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思考

2004年11月,广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府[2004]57号)。广州市从200z}年12月1日,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510元/月调整为684元/月。本人从九十年代初开始,长期参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这次最低工资调整前,先后到全国总工会和北京、上海、深圳等市总工会就有关问题进行考察交流,并以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工会代表的身份,参与这次我市最低工资调整的全过程。本人认为,广州市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最低工资规定》后的第一次调整,与以往的调整,有较大的改进和完善,但也存在不足的地方。以下就这次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谈谈自己的想法和提出建议。

一、历年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早于1992年起,市劳动局和市总工会就最低工资标准开始进行研究探讨,进行多方面测算。1993年9月,市劳动局第一次公布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至2004年底,先后5次调整了这一标准。实施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列表如下:

说明:在2004年12月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之前,对于最低工资是否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企业执行中基本上都理解为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保金。2004年12月的调整标准,明确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保金。

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到:1、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11年间只进行了5次,而且是不定期调整。2、最低工资与当年市社平月工资之间的比例,由开始的47.8%下降到2003年1月的21.67%,如将2(104年12月的调整标准,剔除个人缴纳社保金部分(即2353元×60%×11%=155元),那么最低工资标准只有529元,只是当年市社平月工资的20.46%。与2003年1月的标准相比,调整增幅只有3.73%。

二、广州市与京、沪、深三市最低工资资料情况对比

(一)数据资料对比

(二)情况资料对比

1、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保金。北京、上海都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缴交的社保金,如果包含社保金因素,北京则为677元,上海为739元。深圳的最低工资含社保金,广州最新调整的标准也明确含社保金。

2、最低工资的调整。北京、上海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深圳每年5月1日调整;而广州没有明确每年调整。

3、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北京、上海均在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公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北京把非全日制工作定义为同一单位工作每天不超过4小时,并制定了平日和节假日两个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广州和深圳都没有制定公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4、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北京、上海、深圳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会组成领导小组,讨论提出调整意见后报市政府同意公布。广州市的运作是: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出调整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情况制定各类(共七类)调整标准,广州市经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讨论执行标准意见后报市政府同意公布。

三、广州市2004年12月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2004年7月,广东省劳社厅发出《关于征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意见的函》,就各类别标准调整拟出两个调整方案,以第一类别为例:

方案一:510元×(100%+8.61%)+130元=684元

其中:A、510元——省调整前第一类别的最低工资标准。

B、8.61%——调整率(2003年省人均生产总值增长率13.04%+人平工资增长率12.19%+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率0.6%)÷3=8.61%。

c、130元——职工个人最低社保缴费额。

方案二:510元+130元=640元

方案二不考虑其他因素,只把职工个人最低社保缴费额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省劳社厅听取各地意见,最后采用方案一的调整办法,确定调整后七个类别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第一类是684元(比原来的510元增幅34.12%);第二类是574元(比原来的450元增幅27.56%)。

对省劳社厅提出的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广州市执行哪个类别标准(争论点不是调整不调整的问题,而是执行684元还是574元),在11月初召开的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上进行讨论和交换意见。11月22日,在市劳社局召开“广州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协商会”,参加人员政府方有分管劳动保障的苏泽群副市长和劳社局负责人工会方有市总工会、产业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企业方有企业联合会、私营企业、台商企业的代表。会上各方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综合大多数代表的意见,执行684的标准,由市劳社局报市政府同意,发出通知在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工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回顾我市最低工资制度实施10多年,以及对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和引发出来的争议的思考,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工资制度提出本人的意见和建议。

(一)最低工资标准以每年定期调整一次为宜

国家劳社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文件没有规定两年才调整一次,也没有规定不能每年调整一次。本人认为,北京、上海、深圳每年7月定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做法,对广州市也是适宜的。每年定期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相对以往的做法是频率快了一点,但这是次要的,关键是要改善过去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滞后,严重削弱了最低工资的基本保障功能,以2004年12月广州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684元为例,这一标准是以原510元为基础和以2003年的省人均生产总值增长率、人平工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率以及职工个人最低社保缴费额等指标测算而确定的,按以往的调整机制,可能这个标准到2006年还在执行。从以上列表数字已经反映到,684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只是2004年市职工人平月工资的26.46%,如剔除职工个人最低社保缴费额(155元),即拿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每月实际到手用于生活的工资,只是市人平月工资的20.46%,以市人平月工资每年增幅10%计算,2006年将达到3128元,那么684元仅是3128元的21.87%,如职工个人最低社保缴费额同步每年增幅10%(即3128x60%x11%=206元),那么,剔除后实际用于生活的工资只是当年市人平月工资的15.28%。现在每年2~3月公布上年度的相关指标数字,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采用的依据容易测算,所以北京、上海每年七月定期调整是值得广州借鉴的。

在此本人还有一个观点,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并不是凋整次数越多越好,也不是说标准越高越好,重要的是真正能发挥到最低工资的作用。如果按省劳社厅目前实施两年内不定期调整的做法,希望在调整时把整个间隔期的指标因素增长率一并考虑,不能只是依据某一年的指标因素增长情况来调整。

