选人名单后,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另一种是没有候选人,直接由企业员工投票选举产生(海选)。
佛山市顺德区在一些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尝试采取了第一种直选工会负责人的方式,即先通过车间、班组民主推荐提名若干候选人,经企业党组织与企业高层协商审定,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后确定,再交工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按照规定程序操作,采取无记名投票,最高票者但任主席,第二高票任副主席,其余票高者为委员。这种直选方式,便于上级工会现场参与指导,也比较能体现会员群众的意愿,是基层工会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我们认为,在那些企业已经建立了党组织,劳资关系相对融洽的中小型企业,可以积极稳妥地试行这种直选方式,以此增强工会的影响力和员工的民主意识,但要注意的关键问题在于对候选人素质和构成的把关,这对工会成立后能否发挥作用非常重要。
至于通过员工“海选”工会负责人的方式,在形式上能够反映企业员工的意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全国也有一些成功的范例,但由于非公企业员工大多是外来务工人员,人际关系带有明显的地域划分,且不同层次员工素质及对工会的认知程度不一,企业经营者对我国工会的认识也有差异,要想通过海选的方式选出真正能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的人,实际上风险性很大、操作性很差,它并不适合目前的国情和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例如深圳龙岗就曾有个非公有制企业尝试用“海选”的方式选举工会主席,但选举结果非但没有最大限度地体现民主,反而出现了结帮伙、拉宗派,甚至海外敌对势力试图渗透的恶性问题,使企业工会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有些地方工会的同志在座谈中也认为,海选工会主席的做法就目前非公企业的普遍状况来看,搞得成功的极少,容易失控,不宜推行。
(二)、要坚持依法依规操作
按照《工会法》第九条和《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负责人都要通过选举产生。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没有通过选举程序产生的委员和主席不仅不规范,也是不合法的,易被境外敌对势力攻击,严格意义上来说,其维权没有法律效力,自身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因此,以规范化为手段,坚持依法依规操作,才能有效实现合法权益的维护,有效防止非法“维权”组织的渗透。
1、规范依法建会和换届选举的程序。一是上级工会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的要求去指导和审批非公企业的组建,对不规范、不合法的人选或操作要及时纠正和制止,对没有经过选举的工会班子不予审批;二是上级工会要有为基层服务的办法。例如,中山、顺德针对非公企业中工会换届选举存在不规范,甚至无“章法”的现状,采取“做样板”为基层服务的经验就值得借散、业余、就地的原则,因地因企制宜,开展了灵活多样的工会干部培训工作:
l、办班形式多样化。一是“以会代训”,将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和业务知识培训结合起来,时间不宜太长,路程不宜太远,尽量安排工余时间,甚至可以“送教上门”;二是现身说法,充分利用行业资源,组织当地同类或同行业企业工会工作的“实干家”,为大家介绍如何在工会主席的岗位上,做好事、办实事,做员工的贴心人,积极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做员工利益的代言人;三是现场观摩,选择基础建设规范完善、工会活动开展活跃的企业工会作为培训现场,进行实地实例观摩教学。
2、采取“订单式”培训方式。需要什么讲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紧密结合工会中心工作和企业的实际,紧密结合工会干部业务素质水平的实际来进行适应性岗位培训,力求在“精、简、实”方面下功夫。
3、提供“一站式”服务方式。将工会工作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规范操作程序的样板资料以及经验交流会的经验材料等,凡是指导工作用得上的知识,都统一印发给基层工会作为培训教材,供日常学习提高和工作借鉴参照。
(五)、要有效关注权益保障
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负责人是工会组织体制中的“兵头将尾”,直接面对职工具体权益的维护,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其自身的权益保障问题,也值得有效地关注。
1、上级主动出面协调解决“难题”。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纠纷处于萌芽状态时,工会积极协调沟通还比较好处理化解,一旦引发较大的劳资矛盾,工会负责人也“搞不掂”时就无法硬撑了,必须由上级工会或主管部门出面协调解决。例如广州市开发区以“矛盾上缴法”力挺外资企业工会履行职责,明确当基层工会主席碰到困难和解决不了的矛盾时,随时可以把难题和矛盾上交区总工会,由上级工会出面协调解决。
2、设立工会主席维权基金。有的地方组织为了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的权益,设立了工会主席维权基金,明确了保护权益程序的第一责任人,一旦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因维权而被企业除名或受到伤害,权益保护程序将启动,给予工会主席一定的生活补助。
3、加大执法检查监督的力度。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工会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保护条款,有依法处理违规的责任部门。有的主席在座谈中谈到,《工会法》中虽然有保护任期内工会负责人的法律规定,但“刚性”不够,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的状况下,法律显得软弱无力。因此,加大执法检查监督的力度,对提高法律的刚度,有效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负责人的合法权益非常必要。工会组织并非执法主体,要借助工商、劳动、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大的执法检查,监督企业守法经营,对违法者及时进行干预和曝光,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例如深圳首创行政和司法联动,开展“零欠薪”活动,重拳打击恶意欠薪,取得的显著成效产生了巨大的震慑作用和社会反响。
总而言之,非公企业工会负责人的产生、任职构成、履行职责、权益保障等问题,涉及到社会和法律诸多方面深层次的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法律的健全、政权的巩固、人权的维护、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发挥,需要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工会自身的积极努力,充分整合各方社会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才能解决好。本文仅从调研反映的状况作了初步的探讨,有些观点和提法不一定恰当,只作抛砖引玉,与同行们继续深入研讨。
(《工运研究》登载)
调研组负责人:陈文杰 袁达
成员:廖汝捷 王亮梅 张祖耀 廖星
执笔:袁达 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