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调动在不同单位工作满10年,可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案件概况】
网友吴先生向“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他在2008年6月1日入职某集团公司任销售经理,至今已经十余年了。其间由于个人业务能力优秀,他被调动至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带领团队。为此,他也受集团公司安排,分别与各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吴先生工作满十年的时候,他与其中一家子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届满了。于是他提出与集团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被集团公司拒绝。
吴先生认为,虽然他分别与集团公司和两家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这完全是基于集团公司的安排,应当被认为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为此,他特向工会工会律师咨询:员工调动在不同单位工作满10年,可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回复意见】
该问题的实质是,应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十条。该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该规定实际上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明确了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此处的连续计算,既包括计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也包括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二是关于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应否连续计算。这是在第一层意思明确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的情况下,特别规定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经济补偿,则新用人单位在将来支付经济补偿时,对于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再重复计算。上述两层意思,前面是原则性规定,后面是例外性规定,相互补充,不存在歧义。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只能解释为既包括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也包括计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因此,员工调动在不同单位工作满10年,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
问:用人单位违反法律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违反该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