(二)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采用的指标因素增长率不宜全省“一刀切”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调整和执行,有一个特点是地区性很强。就广东省而言,全省各市的经济发展、生活消费水平差异也很大。去年12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先不谈原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就各类别标准统一以省2003年的相关指标增长率来测算也值得商榷。试以省劳社厅方案一的测算方法而套用广州市的数据计算:

(1)调整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14%+市人平工资增长率12.48%+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率0.1%)÷3=8.86%。

(2)职工个人最低社保缴费额:28237元÷12x60%x11%=155元。

(3)最低工资拟调整标准:510元×(100%元+8.86%)+155元=710元

此计算结果比省劳社厅方案一第一类别的684元高出26元。

所以就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而言,缺乏科学性,离开地区性,渗入随意性,那么这个标准的作用也就大打折扣。

(三)最低工资标准应该包含职工个人最低社保缴费额(俗称“三金”)

最低工资标准含不含“三金”的问题,历来是一个争论点,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国家劳社部《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把“三金”纳入确定最低一工资标准应考虑因素,是完善最低工资制度之举,是保障职工之举。即使《最低工资规定》出台后,各地对是否含“三金”的问题仍意见不一,本人就从以下的情况来说明最低工资标准应包含“三金”的必要性(以广州市为例):一是现时广州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含“三金”)是684元,剔除“三金”因素是529元。从20f)5年4月起,广州市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到330元/月,以此为基数,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是1.6,那么月最低收入至少有330元×1.6=528元才能维持最基本生活,表面上看,529元与528元相对称,实际上存在着许多不对称的因素,如纳入“低保”的职工家庭,除了每月能领取低保金确保家庭人均收入达到330元以外,还可以在水、电、煤气等6个方面减免优惠;有子女读书的可减免费用;有患病的可以申领医疗补助金;住房困难的可以申请房租补贴,所以两者是不相称和脱节的。如果529元即政策规定不明确还要扣除“三金”,那差距更大。二是广州市原标准是510元执行时,是没有明确是否含“三金”,政策的不明确性造成理解的差异性和执行的随意性,企业发给510元就认为已经是依政策办事。而职工拿到510元还要扣除100多元的“三金”,实际到手的工资才300多元也是只能无奈,那还有什么保障呢?三是有人担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包含“三金”一下子增幅太大,企业接受不了,提议分步到位,这样操作仍然改变不了“三金”由领取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自理的现象,容易引起争议,如要落实,还需要出台一个可操作有约束力的政策以便实施,一段时间还要最后到位,实在繁琐。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三金”因素(以后还要逐步把住房公积金也纳入),有利于工资关系清楚,企业依法依规发足工资,职工个人尽社保义务,有利于促进企业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保,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四)根据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特点,确定和执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   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近年来发展很快,这种用工形式不同于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能适应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是一条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劳社部制定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20号),将非全日制用工定义为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意见》还列出确定和调整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考的因素还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北京、上海、天津、成都等城市都在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调整的同时,公布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2004年7月起执行的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2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平日为6.8元,节假日为15.5元。

作为改革开放走在全国前列的广东省、广州市,劳社部门应贯彻实施国家劳社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尽快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确定和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推行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讨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机制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程序,以往一般的做法是由劳社部门或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市政府公布执行。这次广州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做法有较大的改变,根据省劳社厅提出的各类别最低工资标准,先在市劳动关系三方(劳社局代表政府方、工会代表职工方、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主方)协调会议上进行讨论,各方发表意见和陈述依据,再召开由副市长主持、加人职工代表和私企、台商企业代表,有法律界人士旁听,有媒体报导的“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协商会”。最后由市劳社局综合会议的各方意见,提出广州市采取第一类别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这样一个机制,把利益双方都摆在直接参与者的位置,而不是被动接受;让各自利益立场观点都充分陈述,也直接听到对方的意见;各方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都能够在法规政策范围内进行协商。广州市这次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讨论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问题,社会反映和效果都很好,需要完善的是今后要把这一机制扩大运用到省劳社厅征求各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程序。

(六)加大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

2004年7月,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国家劳社部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开展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这是十分必要的。虽然最低工资制度在广州市已实施了10多年,但仍有许多企业主对此了解不够。在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过程,有提出“要考虑本地区的投资环境”“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要考虑企业的经营权益”。为此,本人认为对企业主而言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宣传最低工资制度:1、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功能是基本保障,这个标准与低保线、失业保险金、下岗生活费、退休养老金最低保障标准以及病假工资最低标准形成了一道道的基本保障防线。2、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考的因素按《劳动法》的5个方面和《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不应参杂其他的因素。3、最低工资的概念:“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问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保障概念以外的其他情况。宣传的目的主要是要加深理解最低工资制度,改变观念认识。如果职工依法提供了劳动而企业连最低工资也发不出去,这个企业就没有存在的条件。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应贯穿于制度出台、实施执行、检查监督整个过程之中。

    (作者单位:广州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