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农民工权益是工会的职责

对农民工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2006年元旦,胡锦涛总书记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出重要批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日益突出。工会组织应承担起这一职责,把广大农民工团结在工会组织周围,认真调研,总结经验,研究措施,务必抓出成效。”

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广东一直非常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也指出:“维护农民工权益,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广东繁荣稳定的重要任务。”

农民工是中国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职工队伍构成发生了历史性的、深刻的变化:一是体制变化。职工队伍从单一公有制向多种所有制转变;从国家分配工作岗位向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自由择业转移;从编内相对固定向编外相对流动转移;从公有制向非公有制转移。二是结构变化。职业从业门路、就业渠道更为多样,社会分工日益广泛,员工结构更为多层,跨地区跨行业流动频繁,成员构成更为多变。三是数量变化。一方面,国有企业职工人数逐步减少,由原来占职工总数的80%变为只占2%;另一方面,非公企业职工人数迅速增长,由原来只占职工数的20%变为80%。

农民工是指非城镇户口,一般拥有承包责任田,却并不从事承包责任田的生产经营,而主要在第二、三产业或长期、季节性、临时性就业并领取工资报酬的人。

据统计,我国的农民工人数已经达到1.2亿,农民工占产业工人的30%左右。广东作为经济大省,目前有2200万农民工,约占全国的1/5,其中来自外省的农民工超过1600万人,是全国吸纳农民工最多的省份。

民工数量逐年上升,他们活跃在各行各业,在某些行业甚至成为主力军。农民工具有四个显著特点:一是农民工已渗透到每一个岗位。过去大都集中在建筑、机械、冶金、纺织、建材等行业,大多是一些苦、脏、累、险岗位,而近年来已渗透到每一个岗位。二是流动性大。农民工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有技术专长的创业者,属少数;另一类就是民工,他们从事着基础的工作,抱着能挣钱做得下去就做,受不了就走人的心态,流动速度普遍较快,长则两三年,短则三几个月就换岗位或换单位。三是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已成为农民工就业的主渠道。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以及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已成为农民工就业的主渠道。以广东为例,2002年城镇国有、集体单位职工人数比上年减少近26万人,而城镇私企职工比上年增加39万人,股份制、联营企业及合资企业职工比上年增加近40万人。四是农民工整体素质偏低。以广东为例,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口近九成。目前在外省入粤打工的2200万流动人口中,绝大多数是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3.2%,初中及初中以下程度的却占2/3多,从事体力劳动的农民工近200O万人。

从我国职工队伍的变化以及农民工数量的不断增多可看出,传统意义上的工人阶级的内涵扩大了。千千万万的农民洗脚上田变成了农民工,他们在农村拥有土地,又远离了土地,在城市打工却没有城市的“身份”。他们虽然与传统意义上的工人不同,但他们业已成了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的产业大军,是工人阶级的新鲜血液和工会的新生力量。对此,2003年中国工会十四大报告早就明确宣布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新成员。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不容忽视

由于农民工身份的特殊性,他们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这类问题特别是在建筑行业比较突出,其次是私营企业。据调查,全国有六成以上的“三资”企业或私营企业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现象。二是为了工作和生存被动接受不平等待遇。与传统意义上的工人不同,农民工的身份按现行户籍制度仍是农民,尚没有纳入城市保障体系,导致了农民工在择业、社会保障、子女上学、权益维护等方面上的不平等。一些地方明文禁止一些岗位不准雇用农民工,将农民工排除在某些行业之外。为了工作和生存,农民工不得不接受这种制度上的歧视与不平等。三是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许多企业将农民工当作“临时雇用工”看待,不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置农民工的安全健康于不顾,普遍采取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的方法从农民工身上获取更多利润。在劳动密集型或加工型企业,超时加班加点又不按加班规定支付工酬的违法现象普遍存在。雇用临时工,要求加班。四是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农民工劳动的卫生设施和劳动安全保障在一些企业中没有得到重视,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致残甚至致死的事件仍时有发生。调查发现,大部分的农民工在劳动保护措施较差的环境中工作,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保护措施不力。许多农民工在高温、噪音、易爆、有毒的环境中工作,加之劳动强度过大,保护措施不力,导致工伤或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个别企业因劳动条件差,引发职工集体中毒和职工患职业病的事件亦时有发生。五是人格尊严得不到起码的尊重。农民工由于一开始便受到许多制度上的不平等对待,这就必然带来对他们众多的心理歧视。一些企业经营者无视农民工的人格尊严,习惯以粗暴、野蛮的方式对待他们。有的私营企业主甚至以打骂、体罚农民工作为重要的管理手段。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在1000亿元左右,而建筑施工企业占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农民工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我国每年发生的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接近14万,其中农民工占了相当大的部分。农民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主要集中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危行业。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业中,我国每年发生职业中毒5万多例,其中化学性中毒1.1万多例,农民工首当其冲成为受害者。

