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伤事故发生赔偿纠纷与处理
随着社会发展,我国经济发展进入高速经展时期,国家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政策,各种工商企业迅速发展,但我国劳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经营者安全生产意识薄弱,重视安全生产不够,企业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设施差,导致企业劳动者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在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经营者和劳动者法律知识少,社会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工伤事故经济赔偿纠纷现象经常发生,这对我国经济建设,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文明,都带来很多不利因素,也给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带来很多问题。现对工伤事故发生赔偿纠纷现象,粗浅谈一下工伤事故发生赔偿纠纷的处理。
一、认定工伤事故,为处理好工伤事故经济赔偿发生纠纷打好基础
企业要对工伤事故经济赔偿纠纷与处理,避免发生工伤事故经济赔偿纠纷。首先做好工伤事故的认定工作,认定事故是工伤事故,还是非工伤事故,这是工伤事故经济赔偿纠纷处理的关键环节。工伤事故又称为职业伤害事故,是指生产工作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它的基本含义一方面是指职业行为所致,即是在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危害因素所造成;另一方面是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身体某器官或生理功能受到损伤,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死亡并引起工资收入损失。但是工伤事故发生,必须与从事工作或职业环境,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剂量和时间有关,按照《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下列情形的条件下发生的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有关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急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受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活动的;
(7)因工、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后旧病复发的;
(8)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急病造成死亡,或者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在认定工伤事故中,企业对发生工伤事故法律规定有举证责任,但目前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企业对发生工伤事故往往满报,藏匿或毁灭证据,作为伪证、假证,拒绝调查等现象。因此,我们必须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工伤事故认定,才能对工伤事故发生经济赔偿纠纷进行处理,不然谈论工伤事故发生经济赔偿与处理是没有意义的,做好工伤事故认定,是处理工伤事故经济赔偿纠纷的一项必不可少工作,也是处理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基础。
二、分清工伤事故责任,为处理好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提供科学证据
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就要对受伤害者进行经济赔偿,为了避免工伤事故因经济赔偿而发生纠纷,就必须对发生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发生原因,是人为的不遵守操作规程、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主观因素,还是作业场地设备防护缺陷的客观因素导致事故发生。我们通过分析造成事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为分清事故责任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在分析事故发生赔偿纠纷时,分清企业和劳动者、企业与企业之间对事故发生承担责任。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不论责任大小,都采用国际和国内通用的“无过失原则”,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主要责任在企业。因为市场经济主要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采用独立自主经营,或主要经营核心业务,把多余的厂房、设备、技术,承包(租赁)给其他企业经营,把一些辅助的服务承包给社会单位经营,他们之问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合同形式,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但目前承包(租赁)经营过程中,由于签定安全生产合同内容简单,不具体、不规范、或不独立签定安全生产合同,当发生事故时,企业与承包(租赁)单位之问相连带的事故责任,形成事故责任多元化,从而出现了事故主要经济赔偿和连带经济赔偿问题,造成企业与承包(租赁)单位事故经济赔偿的纠纷。所以,我们在处理事故发生经济赔偿纠纷时,在认定工伤事故的基础上深入细致对事故调查,找出工伤事故发生的各方面原因,通过原因和国家法律法规,分清工伤事故的各方承担责任,并以事故责任作为企业的经济赔偿准则,对工伤事故的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确保事故发生的经济赔偿纠纷问题顺利解决。
三、工伤事故发生赔偿纠纷与处理
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就要对劳动者经济赔偿。但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社会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经营者和劳动者工伤保险意识薄弱,致使工伤事故发生赔偿纠纷。下面我们对常见几种事故发生经济赔偿纠纷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一)发生工伤事故,企业与劳动者的经济赔偿纠纷的处理。
企业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企业和劳动者经济赔偿纠纷,主要是劳动者或亲属,企业经营者,不理解国家法律法规,不清楚事故发生原因,认为企业某些过错而造成事故发生,所以不符合实际地要求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劳动者和亲属,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同他们
说明事故原因,宣传国家有关工伤事故赔偿的法律法规,解释工伤事故经济赔偿标准。使受工伤伤害的劳动者充分认识国家工伤赔偿的法律法规,为解决因工伤事故发生经济赔偿的纠纷提供思想保证。当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时,企业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工伤事故经济赔偿,由社会保险局按《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赔偿;企业不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由企业给予劳动者经济赔偿。
1、劳动者负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期间的伙食费补助,需要护理的可以享受护理费,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五至十级伤残的,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还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经济赔偿。
2、劳动者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死者遗属给予丧葬补助金、供养遗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等经济赔偿。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赔偿金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经济赔偿金。
(二)发生工伤事故,企业与承包(租赁)单位之间经济赔偿纠纷的处理。
当承包(租赁)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时,由于承包(租赁)单位与企业之间是一个承包(租赁)经营关系,涉及到场地、设备、安全管理共用性,安全生产责任又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的,很容易造成事故经济赔偿纠纷,当企业、承包(租赁)单位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时,劳动者的工伤事故经济赔偿由社会保险局给予赔偿;当企业、承包(租赁)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时,劳动者工伤事故经济赔偿由承包(租赁)单位、企业给予劳动者经济赔偿。在对工伤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过程中,承包(租赁)单位,首先要认定事故发生性质是因公工伤事故,不是非因公工伤事故,其次,分析事故原因,分清造成事故发生的单位责任。承包(租赁)单位对事故发生负什么责任,企业(发包方)对事故发生负什么责任。一般情况,承包(租赁)单位都要负事故发生经济赔偿的主要责任,企业(发包方)要负事故发生的经济赔偿的连带责任。这样根据各方责任大小,按照《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劳动者工伤事故经济赔偿进行共同赔偿,至于各方赔偿多少,依据事故发生负的责任进行协商解决。同时,在赔偿之前,双方都必须拿出一定工伤事故赔偿金,支付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结案,以免因承包(租赁)单位与企业之间的赔偿纠纷,而影响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如果承包(租赁)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生工伤事故,经济赔偿则由企业(发包方)全部负责赔偿。工伤事故发生赔偿,涉及多个主体赔偿,是在处理工伤事故赔偿工作中,最复杂的工作,也是工伤事故经济赔偿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在处理过程中,应以事故发生事实为根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灵活的调解和处理,才能化解工伤事故经济赔偿纠纷。
(三)发生工伤事故,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民事赔偿纠纷的处理。
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根据《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者进行工伤事故经济赔偿,劳动者还可获得民事经济赔偿。因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发生工伤事故没有过错和责任,劳动者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安全生产事故受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对受伤害人员的劳动能力赔偿、生活费用赔偿和精神赔偿。发生工伤事故民事经济赔偿纠纷时,我们积极对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进行深入、细致调解工作,调解无效时,劳动者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通过法院裁判,使工伤事故发生民事经济赔偿纠纷问题解决。
(作者单位:茂名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