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了解新形势下我市女职工权益保护落实的状况,广州市总工会女职委结合全总和省总女职委关于进行女职工权益保护调研工作的课题,于今年3月底至6月份在全市范围进行了一次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的检查与调研。其方式采取自检与抽检相结合的办法,分别到了电子、机械、化工、橡胶、建材、纺织、服装、玩具、制鞋、百货、餐饮、科技等15家抽检企业。有703名女职工填写了“调查问卷”;有86个企业工会填写了《加强新形势下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调研》的调查问卷。此外,有62个区、县级市、产业对所属企业进行了自检。这次检查与调研范围共涉及2977个企业和165865名女职工。现把这次检查调研工作的情况综合与分析如下:

一、现状综述

这次女职工权益保护检查的15个抽检单位,公有制企业6个,占40%,非公有制企业9个,占60%。涉及职工人数23120人,其中女职工11293人,占48.85%。通过听取企业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汇报、查阅集体合同、女职工个人劳动合同文本等档案资料,到车间工作场所、员工宿舍、饭堂、女工卫生室等进行现场考察,以及个别访谈等形式,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的调查了解与督促落实。总体情况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履行职责,为女职工所认知。

这次进行女职工权益保护检查的单位。100%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机构健全,女职委工作能正常开展。据我们去年底的统计,全市按规定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企业达17082个,占应建工会女职工组织企业的97%,逾六成为非公有制企业,达10797个。这次我们抽检的15个企业,女职工组织都能较好地发挥作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即使工会组织不是很规范的情况下,也设有专门负责女职工工作的人员。

在这次问卷调查的703名女职工中,公有制企业女职工224人,占31.86%,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479人,占68.14%。调查数据显示:女职工对所在单位工会女职工组织知道的有590人,达83.97%,不知道的占16.03%。对于工会能否反映女职工意见和女职工组织的作用认知情况如下列表:

上列数据反映了女职工对工会女职工组织的认可和信任度,近八成的女职工认为找工会比找亲属和朋友更能解决问题。可见,工会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得到了较高的认同,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凝聚力与影响力在不断加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把女职工权益保护纳入集体合同,机制维权力度加大。

这次检查与调研的企业,大部分都签订了集体合同,工会女职委积极参与签订集体合同工作,通过维权机制,从源头参与,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参加问卷调查的86个企业,有89.5%的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直接到企业抽检的集体合同签订率则达到93%。在已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纳入了“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的占93.5%,其中签订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有19个,占签订集体合同数的24.7%。女职工组织参与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占88.3%。

这次调查显示,在集体合同中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的排序是:职业安全卫生排第一位;“四期”保护、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排第二位;劳动时问、生育保险、体检排第三位。部分企业把人身权益、教育培训和就业权益都纳入集体合同内容。在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能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的占78.6%,部分落实的占21.4%。

工会女职委通过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列入企业的集体合同条款,并以集体合同规范个人劳动合同,使女职工权益保护措施具体化、规范化。在抽检企业中有94%的女职工认为企业制定的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对女职工的利益能起到保护作用,显现了女职工对机制维权的认可。

(三)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增强,特殊权益保护受到关注。

调查显示,女职工对“四期”保护内容有一定的认知,自我保护意识在逐步增强。在703名女职工中,知道女职工“四期”保护内容的占51.2%,知道一些的占39.7%;在已生育的401名女职工中,有309人能享受“四期”保护待遇,占77%。在“您认为保护女职工权益重要的是”问题的回答上,女职工对“四期”保护重视程度排首位,对权益保护内容的排序见下表:

这反映出女职工对自身权益有一定的了解,对女职工特殊保护有一定的意识。

同时,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企业与社会的关注与重视,企业经营者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意识在不断提高。这次检查,大部分企业都实行了每年或1-2年对女职工进行妇检的做法.较好地落实了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权益。一企业经营者反映,对女职工落实特殊权益保护的做法,也是国际品牌公司对企业社会责任要求。

(四)女职工权益基本保障,法制意识显现。

这次我们检查与调研的企业,大多数都与女职工签订了个人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在问卷调查的703名女职工中,有97.7%与企业签订了个人劳动合同,在已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女职工保护内容的占56%。同时,有82.9%的女职工对自己的工作感到满意和比较满意,分别为30.7%和52.2%0过半数女职工感到在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安全卫生、社会保险方面基本得以保障。在企业为女职工购买社保方面的情况见下表:

上述数据所示和抽检情况反映,这些企业都能较好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的,尤其是有一定规模的外资企业,较注重法律条文的规定。有的企业还把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纳入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写进了《员工手册》,有的则把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纳入了ISO管理的范畴,或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措施上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给予保障。

二、问题分析

这次女职工权益保护检查与调研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引起我们的关注与重视:

(一)女职工权益保护制度化、规范化仍存在不足。

据统计,全市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率只有64.8%。这次参加问卷调研的86个企业,也有10.5%未有签订集体合同,未有把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纳入集体合同条款的占已签订集体合同的6.5%。两项合计有17%的企业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未从制度上予以保证。而在部分区、市的自检自查中,未有签订集体合同和未有把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纳入集体合同条款的比例还要高一些。在我们所到的企业,有的只签订了单项的集体合同,未有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内容;有的在制定企业《员工手册》中,也未有列入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因而,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从源头维护,纳入制度管理,规范实施在部分企业中尚属空白。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在执行落实上存在某些缺位与误区。

