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要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有所作为 为构建和谐茂名作出新贡献
人民调解是一项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肩负重大责任,是当前解决基层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今年3月,在全市工会工作会议暨“职工有困难找工会”主题活动经验交流会上,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镇宏纵观全局、审时度势,在客观全面分析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深入研究工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后,创造性地提出:“全市各级工会组织都要抓人民调解工作。工会要多做理顺情绪,温暖人心,化解矛盾,凝聚力量的工作。工会在构建和谐茂名中大有可为”。周书记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论述了工会组织参与人民调解的必要性,对工会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指明了方向。周书记的讲话主题鲜明,立意深远,内涵丰富,很有指导性和针对性。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统一思想认识,发挥工会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扎实做好新时期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贡献。
一、推进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意义重大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特别是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市委书记座谈会精神、市委八届七次全会和全市县(市、区)委书记座谈会的有关工作要求,突出抓好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建立了领导挂钩督办重点矛盾纠纷责任制,总结推广了信宜市新宝、合水镇“大调解”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构筑和完善了“大调解”工作网络,将大量的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了稳定的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还未得到很好的规范和加强,大部份的企事业单位还未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矛盾也在逐步凸显,如企事业单位改制、劳资关系、失业待岗、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暴露出来。这些矛盾纠纷往往具有利益性、普遍性、复杂性等特点,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直接影响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直接影响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特别是当前我市正在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面临着更加艰巨的任务,更加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因此,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对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消除矛盾隐患、维护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集中民智、凝聚民心,实现茂名跨越发展、科学发展;树立党和政府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工会是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的最佳组织者和实践者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政府职能由行政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司法行政机关对推进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的行政手段逐步弱化。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必须整合力量,共同推进。而工会组织在企事业单位中是最有基础、最有经验、最值得信赖的组织,是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的最佳组织者和实践者。
一是工会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工会一直以来都在从事着化解矛盾,温暖人心,凝聚力量的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只是不公开、不直接称为人民调解工作而已。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经历了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到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起步,进而推进到“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历程。1987年国务院制定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我市国营集体企业开始逐步恢复和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并在《条例》中专章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作出了规定,我国的《劳动法》、《工会法》也对工会参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作出了相应规定。多年来,全市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基层工会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纠纷,努力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据统计,全市已成立各级劳动争议凋解委员会1257个,1997年以来,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近2万宗。为化解矛盾,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与此同时,以茂石化公司为代表的我市一些企事业单位,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拓宽到人民调解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工会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方面的经验。可概括为“五个坚持”: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持整合资源,努力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坚持狠抓组织建设,努力构筑全方位、多层次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坚持预防为主、调防结合,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坚持狠抓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
二是工会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是工会的职责所在。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宗旨都是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工会是职工之家,家庭的所有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成员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社会之间都要和谐奋进向上,这个家才温暖,才有凝聚力。因此,工会有责任、有义务承担起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是工会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有基础、有优势。我市各级工会坚持不懈抓“职工之家”建设,逐步实现哪里有企业、哪里就有工会组织,哪里有工会组织、哪里就有群众工作的要求。职工有困难、有问题愿意到工会来倾诉反映,工会与职工的联系较密切。另外,工会在长期为职工排忧解难的实践中,建立健全了职代会、厂务公开、劳动争议调解、安全卫生监督、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及“职工有困难找工会、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等一系列完善的维权机制。这些都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和工作优势。
四是工会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新的历史时期,工会的维权工作面临新任务、新挑战。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法定的司法形式,正是对工会维权工作的必要补充。另外,企事业单位不可能再成立一个由司法部门直接领导的司法调解组织。因此,工会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机结合,整体推进,有利于整合资源,促进人民调解工作,也有利于工会“职工之家”的建没,有利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推动新时期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
三、各级工会要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有所作为,为建设和谐茂名作出新贡献
今年6月13日在茂名石化公司召开了全市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对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进行部署。而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意见》(茂办发[2006]19号),《茂办通报》还转发了镇宏、立梅、安喜等同志关于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应该说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的目标任务已确定,关键在抓落实。要着重在如下六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在提高认识上下功夫。各级工会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周镇宏同志的有关讲话和全市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上来,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克服工会抓调解是份外事、麻烦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糊涂认识,克服人手少、任务重、工作量大等实际困难,不等不靠,振奋精神,努力实践,大胆探索工会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路子,在构建和谐茂名中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
二是在建立组织上下功夫。全市国有和集体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在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同时,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从实际出发,建立企业、车间、班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要把抓非公企业党建带工建,与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结合起来,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推动全市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健全。
三是在健全制度上下功夫。要结合“职工有困难找工会”、“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活动长效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信息报告等工作制度,实行调解人员、调解范围和原则、工作纪律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的公开明示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要做到“六统一”,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规范和效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四是在提高素质上下功夫。一方面要抓好工会干部调解业务知识的培训。使工会干部成为指导、协调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家,成为理顺情绪,温暖人心,化解矛盾,凝聚力量的行家里手。另一方面抓好调解员队伍的建设。要选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离退休法官、检察官、教师和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到调解队伍中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兼职调解员,壮大人民调解工作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解民意的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民调解队伍。要自觉接受司法部门的业务指导,采取各种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知识和工作技巧,不断提高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做到小事不出车间,大事不出企业,矛盾不上交。
五是在宣传教育上下功夫。要充分利用工会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结合“五五”普法工作,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通过各种媒体、各种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切实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引导广大职工在改革发展的进程中,做到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预防和避免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
六是在培育典型上下功夫。实行分类指导,针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经营情况的企业,培育、选树不同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一批典型,大力表彰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推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开展,为加快打造粤西经济强市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作者系茂名市委委常、市总工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