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企业劳动关系发展变化及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建设状况的调查
据广东省统计局测算,近年来广东省企业从业人员增长明显。20¨D6年末企业从业人员达到696.33万人,比上年底增加42.45万人,增加人数占全省增加总人数的84.6%。其中,国有经济从业人员为384.78万人,城镇集体经济为67.25万人,其他各种经济从业人员达502.41万人,分别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0.3%、7.0%、52.6%。与上年相比,国有经济增长率为1.2%,城镇集体为一2.1%,其他各种经济达到10.3%。其他各种经济类型从业人员增长远高于国有和集体经济类型从业人员的增幅。企业劳动关系愈趋复杂,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建设的重要性愈加凸显。
一、我省企业劳动关系基本状况、发展变化及其特点,对劳动关系现状的总体评价
(一)国有、集体单位职工人数规模不断减少,私营和其他经济形式单位的职工人数不断增加,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已成为职工就业的主渠道。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结构及所有制形式的变革,我省职工的就业去向更加多样化,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吸纳就业人口的能力发生了变化,国有、集体单位与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呈现出此消彼长的态势。2007年国有、集体单位职工人数继续减少,但私营和其他经济形式单位的职工人数都比上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非公有制单位已成为全省职工就业的主渠道。其中,私营企业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是职工投身非公有制经济部门的主要途径。根据广东省职工队伍状况凋查有关数据显示,在同有企业工作的职工占被访职工总数的25.6%,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占8%,在私营或个体企业工作的占30.4%,在外企工作的占28%,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占4.7%。
(二)农民工在广东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已经成为广东省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东的农民工群体流动具有六个显著特点:一是数量庞大。广东省是全国农民工第一大省,现有流动就业半年以上人员2300多万人,约占全国跨县区流动就业总量的20%,其中外省1700多万人,本省600多万人,每3个从业人员中,就有1个是农民工。二是从事工作领域相对集中。男性多集中在运输、建筑、机械、冶金、纺织、建材等重体力行业,工种岗位大多为一些苦、脏、累、险岗位;女性多集中在服务业、制造业、家政业等行业。三是流动性大。农民工换工作频繁,特别是第二代农民工对职业的期望值比较高,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等都有自己的考虑,一旦工作与自己的期望不一致或用工单位不能满足要求时,他们就跳槽。四是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已成为农民工就业的主渠道。五是文化程度逐步提高。六是第二代农民工在思想状况、自身发展理念和自我价值实现、生活娱乐方式等方面都与第一代农民工有着显著区别,突出表现为“六个更加强烈”:务工发展和改变命运的愿望更加强烈;身心健康与生活安全的要求更加强烈;被尊重和被认可的愿望更加强烈;参与城市生活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愿望更加强烈;追求文化精神生活的愿望更加强烈;群体依赖与互助愿望更加强烈。
(三)适应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机制初步形成,职工总体收入稳步增长。近年来,广东加快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改革步伐,取消了计划经济时期所遗留下来的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职工个人和社会心理承受能力为界限,以政府决策为依据的宏观调控体系,社会主义市场分配机制初步形成,职工个人收入稳步增长。广东21个地级市700多万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普遍获得提高,大部分市职工的年平均工资都有9—10%的增长。有关调查结果显示,74.7%的被访职工近5年来有增加工资。
(四)不同职工群体利益分化严重,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利益冲突凸现。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仅0-3%和6.5%的被访职工认为自己的工资收入在所在城市属于高等和中等偏上收入,认为是中等收入的占37.9%,认为是中等以下收入的共占51.8%。另外,有42.8%的职工对自己的工资收入感到不满意。不同职工群体收入差距过大已经成为一个显著的社会问题。
二、不同类型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
随着广东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大批国有中小企业的民营化,使得市场化的劳动关系逐步占居了主导地位;而随着大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混合所有制”公司的形成,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劳动关系也逐步实现市场化。同时,适应市场化劳动关系的调节机制和制度还不完善,劳资双方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劳资矛盾日益激化。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对个人权利的认识不同,这在不同性质的企业里面有不同的表现。现阶段不同类型企业劳动关系现状主要表现如下: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使劳动关系全面市场化。
通过改制深化国企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促进多种所有制成分的市场主体规范运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这意味着这些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也随之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职工由国家职工变为企业职工,职工与企业经营者的利益区别变得更加明晰,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也逐步变为一种“劳资关系”。
(二)非公有制经济的劳动关系已基本上实现市场化。
各种类型的非国有经济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由小到大,经过二十多年的成长和发展,已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所吸纳的就业人数大大超过了国有企业。至2004年底止,广东非公有制的纳税企业已达53万家,占全省纳税企业总数的80%以上。非公有制经济的劳动关系从一开始就是典型的市场化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双方主体明确,是典型的劳资关系和雇用关系;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完全由市场价格来决定。
l、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