这次检查与调研,发现女职工权益保护在一些企业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实。表现在:一是部分女职工未能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有的企业以职工流动频繁为由,只与少数工作较固定和工作年限较长的人员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对企业大部分1-2年以下工作的人员均未有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这次自检中,一些系统的自检数据显示,有20.1%女职工没有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二是部分企业未能为女职工购买国家规定的四种社会保险。这次调查反映,部分企业以各种理由不购买或少购买国家规定的四种社会保险:一些企业认为本行业造成工伤事故的机会少就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育龄女职工少的企业就不参加生育保险。有的企业则以职工个人不愿意为由不为其购买养老保险。三是劳动时间长、劳动报酬低的现象仍然存在。这次女职工问卷调查数据显示,过半数女职工最不满意自己工资低,人月工资在1500元以下的占73.3%,其中,在800元以下的占24.3%,与2005年广州市月人均工资2820元相比,大部分受访女职工收入都在中下水平。调查数据还显示,在不满意自己的工作的87名女职工中,有46.8%是因工作时间长、工作条件差、有毒有害作业的而不满意自己的工作。据了解,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以计件工资为由,往往通过压低工件价格、延长工作时问来减低劳动报酬。

(三)部分女职工未能享受“四期”保护待遇,自我保护意识尚显不足。

调查数据显示,在受访的女职工中,有49%不知道或不大了解“四期”保护的有关待遇;在已生育的受访女职工中,未有享受“四期”保护待遇的占20.5%。而在一些进行自检的系统,不按规定支付女职工孕、产假医疗费的单位达55.5%。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部分女职工,特别是外来女职工,她们在结婚怀孕后就辞职回乡,因而未有享受产假工资等生育期保护的待遇;有的则明知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但为了保住工作而宁可受委屈。这一方面反映了这些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也有她们对自身权益方面的法规了解不够的问题。

(四)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在投入、管理和使用上存在差异。

在检查中了解到,部分企业女职工卫生室设置多年,但女职工较少使用,有的企业因使用率低也就撤销了卫生室或挪作它用,这存在着管理上的不足,容易诱发交叉感染问题。也有一些企业只考虑经营者自身的利益,不愿意为改善劳动保护条件作投入,不按规定落实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措施。

以上问题的产生,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工会组织自身的机制在维权作用上显得力度不够。由于企业工会女职工干部来自于本企业,工资和待遇都受制于企业,一部分女工干部在遇到女职工维权问题时,往往要看老板的“脸色”,难以发挥出其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工会女职工组织各级维权网络和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工会在行使维权职责中,未有强有力的保证手段。

二是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政策滞后和执法力度不足。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滞后,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制约措施和执法程序滞后,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需要,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在违法惩治方面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未能及时有效制止、预防和解决侵权行为。

三是劳动保障机制不完善使女职工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目前我们的劳动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如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对企业未能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缺乏有力的监管和制约措施,使女职工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四是部分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影响了权益保护的落实。相当一部分女职工尤其是女农民工不懂得自身应有的权利,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弱,致使女职工权益得不到有效的落实。

四、对策建议

从调查的情况看,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仍然存在着某些薄弱环节与不足,要使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真正落实,就要抓根本、抓源头,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加强新形势下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把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落实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来抓。为此,我们提出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方对女职工权益保护落实工作的意识。要大力宣传国家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舆论宣传,形成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对女职工权益保护贯彻实施的力度,与企业经营者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政策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女职工权益保护政策在一些企业不能有效地落实,往往是由于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因此,要通过各种舆论宣传,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守法经营和承担义务的自觉性。另方面,我们要增强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维护能力,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促进女职工学法、知法、用法,使广大女职工能够掌握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法律法规,为女职工权益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要解决女职工权益有关法律法规滞后问题。目前我国现行有关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由于改革的不断深入,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许多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不少企业已无法执行,实际上起不到维护女职工的作用,因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应适应和服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女职工的特点,必须尽快修订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外来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政策也要尽快出台,以使女职工的权益保护能够得到法律保障。

三、构建维权机制,从源头上保障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落实。做好源头上的维权工作,是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根本措施。进行源头维护,构建维权机制是保证,做到制度维权、机制维权:一是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把女职工权益保护规范在集体合同中。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要有工会女职委的积极参与,集体合同的条款要纳人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并要逐步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同时,在集体合同中要对个人劳动合同的签订加以规范.杜绝不合理、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成为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基础。二是在职代会制度中,要确保女职工权益的落实。职代会审议企业改革方案等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议案,要有工会女职委作为女职工代表的一方全程参与审议工作,以使女职工在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方面得到保障。三是在平等协商机制中,着力解决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问题。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中,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方面出现的问题,要列入议题进行协商,并着力解决。

四、加强执法检查,强化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监督网络。执法监督是落实女职工权益的重要保证。要加大执法力度,以保证国家对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能够真正到位和实施。一是加强行政执法。政府执法部门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二是加强检查监督。对企业落实女职工权益情况由工会和劳动部门等联合进行专题的执法检查。同时,在市人大、政协组织的执法检查中,要把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作为重要项目纳入检查内容。三是加强和健全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权队伍网络,层层落实工会女职工劳动法律监督员,积极介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工作,使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解决在基层,落实在基层。同时,要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和女职工组织的同步组建工作,紧紧抓住非公有制企业对女职工权益保护较为薄弱的情况,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使女职工权益保护得到全面的落实。

(执笔:黄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