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女职工维护机制建设现状和权益维护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为切实了解新形势下我省不同所有制企业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情况和女职工权益维护情况,今年4—5月份,省总工会女职工部根据全总女职工部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采用调查问卷与深入企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19个地级以上市、367家企业(含省财贸工会部分直属企业)进行了调研。调查涵盖了饭店、餐饮、纺织、服装、鞋帽箱包、电子、玩具、化工、建材、矿山、水泥、医药、汽车运输、商业服务等多个行业。其中,公有制企业88家,非公有制企业279家,分别占调查总数的23.8%和76%,涉及女职工143125人,占调查职工总数的50.1%。这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21000份,收回20427份。现将调研情况综合如下:

一、企业建立维权机制的现状与女职工的认知情况

(一)企业建立维权机制的现状

1、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组建率有明显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网络正在不断扩大。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的367个企业中,331个企业建立了工会女职工组织,占应建女职工组织企业的97.5%。

2、女职工维权机制已初步建立,维权作用更加明显。(1)大多数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据调查,367个企业中,有308个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占调查企业总数的83.9%。其中,将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纳入集体合同的有280个,占签订集体合同企业的90.9%;将女职工权益保沪条款作为集体合同附件的企业有121个,占签订集体合同企业的:39.3%,同时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59个,占签订集体合同企业的19.2%;已全面落实集体合同中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及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各项条款的企业有226个,占企业数的61.2%,部分落实的68个,占企业数的18.5%o(2)工会女职工组织充分发挥维权作用。调查结果显示,有270个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占女职工组织数的81.6%;有288个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了集体合同的协商和签订,占女职工组织数的87%c,企业在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有关问题征求工会女职工组织意见的有314个,占女职工组织数的94.9%。据调查反映,女职工代表在企业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367个企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有8398人,占职工代表总数的40.8%。

(二)女职工对权益维护的认知情况

1、女职工的权益维护基本得到保障。调查中有92.2%的女职工对所任工作满意或比较满意;有87.4%的女职工认为享受了“四期”保护;有80.1%的女职工反映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包含了女职工保护内容。对企业为女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认同率分别为:养老保险占78.8%,医疗保险占66.5%,失业保险占62%,工伤保险占70.3%,生育保险占46.2%。

2、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有所增强。接受调查的女职工中,知道“四期”保护内容的有14056人,占68.8%,知道一些的有4.563人,占22.4%;认为“四期”保护重要的有12844人,占62.9%;知道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涉及女职工保护内容的有15867人,占77.7%。

3、女职工对工会组织的信任度逐步增加。凋查显示,女职工划。所在单位工会女职工组织情况的知晓率达84.8%;认为工会能够反映女职工意见的占47%,认为能够部分反映的占42%;认为工会向企业反映女职工意见有作用的占42.8%,认为有一定作用的占45.2%。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一)集体合同签订率偏低,女职工权益保护仍不足够。据调查,至2005年底止,全省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134872个,仅占已建工会企业的44%。其中将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纳入的92310个,占已签订集体合同企业的68.4%,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有21048个,占已签订集体合同企业的15.6%0仍有半数以上的已建工会企业没有签订集体合同,有16%的企业集体合同内没有将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纳入其中,或没有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二)企业集体合同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条款落实情况不尽人意。根据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的308个签订了集体合同的企业中,落实集体合同中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内容的企业有226个,占73.4%,部分落实的69个,占22.4%,不落实的13个,占4.2%。

(三)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女职工生育期保障难以落实。到目前为止,我省还没有出台有关女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调查发现,不少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和生育费用待遇不能按规定执行。一些企业对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和哺乳时间的安排,虽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精神按出勤计酬,实际上实行多劳多得,不劳不得。还有不少女职工产假结束时发现原工作岗位、职位已被调整,工资收入远不如以前。