随着私营经济规模的扩大,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的矛盾与问题日益显现,劳动争议案件和劳资纠纷不断增多,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现象愈演愈烈,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第六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中国私营企业内部劳资关系问题较多而且复杂,其中主要体现在雇工工资有不升反降趋势、劳保费用的支付呈差异型变化、社会保险不理想、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不理想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受知识和文化水平的限制,为了就业岗位,迫使自己放弃权益,容忍企业的违法用工行为。
2、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关系
在外商直接投资或控股的企业中,劳资关系主体明确,劳资矛盾日益表面化。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劳资主体的特殊性使维护人格尊严以及经济、劳动权益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员工的主要需求。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内不同层次的员工群体利益分化趋势日益明显。具体表现为不同群体对劳资关系态度存在差别,中高层管理人员普遍认为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劳资关系和谐,一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却大部分认为当前劳资关系一般。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往往重高层管理人员的作用,而轻其他员工的利益和需求,因此在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劳资关系的发展正在演变为工人与上层管理人员的冲突,一线员工对上层管理者存在隔阂甚至不满,劳动争议时有发生。
(三)事业单位改革后劳动关系逐步实现市场化。
由于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存在着计划性、固定性、单一性、行政性等特点。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将发生重大变化,如劳动关系主体多元化、利益明晰化、建立合同化、运行市场化、调整法制化、矛盾显性化等。改革后的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性质实际上已从原来的行政法律关系趋同于劳动法律关系,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并无本质区别。管理者与一般劳动者由于利益差异产生矛盾和冲突的可能性加大,聘用制打破了计划经济时期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终身依附关系。
三、我省劳动争议处理,情况
(一)当前我省劳动争议的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的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1、当前我省劳动争议发生的主要表现形式
(1)企业随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报酬问题成为引发劳动争议的首要原因。2006年,全省共发生工资支付方面的举报投诉24万件,涉及40万人,居于各类信访事项的首位。全省因拖欠工资引发的30人以上群体性突发事件875宗,涉及人数7.4万人,分别占全省全年信访总宗数和涉及人数的71%和64%,其中因经营者欠薪逃匿所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共172宗。
(2)企业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2006年,有全省工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而引发劳动争议的27461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44%。
(3)企业超时加班加点、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据调查,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工人超时加班加点现象较多,工人每天劳动时间超过8个小时,每天加班少则2小时,多至4—5个小时,有的甚至每月加班150个小时以上,几乎没有休息日。部分企业加班事先不征求工会和工人的意见,带有强制性要求,如不愿加班就罚款、扣发工资和奖金,有的甚至按旷工处理。
(4)企业不按规定为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企业态度不积极或以经济效益差、参加社会保险负担过重为借口,采取少报、瞒报、漏报甚至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这种现象在一些小企业更为严重。此外,还有部分企业因经营困难,长期拖欠职工工资,更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隐藏着极不稳定因素。
(5)改制企业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迅速上升。因企业改制引发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下岗职工出中心及有关内退、放长假、“买断身份”的纠纷不断出现,加上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年龄偏大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困难等原因,导致一些矛盾集中显现出来。这类争议具有产生的不可回避性、发案的集中性和阶段性、争议内容的特定性、较强的政策性和法律的相对滞后性等特点,具有相当的难度。
(二)我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基本情况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至2006年底,我省共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31423个,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工会和职工代表有41328人。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深圳市街道建立调解组织的组建率达90%;中山市206个村成立了调解委员会,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达100%;东莞市建立了近467个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广州市所有县(区)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目前,我省有998个地方(镇、街、村)建立了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初步形成了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社区)、企业四级劳动争议调解网络,使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了关口前移。
2、劳动争议仲裁
近年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年平均增长率约为35%。2005年全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资纠纷案件9.9万件,其中,立案受理的案件约5万多件,立案前调解解决的约4万多件。我省工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情况不理想,造成劳动部门独家办案问题较突出。
3、劳动争议诉讼
