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单位规章不一致时,适用哪个?

当劳动合同的约定与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时,劳动者享有优先适用的选择权。换言之,劳动者有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进行适用。

 

【案件概况】

网友梁先生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他于201931日入职某公司,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如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日加班,公司应按梁先生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按50/小时的标准发放加班补贴。入职后,梁先生某月法定工作日加班合计20小时,但最终公司仅按300%的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并无加班补贴。虽然梁先生不断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加班补贴,但都被公司拒绝。

公司认为,公司规章制度已对加班待遇作出规定,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未规定加班补贴;而规章制度普遍适用于公司内部,故应当优先适用。梁先生于是向工会律师咨询:劳动合同的约定与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

【回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当劳动合同的约定与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时,劳动者享有优先适用的选择权。换言之,劳动者有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进行适用。

原因在于:一方面,劳动合同的约定一般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规章制度一般是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从法律效力而言,双方协商一致的约定当然比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规定效力更高;另一方面,当劳动合同的约定与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时,从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出发,也应当优先适用对劳动者更有利的内容。

【风险提示】

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加班工资及补贴,职工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职工可以请求工会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如无法协商,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不愿调解、调解不成、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或者投诉未果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