(四)女职工劳动工时长,劳动报酬低的现象仍然存在。从调查的数据看,女职工月工资收入在600—800元的占27.8%,达到800元以上的占72%。其中,800—1000元的占42.5%,l00O元—1200元的占l0.1%,1200—1500元的占8%,1500元以上的占11.4%。单从数字上看大部分女职工的收入并不很低,但实际上,表面虚高的工资含有相当部分超时加班收人成份。在问卷“女职工最期盼工会为其解决问题的情况”这一多项选择题中,有10374人选择了“工资偏低”项,占女职工数的50.8%;有5047人选择“工时偏长”项,占女职工数的24.7%;有5675人选择了“休息休假”项,占女职工数的27.8%。据调查,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的分配形式大都以计件工资为主,企业主通过压低工件价格、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强度获取利润,以按件计酬为借口逃避超时加班应增发的劳动报酬。

(五)地方工会对工会女职工组织组建工作重视不够,女职工干部配备不足。据调查,我省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尚未完全实现“三同步”(与工会组织同步筹备、同步建立、同步换届),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组建率偏低,只占按规定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层工会总数的52.7%。另外,工会女职工干部配备不足,工作力量薄弱,也影响了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开展。目前,我省21个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只有广州、深圳、韶关三个市设立了女职工部。

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工会缺乏有利的维权手段。目前,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与工会行使维权职责相匹配的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规定。当前,着力推广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工会维权的最基本手段,但是大多数集体合同内的条款都非常原则性,实用性不大。即使如此,企业如果不愿意签订,工会和劳动部门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二是有关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如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在实施中难以遵循,如按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产假工资照发”等条款,由于工资制度的改革,工资结构的调整,”基本工资”的概念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如何“照发”?这些问题给执行带来了困难。另外,女职工生育费用已由几百元增加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按规定应由原单位负担,企业负担加重,一些困难企业根本无力支付。目前,我省的生育保险规定还未出台,一些市虽出台了相关生育保险规定,但有一定限制,大都向户籍职工倾斜,非户籍的外来女工根本无法享受;三是维护女职工权益的组织和机构保证薄弱。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的组建率不高,工作力量薄弱,有的虽然建立了女职工组织,但由于条件制约未能发挥作用;四是女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知法、不懂法,影响了自身利益的维护。相当一部分女职工尤其是女农民工因怕失去工作而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加上对自身权利缺乏应有的认识,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能力比较弱,不知道也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对策与建议

(一)要加大对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高各级领导对女职工劳动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和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执法意识以及广大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建议各级党校、干校应该把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及各级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培训范围,加强对他们进行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企业领导者的法制观念。同时,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

(二)建立源头维护机制,强化女职工权益维护的法律保障。一是要尽快修改完善《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地方配套法规,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地方政府要提高对全面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等制度建立与健全的关注度,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大力贯彻和实施《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通过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等制度,实现以集体合同规范劳动合同,以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工资支付的目标。三是各级工会在大力推广集体合同的工作中,要重视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款纳入集体合同之中,从制度上确保女职工权益维护落到实处。

(三)要关注和解决女职工生育保障问题。政府应加强对生育保险工作的领导,加快生育保险的立法工作。相对于其他的社会保险,社会各方对生育保险重视程度明显不足。政府应尽快制订出一套可操作性强的完善的生育保险法规,并将覆盖面扩大到非户籍外来女职工。应强制规定企业必须为女职工生育保险投保,与失业、工伤、医疗、养老保险一样统一投保,一次性划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水平,加大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力度,以保证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有基本的经济保障。

    (四)要加强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配齐配强女职工干部。随着机构改革和企业改制的深化,目前,我省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建立和工会系统女职工干部的配备不足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建议:(1)政府应加大《工会法》的执法检查力度,促使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同时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2)省总应将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组建率和各级工会女职工干部的配备工作纳入各市、产业工会每年工作的考核指标,树立全会抓女职工工作的思想,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3)各级工会要重视对工会专兼职女职工干部的学习与培训,为她们增长见识,拓宽视野创造机会,进一步提高她们的政治与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