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维护职工权益的探索与思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矛盾正逐渐成为主要的社会矛盾之一。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期,劳动关系和经济关系日益复杂,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如果任由劳动关系的矛盾发展,对劳动关系的稳定运行将产生极大危害。而劳动关系的不和谐必然也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带来社会的不安定,危害和谐社会建设。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身处劳动关系之中的工会,必须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已任,积极探索和解决劳动关系的各类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创造有利条件。
一、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这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又一重大创新。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应当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而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关系。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石。劳动关系不稳,则社会不稳。
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通过协调劳动关系来实现。工会应充分认识推动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既是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需要和任务,又是工会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点、切人点和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认识协调劳动关系的使命和职责,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全总提出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全方位做好职工的维权工作,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转型的时期:一是随着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步伐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将占主体,更多的职工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利益调整的幅度增大,劳动关系复杂多变。二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使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法制化。同时由于强资本弱劳力的格局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以及就业供过于求的压力,总量上制约着职工权益与要求的伸张。三是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经济生活进一步向国际化迈进,经济结构进一步复杂,利益格局进一步变化。近年来,西方敌对势力插手我国职工群体性事件和工会事务,图谋破坏我国职工队伍的团结和工会组织的统一。对此,我们应保持足够的警惕。四是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突破1000亿美元,正在向人均3000亿美元的新目标跨越。在这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期,一方面经济社会较快发展,另一方面社会矛盾和冲突急剧增长,社会风险也相应增加。如果政策把握得当,就能不断增强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导致社会矛盾长期动荡不安。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了职工队伍的团结和稳定,我国的劳动关系在总体上是健康协调的。但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导致一些企业劳动关系矛盾激化,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并且逐渐成为影响职工队伍团结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胡锦涛同志曾指出健全和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很有必要,在今年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又强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和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依法保障各方面劳动群众的权益。”工会在劳动关系矛盾双方之间起着十分重要的纽带作用,比较容易取得劳动关系矛盾双方的共识和反响。工会这一特性,为其履行基本职能,以“两促进”、“两满意”,实现劳资“双赢”为目的和手段,建立协调的劳动关系打造了一块有利的平台。在新形势下,党和政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党的领导下,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出发,协助党和政府不断解决建立稳定协调劳动关系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准确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与呼声。通过建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矛盾疏导、权益保障、预警防范等工作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职工群体性事件,化解矛盾。总的来说,工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二、中山工会在建立健全维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近年来,中山市各级工会将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职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不断深化和拓展维权内容,突出维权重点,构建全方位、多层次、衔接配套的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的机制,使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1、源头参与机制。工会组织的源头维护是最重要、最本质的维护,而要做到源头维护,首先要做到源头参与,并要真正到位。多年来,中山市总工会都十分重视做好源头参与工作,尽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三年国企改革过程中,工会以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积极参与各种改革方案的起草和审定过程。所有企业转制方案,都必须通过企业职代会的讨论通过才能生效。各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出台前,市总都及时召开座谈会,广泛咨询基层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积极向市委反映,从而保证了企业改革的顺利推进和职工队伍的稳定。市总工会建立了季度职工思想分析会制度和定期调研制度,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掌握第一手资料,并通过工会与政府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向市领导反映职工的意见和需求,为市委、市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去年由市人大副主任兼任市总工会主席后,工会的源头参与力度更大。先后解决了劳模先进,以及参加职工技术运动会获单项冠军的外来工人户中山、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问题,并就促进解决职工最关注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等提出了工会的观点和主张,确保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源头上得到保障。
2、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中山市近年来推行“工业强市”战略,工业增速连续4年在珠三角城市中名列第一,连续3年年增1000家企业,每年新增外来工10多万人,目前全市有100多万外来工。伴随着经济增长的是劳资关系不和谐事件的增多,是外来工合法权益的频受侵害,全市每年登记在案的劳动争议案件达到1万件以上。为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适应日趋增多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需要,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2003年初,中山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提出职工维权“关口前移”,将三方协商机制向村一级延伸,通过在全市辖区内,有10家企业以上或企业用工人数达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社区),建立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三方人员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工作力度,力争将劳动争议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目前,全市已建立村级调解委员会196家,基层调解网络已覆盖22个镇区共196个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8%。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自设立以来,积极承担着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责,使劳动争议处理渠道大大拓宽,劳动争议处理数量和质量大大提高,为及时有效地化解劳资矛盾,预防劳资纠纷的激化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初步实现了“调解不出村”的目标。据统计,设立村级调解委员会后,市镇两级年调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达1万余宗,是过去的2倍多,充分体现了多渠道争议调处机制对建立和谐劳资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3、平等协商机制。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是从整体上实现对职工劳动权利和具体经济利益维护的重要手段。中山市总工会从1995年单个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到2002年实现“村村有区域性集体合同”的整个过程中,坚持每年召开集体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举办集体合同建制工作培训班,加强分类指导,大力促进集体合同工作的推进。目前,全市共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6793家,覆盖职工37.6万人。其中,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311份,覆盖企业6561家,覆盖职工33.7万人。抓建制的同时,中山市总注重提高工作质量,在深入扎实、讲求实效上狠下功夫。多年来坚持每年10月与劳动保障局联合开展集体合同检查月制度,检查组采取一听(汇报)、二查(资料)、三问(提问题)、四看(现场)、五总结(成绩和问题)的方法,对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近年,中山市总又将工资协商谈判作为平等协商的重点内容,在企业逐步建立工资协商机制,使职工的收益随企业效益的提高同步增加。从实践来看,凡签订了集体合同的企业,基本上没有发生过重大的劳动争议和拖欠工资的现象,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基本权益都依法得到落实,企业劳动关系比较稳定,企业和职工利益实现了“双赢”。