2005年我省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万件,比2000年增长253.78%,年增长率约为38%。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发生在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深圳、广州、东莞、佛山排在前列。2000年以后,法院一审受理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量,均占裁决案件数的50%以上,其中2001年和2002年更是高达70%以上。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劳动者胜诉居多,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01—2005年,劳动者完全胜诉的案件为13980件,占40.2%;用人单位完全胜诉的占28.4%。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广东省法院在2005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一宽、二不、三快”的劳动争议审判新机制,在诉讼程序上大大缓解了劳动者打官司难的问题。
4、劳动争议的预防
我省各级地方总工会都建立了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劳动争议。广东省总工会推广顺德工会工作的经验,抓好“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妥善处理”三大环节,建立企业欠薪监控机制、劳动关系协调网络、职工信访报告制度等,对企业工资发放、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实行动态控制,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和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发挥工会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还通过大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或协调)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我省1000多个地方(镇、街、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调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四、工会在劳动关系处理中的作用发挥
(一)工会组建和发挥作用情况
1、工会组建取得重大突破。近几年来,我省基层工会组织有了长足的发展:截止到2006年9月底,我省基层工会涵盖单位达38.92万家,基层工会委员会达13.57万家,全省发展会员1463.55万人。我省基层工会委员会总数、基层工会涵盖单位总数和工会会员总数在全国都排名第一。其中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达2.69万个,占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总数的近一半(44%)。
2、工会组建工作向多样化、纵深化、网络化、加强“中间环节”化发展。广东工会组建工作重点从抓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向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发展,从抓第二产业不放松的同时向第三产业工会组建工作发展,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或基层工会联合会以及联合基层工会等多种组织形式,通过多种组织形式达到工会组织广泛覆盖;在全国率先提出并在珠江三角洲区域建立健全镇、村、工业园区工会组织网络,在其他地区建立健全镇级工会组织网络,让镇、村、工业园区工会组织这些“中间环节”承担起企业工会在组织管理、维权方面难以承担的任务,通过镇、村、工业园区工会的活动带动企业工会的活动,发挥应有作用。
3、基层工会组织活力明显增强。广东省总工会采取一边抓组建一边抓规范,一边抓分类指导一边抓发挥作用的做法,增强了基层工会组织的活力:一是工作具有延续性,工会干部工作能力得到提高;二是工作更具针对性、实效性;三是增强了基层工会对职工的凝聚力、吸引力。广泛在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镇村工业园区工会开展独立创建、二级联建、三级联建职工之家活动,目前我省基层工会委员会已超过80%验收成了合格职工之家。在这些基层组织中,工会组织健全,维权工作到位,职工队伍稳定,劳动关系协调,工会组织对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力心明显增强。
(二)集体合同及作用发挥情况
广东省自1995年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以来,各级领导高度重视,通过提高认识,明确思路,完善法规,健全机制,推广典型,规范运作,加强指导和服务等措施,制定以区域性集体合同提高覆盖率,以专项性集体合同增强实效性的工作思路,有力促进了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集体合同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截止2006年底止,全省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13-4万多家,占建会企业总数的79%,覆盖职工986万人,占建会职工总数82%。其中签订专项集体合同29401份,覆盖企业5万多家,占建制企业38%。
1、因企制宜,分类推进集体合同工作
对于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全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单个企业签订内容综合的集体合同,相应建立平等协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等。目前全省21个市中,已有珠海、梅州、惠州、东莞、中山、阳江、清远、潮州、云浮等7个市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全部建立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广东的建制思路是:能单个企业签,就单个企业签;能签内容综合的就签内容综合的;不能单个企业签的签订区域或行业性集体合同;不能签订内容综合的就签专项性集体合同,各种方法灵活使用。总的要求是:先普及,后充实;边普及,边提高。
2、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
在规模小、职工人数少的小型私营企业集中的镇、村、街道(社区)、工业园区、商业城等,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提高签订率,扩大覆盖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工会,以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为主要形式。到2006年底为止,全省累计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覆盖企业76933家,覆盖职工346万人;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企业11388家,覆盖职工28.5万人。
3、全面推行专项性集体合同
我省抓住专项集体合同“针对性强、内容简单、企业容易接受、易于推行”等特点,从1999年开始,全省各级工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试点工作。2003年,省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贸委、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行单项性集体协议、促进企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发展的意见》。到2005年底为止,全省已有20个市开展了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签订专项性集体合同19177份,覆盖企业51254家,覆盖职工367万人。
五、建设和谐劳动关系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当前影响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突出问题
