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工资谈判制度的研究
工资是工人的基本生活来源,职工进入企业首先关注的是自己的劳动报酬。工资又是企业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利润息息相关,是企业关注的重点问题。那么,工资分配问题就成为企业劳动关系中首要的、核心的、最敏感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的非公有经济快速发展。同步探索建立工资谈判制度,对于规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非公有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去年,我市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仅是当年非公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数的7%左右。可见,推行工资谈判制度的难度很大。本文试从分析制约工资谈判的因素人手,探索研究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资协商谈判制度的有关工作。
一、工资谈判制度建设的制约因素
1、工会发展问题。工会是代表劳动者进行工资谈判的主体,由于非公企业工会组建难度大、组建率不够高,有的即使组建了工会,也只是摆设而已,成了挂牌“空会”。因此,工会在工资谈判中担任的角色和担负的职责难以到位,劳动者主体方面缺了领头人。
2、主体双方地位悬殊。在企业外部,由于受现行的劳动力市场发育状况、社会劳动管理,利益阶层的冲突和制约以及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劳动者始终处于弱者地位。在企业内部,由于经营者在经济、行政、家族管理等方面具有优势,因此,劳动者的地位和力量与经营者难以平等。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地位的不对等,使工资谈判难以规范开展。
3、劳动者综合素质不高。多数劳动者文化、技能素质、社会组织能力相对低下,他们的法律意识模糊,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缺乏步调一致的凝聚力,缺乏组织、集体行为意识,自身权益受侵害时,不懂得运用哪些正当的方式和手段保护自己。
4、不同程度地存在形式主义。有的单位和企业把推行工资谈判制度当作上级交给的工作任务,走过场情况比较严重,那么,谈判的结果容易成为经营者的单方面意志。有些企业缺乏监督履行集体协议的有效机制,不履行或找“理由”不履行合约,对企业无相应的处理和制约措施。
5、经营者不愿意谈。鉴于非公经济尚处于原始积累发展阶段,从自身利益出发,经营者对“协商”和“签约”有比较强的抵触情绪,认为企业是自己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由他们确定分配关系,签订集体合同、工资协议之类的东西是给自己添麻烦、套枷锁,主观上不愿意谈,更不愿意签。
6、认识上的偏差。有的地方领导认为保住“老板”就是保住经济,未能处理好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发展经济这一对矛盾,往住出于“政绩”,出于害怕影响招商引资和发展地方经济考虑,对开展工资谈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工作推动不积极,客观上阻碍了企业工资谈判制度的规范建立。
在当前非公经济蓬勃发展的形势下,企业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稳定,直接影响着经济能否快速持续稳定的增长,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真正规范建立,影响着团结安定的社会政治局面。对于这些理念,工会界已经在培育劳动关系主体,推进工资谈判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中取得了足够的认识。要将工会界的认识变成各有关方面和相关利益阶层的共同意识与自觉行动,唤起社会各界乃至企业自觉参与的意识和行动,今后需要在宣传舆论、政策引导、法规建设、理论与政策研究、建立社会公平机制等诸多方面努力跟进。
二、培育主体、铸造机制
l、培育企业劳动关系主体,确立其地位。一方面要大力培植劳动者及工会组织的力量,加大他们的发言权,全面提高非公企业劳动者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促使劳资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对等。另一方面,确立和规范非公经济企业协会作为非公企业主团体组织的身份、性质、地位、职能的代表,发挥其主导作用,约束企业的随意性,促进经营者遵守劳动法律,自觉关心、维护劳动关系的健康运行。
2、规范劳动力市场建设。提高劳动者市场竞争能力,消除非公企业劳动力互动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和歧视性措施,使工资和就业主要由劳动力市场来决定。使工人寻求保障的愿望和劳动市场实际需求保持最佳的平衡状态,使效率和公平达到最佳结合。
3、保证企业员工独立自主地充分行使集体谈判的权利。在谈判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工会组织要及时调解,促使运用以劳动标准的法律法规为前提,通过集体谈判达成的包括工资为内容的企业内部工资集体协议公平合理。
4、加快非公企业工会组建步伐,有效地升展工会工作。全总十四大再次指出:要重点做好非公经济单位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会组建工作。按照目前的情况,非公企业工会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必须从实际出发,讲实用、讲实干、讲实效,建立相对独立、精于实效的民主管理组织,一切从员工利益出发,从企业实际出发,由工会代表员工与企业开展各种权益保障的谈判。
三、在实践中探索完善工资协商制度
1、培育现代劳动关系理念。当前,推进非公有企业工资协商谈判机制的建设应走出“工资协商谈判只是为员工保证发放工资”、“工资协商谈判是工会组织员工与‘老板’作斗争”、“工资协商谈判会影响企业分配自主权,影响投资环境”等误区。从而高度重视并努力推动工资协商谈判的法制建设,高度重视并大力培养工资谈判制度的群众基础与社会合力,高度重视并努力加大对工资协商谈判的执法检查力度。通过工资谈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推进劳资一体,共存共荣。
2、非公企业推行工资谈判制度必须因企制宜,从企业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从不同的行业,企业类型出发,既不要拘泥于一个标准一个形式,但也不是说不坚持原则,不要什么标准或任意降低标准。比如,发展基础比较好的企业,工作标准要高一点,工资集体协议的内容要完整一点。有的企业受某些条件限制,协议的内容和工作标准可以降低一点,但目的是为了将来更完整一点,标准更高一点。达到既坚持原则,又具体情况具体操作,循序渐进的目的。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应努力做到平等协商的方法日趋注重实效;确定工资协商的方案日趋民主;工资协议的条款日趋充实和细化;工资谈判,履行工资协议,监督兑现合约日趋强化;员工谈判代表参与和驾驭工资协商谈判的技能日趋娴熟;工资协商谈判和续签工资协议日趋讲究创新;工会在推行集体协商,签定工资协议制度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日趋重要。
3、建立上级工会及相关部门的指导、服务、协调机制。一是地方工会需要与劳动部门加强联系沟通,本着依法按规,操作容易,实效到位的原则,规定有关的工作程序,给予企业提供实质性的参考办法和文本,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二是把好员工一方协商代表的民主选举关。员工方协商代表必须经员工选举确认,必要时,可由上级工会派员担任谈判代表,支持企业员工有效开展工资协商。三是把好员工协商代表的保护关。对因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而受到企业歧视、变更或解除其劳动合同等非法行为,上级工会应依法出面干预,予以制止。四是把好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核关。工会应积极帮助企业完成工资协商和签订协议的各项程序。五是把好工资协议的公布和兑现关。地方工会和企业工会应督促企业在工资协议生效后,及时向全体员工公布,并认真履行,年底将履行情况向员工报告。
4、地方有关部门要建立三个配套工作机制。一是推进机制。在初始阶段,为推进企业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建设,地方工会应会同劳动执法、工商等相关部门督促、帮助企业建立工资谈判制度,攻克难点,解决实际问题,并对其协商工作的开展予以支持和指导;二是协调机制。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会议应对企业工资协商谈判制度建设中出现的一些难点与问题及时进行会商,协调解决,如发生协商集体争议,应及时由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处理。三是督查机制。地方工会与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对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不规范的工资分配行为加以纠正或处罚,保障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广州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