分析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屡受侵害,可以看出: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和坚强有力的执法力度是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由于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以及对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农民工的弱势群体地位,致使在许多地区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越来越突出,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企业狭隘的利益观念和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是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农民工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他们大多在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内工作,许多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内部管理不完善、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受到利益驱使,任意增加劳动强度,置农民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自身素质不高、维权意识不强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从农民工的自身特点来看,由于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缺乏,组织化程度低等,严重制约了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据调查,七成以上的农民工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不知所措,或是忍气吞声、息事宁人,甚至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仍不敢理直气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广大农民工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他们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力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实施国家“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措施。只有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好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实施我省“十一五”规划建功立业。

当前农民工作和生活等方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比较集中,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厂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维护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建立稳定协凋的劳动关系、推动构建和谐广东的迫切需要,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只有把广大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把他们团结和凝聚到党的周围,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才能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就广东而言,省委、省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做好农民工工作,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列为“十项民心工程”之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农民工管理服务。加强立法,规范管理服务;加强区域劳务合作,畅通流动就业渠道;加强综合治理,优化务工环境;加强流动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中的作用。今年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专程前往农民工最集中的东莞市,代表省委、省政府看望慰问广大农民工,倾听他们的所想所盼,并提出了要在七个方面着力做好农民工工作: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解决农民工问题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系统安排、分步推进。二是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全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突出解决企业拖欠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漠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问题。特别是对恶意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要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严惩不贷。三是充分发挥工会等群团组织的重要作用。工会要加强组建力度,成为农民工的维权组织和维权代表。四是用发展的思路、改革的办法解决农民工问题。解决农民工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积极稳妥开展涉及农民工的各项制度改革,探索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保健、户籍、住房等问题。五是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善待农民工。农民工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支柱,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用工观念,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断改善劳动条件,融洽劳资关系,构建和谐企业。六是农民工要自强自立,追求进步。希望广大农民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学法、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融入城市生活。七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善待农民的良好氛围。

为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近日,广东省总工会、省委宣传部、省人民法院、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民政局、省卫生局、省建设委、省公安局、省监察局、省司法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明确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要任务:维护农民工劳动就业权利、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权利、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维护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维护农民工民主权利、维护农民工精神文化权利、维护农民工的社会权利等七方面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是劳动者维护自己权益的产物,代表和表达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和存在的基础。农民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一支新的产业大军,是工人阶级的新鲜血液,工会就必须把农民工视为工会工作的对象,理所当然地担负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责任,成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成为农民工的娘家人和贴心人,大胆代表和表达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义不容辞地担负起自己的维权职责。

要把农民工“组织起来”

大力加强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作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是工会必须抓紧抓好的重中之重的基础性工程。王兆国同志对全国各级工会提出了“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工会要依法代表和表达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要把农民工组织起来,让他们加入到工会的大家庭中。工会组织只有把农民工组织起来,为农民工兄弟姐妹撑腰壮胆,才能得到农民工的支持拥护。否则,坐视农民工蒙受屈辱,把他们列入维权“另册”,工会就有失去新生工人力量的危险,工会就会偏离党领导的正确方向,就会给国内外反华势力和敌对分子分裂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统一造成可乘之机。而实际上农民工参加工会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农民工吸收、组织到工会中来,依靠组织的力量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承担和完成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政治任务。

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和“有一个纳税的企业,就建立一家工会组织,有一份劳动合同就发展一个工会会员”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党建带工建工作大格局,以提高“两率”为目标,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会的组建力度,实现哪里有农民工,哪里就有工会组织。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论户籍关系在哪里、用工形式如何、就业时间长短,都要依法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

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推进工会组建工作的三个转移:一是把以抓国有企业转到重点抓非公有制企业中来;二是从抓省、市转到重点抓县、镇、村、基层企业工会中来;三是从抓第二产业转到重点抓第三产业工会中来。同时要推进全省工会工作向县、镇、村下移,进~步完善县、镇、村工会工作网络,推进固本强基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还要积极创新组建方式。农民工具有流动性大、就业不稳定等特点,工会要采取灵活的形式,努力探索依托各类商会、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工会,以及村工会、楼宇工会、项目工会、市场工会、社区工会等适应农民工就业多样化的新型组织形式,将农民工组织起来。要做好农民工的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规划、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加大服务和吸引农民工的力度,激发他们参加工会的动力,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起来。

要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

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也是工会工作的题中之义。各级工会要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让农民工知道,他们的事有人管。