1、部分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如部分企业规定,凡参与转制的职工必须把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进行身份置换应得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才能在改制后的企业就业,把经济补偿金转为股权作为职工的再就业条件,侵害了职工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又如部分实行全员持股或部分职工持股的企业,在股权的回购过程中,违背职工个人选择意愿,或不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导致职工所持股权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2、非公有制企业存在“三劳一突出”(劳动工资、劳动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侵犯人身人格尊严的突出事件)问题。
(1)非公有制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在现实经济运行中,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相当普遍,许多企业不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即使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格式、内容也极不规范,甚至包含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条款;有的非公有制企业不依法履行合同,存在随意辞退、解雇员工的现象。
(2)劳动关系双方权益的严重不对等,雇工劳动时间长,劳动条件差。许多经营企业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许多雇工在高温、粉尘、噪音、有毒有害气体条件下工作,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企业的厂房车间消防设备差,火灾隐患严重,致使恶性工伤死亡事故频频发生。
(3)拖欠工资现象严重,雇工正常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很多非公有制企业不为雇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许多企业拖欠工资,以各种名义故意克扣工人工资或低于当初承诺的标准支付工资,有的企业甚至以逃避、搬迁等方式逃废雇工工资。非公有制企业的社会福利保险待遇与公有制企业存在较大差距,很多企业不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
险,雇员伤残、疾病、失业以及养老都难有稳定的保障。
3、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冲击越来越大。近年来,劳资矛盾纠纷一直持续上升,因劳资矛盾引发的职工群体上访、堵路、罢工等群体性事件也呈现频发、高发态势。据统计,仅2007年一、二月份,全省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151宗,在各类不稳定因素中排名第二。这些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连锁性、组织性特点,并呈现出“规模范围扩大化,问题处置复杂化,内部矛盾社会化,经济问题政治化”趋势。
4、工会组建与发挥作用不够。工会组建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我省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组建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不少簿弱环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任务还相当繁重,据统计,我省有40%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未建立工会组织,职工人会率约为60%,有40%以上的职工未加入工会。还有不少新投产开业的企业未建立工会组织,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中数量众多的
小型企业及经济组织还游离在工会组织之外。
(二)当前影响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原因探析
1、企业内部缺乏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一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缺乏民主管理意识,不注意加强劳资关系的自主协调,劳资双方之间缺乏互信,使劳资矛盾不能及时在企业内部化解,劳动者只好通过外部机制解决。二是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组建难。据调查,我省凡是组建了工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较少发生劳资纠纷,即使发生也能及时在企业内部化解。但目前我省很多非公有制企业都没有组建工会,企业内部缺少双向的沟通、协调平台。三是劳资双方都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
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发挥不理想。
2005年广东省31423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仅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9039宗,平均每个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每年仅办理l-2宗案件。而全省约200个劳动争议仲裁庭受理案件却达5万宗。从数字上分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使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要依靠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解决。
3、现有劳动监察队伍力量严重不足,不能很好地履行劳动监察职能。我省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与在职职工的比例约为1:20000,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1:8000标准。深圳市有农民工将近1000万,但劳动监察人员仅有180名,比例是1:50000,根本无法主动去监察和查处企业的违法行为。
4、现有的劳资纠纷处理机制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未能很好发挥预防和化解矛盾的作用。目前我国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制,并且将仲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这种先裁后审的程序,存在审理周期过长、仲裁与审理之间衔接不顺畅、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狭窄等问题,不仅增加了企业、劳动者和政府解决争}义的成本,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国家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各方面政策的调整,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影响,部分企业可能因政策调整导致利润下降甚至停产倒闭,引发劳资纠纷甚至社会问题。比如,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加工贸易项下国货复进口保税政策、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区外加工贸易政策和两税合一税收政策等政策的调整,均会对三资企业利用外资、扩大出口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影响外商投资和增资扩产的信心,从而引发劳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而部分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因相关政策不配套,或者领导决策失误,没有妥善安置好职工,其遗留问题也引起职工极大部门,层层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