4、帮扶救助长效机制。困难职工是工人阶级队伍整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容忽视的群体。为了使困难职工得到更及时、有效的帮助,中山市总工会通过建立大帮扶格局,使帮扶资源得以有效配置和整合,努力形成党委直接领导、政府大力支持、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会有效运作的帮扶长效机制。市政府每年春节前都拨款100万元,对困难职工开展“送温暖”慰问活动。在市委市政府的带动下,各级工会努力承担起“特困职工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通过“结对子”的方式,对解决特困职工的住房、就医、子女人学和就业等方面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热情的帮助。1995年成立的解困互助基金会,每年5月都开展筹款活动,奠定帮扶困难职工的物质基础。解困基金运作至今,已向5111名职工发放284.7万元的帮扶救助款。近年来,市总提出帮扶工作要逐步从“输血式”帮扶向“造血式”救助转变。免费为2147名困难职工、下岗职工提供职业培训,帮助752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使困难职工真正脱贫。为帮助困难职工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中山市总2001年成立了职工权益部,为职工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4年多来,职工权益部处理职工来信来访3473宗,提供法援79宗,涉及职工276人次,追回欠薪和经济补偿573.5万元。
5、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是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途径。近年来,中山市总在公有及公有控股企业以及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全面推行厂务公开,较好地落实了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目前,全市447家公有及公有控股企业,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已全面推行厂务公开,实现全面推进,不留空白。在非公企业,则借鉴国有企业的做法,以职代会为载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承担民主管理的职责。市总工会按照“基本制度健全、重点职权落实、实际效果职工认可”的要求,对非公企业职代会的建制作了积极探索,并制定了《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民主管理的具体做法》,便于基层操作,多层次、多形式地把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引向深入,充分调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据统计,目前全市有3482家非公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使职工的知情权、协商权和监督权得到落实。
三、强化维权力度,构建新型劳动关系
中山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新型劳动关系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仍然存在许多有待进一步探索和解决的问题,必须在强化维权力度上下功夫:
1、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和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
积极探索以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构筑在党委领导下,由工会倡导的党政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支持的,依法办事、共同维护、合作共赢的维权机制。当前,要在进一步完善工会与政府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监督相互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发放监控系统、突发性重大劳资纠纷处理办法、重大劳资纠纷报告制度、宏观形势分析会制度等多种预警措施,快速反应的信息和决策反馈系统以及高效运行的纠纷处理工作系统;要建立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监察办案机制。加强劳动执法监督、检查,严肃处理非法用工、欠薪欠保等侵权行为;要进一步重视借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作用,影响地方法规、政策的制定;要进一步借助新闻媒体力量,加大对《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引导职工通过工会组织和法律渠道维护其合法权益。
2、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
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只有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组织保证。经过前几年大规模组建工会,中山的工业企业工会组建率和职工人会率都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但第三产业工会组建率仍有较大差距。因此,要将组建工作重点从第二产业转向第三产业,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建带工建的工作机制,建立有利于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的制度与办法,使工会组建能持续发展。要在大量集中于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中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把宣传教育与解决具体问题结合起来,把提高素质与组建结合起来,把服务和维权结合起来,真正增强广大职工对工会组织的认同感,努力提高他们加入工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地把外来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
3、加强基层工会维权力度。
工会基层组织是工会工作的承载者和实践者,工会的各项工作任务都要靠基层工会来落实。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重大变化,基层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上直接承担着繁重的任务。上级工会要进一步树立重视基层、服务基层、指导基层、促进基层激发活力的观念,努力从政策法规上、体制机制上、服务方式上、分类指导上为加强基层工会建设,激发基层活力,强化基层工会维权力度上发挥积极的作用。要引导基层工会坚持党工活动一体化的原则,坚持党在企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持工会维权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共谋发展、实现双赢的原则,既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要共谋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劳动者与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和谐,企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和谐,推动企业和职工互利共赢,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坚持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原则,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调节机制摆上重要位置,按照“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的要求,统筹维护广大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政治民主权利和精神文化需求,统筹维护职工队伍内部不同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全方位维权。
4、提高工会干部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
按照全总的要求,工会干部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具有多方面的知识,具有高水平的综合能力。因此,必须加大对各级工会干部的培训力度,使工会干部具备工人阶级政治家的头脑,学会从政治上看问题,把党的政治主张和方针政策贯彻到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一切具体工作中去;具备社会活动家的素质,社会活动能力是综合能力,必须切实提高组织动员职工的能力,这种能力不是靠行政命令,而是靠各种各样活动载体的吸引和凝聚;具备协调劳动关系专家的能力,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在平等协商谈判中,工会干部一定要当主动方,既敢于维权,又善于维权。提高工会干部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还要实行维权问责制,积极探索把工会干部置于会员群众监督之下的有效办法,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情不知情、不报告、不帮助、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仅要追究工会干部本人的责任,影响恶劣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作者单位:中山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