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各级工会要推进“三个结合”:把开展“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活动与工会开展的建设职工之家相结合,增强工会的凝聚力;把开展“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活动与工会开展的帮扶工作相结合,以全省建立的333个帮扶中心为载体,构建互联、互动、互补的帮扶网络。充分发挥大帮扶格局的作用,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增强帮扶困难的能力,提高帮扶实效;把开展“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活动与建立机制相结合,在基层工会建立解决农民工困难的受理机制、处理机制和反馈机制。同时要建立四种工作方式:企业工会能办的事,要主动办好,把矛盾解决在企业;各级工会能办的事,工会要承担起第一知情人、第一帮助人、第一报告人、第一监督人的职责;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能解决的事,工会及时向党委反映,推动并监督有关部门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困难,工会耐心倾听,为农民工解释。

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各级工会要落实好帮扶工作。要带着感情、带着责任,把农民工的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满腔热忱地为农民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主动配合党和政府解决农民工问题。通过救急济难、法律援助、工伤探视、职业介绍等行之有效的帮扶方法,认真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扎扎实实地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排忧解难。要通过工会各级解困基金、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向有困难的农民工直接提供生活救助或医疗救助。要到农民工集中的地方如镇、村、工业园区去送法上门,为农民工送法律知识,对权益受侵害的农民工给予法律援助。基层工会要普遍建立工伤探视制度,定期上门慰问工伤农民工,帮助他们落实工伤待遇。要通过工会组织网络或职业介绍机构为农民工送岗位和进行就业指导。

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也给广大工会工作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工会工作者只有了解农民工的实际,体恤农民工的困难,心怀帮助农民工的真情,手握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办法,才能不让农民工的希望落空。而这一切,都需要工会工作者认真领会党和政府的有关精神,脚踏实地地为农民工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解困难,真正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和爱护送到农民工的心里。

要为农民工建立维权机制

把农民工组织起来,让他们加入到工会的大家庭中,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代表和表达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一“切实维权”。工会要代表和表达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围绕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进一步完善工会领导下的维权机制,不断拓宽维权途径,创新维权载体,完善维权方式,做到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增强维权实效。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源头参与的工作机制。立法参与、法律监督和普法教育是从源头上维护广大农民工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各级工会要加大源头参与力度,积极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从立法参与和政策制定上协调解决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三方协商机制和工会与政府联席(联系)会议制度。目前,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100多县(市、区)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部分地区还在镇、村一级建立起了三方协商机制。21个地级市也全部建立了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工会要把三方协商机制和工会与政府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当成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服务工作大局的一个重要抓手,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就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沟通协调,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发挥这两项制度在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要推动有关部门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各级工会要推动有关部门规范企业用工制度,把农民工纳入《劳动法》管理范围,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尢论是何种形式和期限,都必须依法与其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工会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为重点,精心实施“劳动合同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切实帮助和指导农民工签订好劳动合同,同时监督检查劳动合同执行情况,协作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努力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率。

要促进有关部门建立强有力的欠薪保障制度。各级工会要大力推行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动和指导农民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履行情况的监督。要坚持所有企业都要建立这项制度,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工会还要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积极协助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力预防措施和查处侵权行为,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要协助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资监控制度,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要专项登记造册,实行专人监控,被监控的用人单位要每月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特别对于欠薪多发生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把好进入市场关,并对因欠薪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要促进有关部门实行工资垫付办法,对于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责成其主管部门垫付农民工工资;无主管部门的,由厂房、设备、场地出租方垫付。定期由政府牵头,劳动保障、经贸、工会等部门参加,开展劳动保障专项检查,千方百计遏制欠薪,实现和保障农民工的收入分配权益。

要推动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工会要促进政府加快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立法,推进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工作,推广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做好在农民工中开展互助保险尤其是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工作,推动多层次社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切实解决农民工的看病难问题。要加强各条保障线的协调与街接,推动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起覆盖全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和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要促进有关部门建立长效的事故防范机制。各级工会要促进各级政府层层签订安全卫生责任书,把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督的责任落实到乡(镇)、村,落实到人。要加大劳动安全卫生监管力度,在预防性监督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健康监护、职业危害告知、职业病保障等方面抓落实。要促进各级政府进一步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责任明确、保障措施有力。要依靠科学进步,积极推广和应用有利于事故预防和职业危害治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伤亡事故及职业病危害。要在中小型企业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以解决有人管和会管理的问题,尽快扭转中小型以下企业事故多发的局面。在高危行业实行劳动安全卫生风险抵押金制度,运用经济杠杆促进企业重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要加强和健全劳动争议预警和处理机制。各级工会要密切配合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和组织,突出抓好劳动争议的“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妥善处理”三个环节。要指导、督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作用,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要针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的现象,建立重大侵权事件快速反应制度,对重大侵权事件快速反应,认真解决拖欠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漠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侵犯农民工人身权利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作者系广东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