6、境内外敌对组织插手利用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组织煽动,使矛盾不断激化。
近年来,境外敌对势力和一些非政府组织以“维权”为名,插手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加紧对我渗透破坏。美国维泰、cscc等公司和一些境外媒体在内地设立办事处,经常派人到我省广州、深圳、中山、东莞等地,以“人权查厂”和“人权培训班”等形式在生产输美产品的企业搞“维权”活动,要求企业成立“劳工权益保护机构”取代原有的工会组织,并资助内地律师为罢工工人辩护,推动“工运”。香港“乐施会”以经济资助的方式依托广州、深圳、东莞等地一些法律咨询机构开展主要面向农民T群体的劳动法律服务活动。2004年4月,我省东莞市长安镇“东莞兴昂鞋业有限公司”部分工人因工资福利问题在厂内聚集闹事,美国“中国劳工观察”获悉后,捏造了“东莞长安工人暴动”的谣言,在境外网站大肆炒作,并直接派人入境调查事件。境外敌对势力的插手利用,使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复杂化,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
(三)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建议
1、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及时预防和妥善处置劳资关系不稳定因素放在重要位置来抓。
实践证明,劳资关系不稳定因素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的,但处理不好,也会变成对抗性矛盾,甚至引发更大事端,影响局部乃至全局的稳定。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就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明确指出:“各地、各部门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定维护社会稳定这个大局,这是国家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所在。”要处理好劳资纠纷,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就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两个方面的责任,形成政府主要领导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成员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企业劳资纠纷的发生。珠三角地区要大力推进经济转型,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逐步把劳动密集型企业向东西两翼和北部山区实施梯度转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劳资纠纷,要落实包案责任,属地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要亲自到一线,面对而地与群众对话,听取意见,主动协调有关企业和单位做好化解工作。
2、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外经贸和工商部门在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时,对企业的资信、相关管理制度等情况要进行必要的了解,加强把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合同要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切实维护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企业拖欠工人工资和加班费、超时加班等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个别严重侵害工人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要列人“黑名单”,通过舆论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必要时通过公安边检、海关等部门限制相关责任人出境,形成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大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征缴的执法力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扩大社保覆盖面,保障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综合适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推动企业与工人签订和履行劳动会同,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和履行率。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经营、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法院要及时妥善处理外资企业劳资案件,建立重点案件审理快车道,对一些牵涉面广、涉及人数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迅速依法慎重审理,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司法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对重大企业劳资案件,主动介入,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引导企业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对一些确实有生活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企业员工,要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对故意挑起劳资矛盾的中介行为和“黑律师”要依法严厉查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处理煽动工人闹事的为首骨干分子,严密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组织插手利用外资企业中的不稳定因素。
3、完善和创新维权机制,切实化解劳资矛盾。
一是构建联合互动的社会化维权网络。如建立和完善由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从宏观上协调劳动关系;建立政府联系工会工作会议制度,把工会维权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工作内容;建立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制度,解决维权工作过程中的诉讼问题;联合司法部门提供法律援助,解决职工“打官司”难问题等等。
二是着重求“实”,抓创新维权制度。如推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实效。强化协商机制建立,推广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推广签订单项性集体合同制度,建立集体合同的监督履行机制。深化非公有制企业职_丁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制度,形成新型的“村(区域性)一企业职工代表”两级民主管理网络。
4、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劳资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
(1)切实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努力发挥工会作用。通过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特别是集体合同)制度、政府和劳资三方协商机制,使丁会真正成为劳动者、资方和政府三方的沟通桥梁,将工人的意见及时传递给资方和政府,成为劳动者表达利益诉求的理性、合法的有效渠道,避免因缺乏表达诉求的正常渠道而导致矛盾升级激化,减少劳动者个人维权的无序性和盲目性。同时,要切实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力度。要进一步健全工会组建工作长效机制,加强私营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功能。应通过文化教育、法律知识培训等形式,提高职工的素质,增强他们团结起来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建立完善雇主与雇员的协商机制,逐步建立企业主组织与工会组织的谈判机制,发挥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雇主在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以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2)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争取大部分劳资纠纷在仲裁和诉讼前通过调解的方式得到解决,化解劳资双方直接的矛盾对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建设,增加人员编制,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改善监察执法效果。
(3)建立处理欠薪问题保证金制度。三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地区,县(区、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储备专门的保证金,一旦发生因企业倒闭破产或者企业老板逃匿等原因拖欠工人工资引发不稳定因素,可先用保证金垫付工人工资,化解矛盾,然后再通过法律渠道进行处理。
(4)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把各种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成立突发事件预警及处理工作机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效率。特别是加强劳动关系信息网络和劳动关系状况预警机制的建设,把基层工会干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会积极分子纳入劳动关系信息员队伍,抓好“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妥善处理”三个环节,对企业工资发放、劳动保护、突发事件实行动态控制。同时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做到信息灵通、网络通畅、反应迅速、及时处理,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
5、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的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妥善处理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
坚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改制的重大事项要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推动改制企业坚持劳动合同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作,帮助和指导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改制中涉及职工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等方面的问题,改制企业要与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6、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农民工问题是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一是要抓组建,最大限度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二是要抓法治,依照法律和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三是要抓重点,认真解决侵犯农民丁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广东是我国农民工最集中的地区,目前全省有农民工2200万人,其中来自外省的农民工超过1600万人,是全国吸纳农民工最多的省份,依法维护农民]二合法权益的任务非常繁重。四是要抓帮扶,扎实开展“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活动。以全省各地建立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载体,建立帮扶农民工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构建互联、互动、互补的帮扶网络,开展帮扶送温暖、送法律、送关怀、送岗位、送文化活动。
7、加强劳动执法力度和劳动监察力量。现有劳动监察力量远远不能满足劳动管理体制向市场化转换的需要,劳动监察队伍编制、经费紧缺,不能及时有效制止、预防和处理、解决侵权现象。因此,要建立一支具有较高劳动法律素质和相关技能的劳动监察队伍,大力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执法力度,切实维护雇工权益,对拖欠工资、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处。政府部门应健全劳动关系调整的各种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与效率。
8、改革“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根据外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涉及人数多、需要迅速处理等特点,坚持效率优先,改变目前“一调一裁两审”的机制,建立“立足调解、仲裁为主、诉讼为辅”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这种机制,有利于克服现行体制下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的弊端,大大缩减争议解决的时间和成本;有利于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并通过加强裁审配合,改变裁审脱节现状;有利于仲裁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保证劳动争议享受司法救济权利并实现劳动争议案件的最终司法监督,实现公平与公正。
9、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劳动力市场化、劳动关系合同化的形势,建议尽快修订《劳动法》,从根本上规范劳动关系,解决目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多而杂,相互冲突多等问题,把劳动争议纠纷全面纳入法制化解决轨道。
——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系统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建立简便、快捷、经济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修改《刑法》,在《刑法》中增加拖欠工资罪,对恶意欠薪等严重危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大拖欠工资行为的违法成本和阻遏力。
课题组负责人:陈宗文 王丽华
组 长:刘国斌 孙高山
成 员:张嘉琪 许琳婷 傅培德 黎巧梅 陈姝 珠海市总、阳江市总有关人员
执 笔:课题组成员共同起草 孙高山统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