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专项集体合同 促进集体合同工作发展
——对集体合同工作的一点思考
一、正确认识集体合同工作的形势与问题
自1995年1月1日《劳动法》颁布施行以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在全国范围迅速发展,相当数量的各类企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协商机制,签订了集体合同,为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奠定了法制基础。2001年10月,修改后的《工会法》把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的两个基本制度,使之在工会工作体系中位置更加重要、更加突出。
从统计数字看,到2001年底,全国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为56万家,其中非公有制企业约32万家(见《中国工会年鉴》2002年)。如果按比例计算,不少地区国有企业的签订率都在80%以上,非公企业也在30—40%之间,有的地区甚至超过50%0但如果我们迈开双脚到企业中去,到职工中去,就会发现,基层工会干部和职工对集体合同的看法并不如我们预期的好。相当多的企业职工并没有感受到签订集体合同给他们带来的实惠或好处,甚至有不少职工并不知道企业是否签订了集体合同,或不知道集体合同的内容。一些县(区)总工会主席、基层工会主席说,集体合同签了就放在抽屉里,没用!这样的说法虽然偏激了一点,却道出了集体合同工作遭遇的窘境。
反思一下近十年的集体合同工作,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不得不面对集体合同工作所存在的问题:1、内容空泛,难以履行。不少集体合同文本的条款多达几十条,甚至上百条,但这些条款多是抄自《劳动法》及其它劳动法律法规或政策性规定,原则性强,集体合同不抄进去企业也得执行,但执行得怎样却难以有具体的标准,因而企业行政也就乐得与工会签订这样的缺乏约束力的集体合同。2、操作性差,难以检查。这是内容空泛的必然结果。这里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集体合同文本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企业是否履行合同的条款界限不分明,界定不清楚;二是企业行政方不履行合同条款,职工方即工会多是无可奈何,真正能够据理力争,督促企业履约的不多。3、履约率低,难以对企业行政予以制约。不能说基层工会主席不尽责任,在目前企业劳动关系强弱分明、强弱失衡的情况下.要求基层工会主席据理力争,督促企业严格履约,实在是勉为其难,也可以说是不现实的苛求。也就是说,在目前情况下仅仅靠基层工会对企业行政实施某些制约是不现实的。此外,开展集体合同工作片面追求签约率、覆盖率,忽视履约率;上级工会对集体合同在基层工会工作中的“牛鼻子”地位与作用的强调、重视不够等等,也是值得重视、需要解决的问题。
集体合同工作存在的这些问题,并不是集体合同本身的错,不是这样的一种制度、这样的一种形式不好。纵观世界各国的做法与经验,纵观近十年中国开展集体合同工作的发展,我们完全有理由坚定不移地把集体合同工作做好。问题出在实施这一制度、运用这一形式的“人”身上。是否可以反思:我们在追求提高签订率的时候,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保证它的质量及合同条款得到履行?我们一级一级地往下下达完成集体合同工作指标的时候,采取了什么样的办法不使集体合同成为“形式主义”?我们对劳动关系的现状明瞭了吗?如果明瞭了,又通过什么方法或手段来强化对企业行政方的制约,促使企业履行合同条款?因为就集体合同的性质与内容而言,履约主体在企业行政。
二、专项集体合同的特点
针对集体合同工作所存在的问题,不少基层工会主要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正在通过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予以解决;一些地方工会也形成了以推行专项集体合同为突破口,在履约率上狠下功夫,提高集体合同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针对性、有效性,达到职工满意、企业行政也满意的工作思路,努力促进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
专项集体协议是指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与以工会为代表的全体职工,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某一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专项内容的合同,是集体合同的一种形式。专项集体合同同样可以在一个企业里独立签订,也可以以区域、行业为单位联合签订。
广东省不少企业,珠三角地区不少村工会联合会、行业工会联合会,也都在积极、主动地推行专项集体合同。从这些工会组织的实践看,专项集体合同的推行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前述集体合同工作的窘境,具有多方面的特点:
第一,具有内容简单明了、程序方便快捷的特点。
专项集体合同文本,按照“三求三不”的原则草拟、制订,即:在条文(内容)上,求精不求多;在操作上,求简不求繁;在成效上,求实不求虚。推行专项集体合同的区域、行业和企业,往往根据本区域本行业本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的状况,针对拖欠工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亟待改善,女职工特殊利益得不到很好保障等比较突出的问题,草拟了“劳动保护合同”、“工资合同”、“女职工权益保障合同”等若干种类型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供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这些合同文本,多则五、六条,少则三、四条,以不违反国家和政府的法律及政策规定为前提,内容简单明了,操作方便快捷,制约监督可行。
第二,具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针对性、可行性与实效性相结合的特点。
在平等协商当中,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是,要完全落实《劳动法》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标准和职工权益,需要有一个过程。我们要通过努力,缩短这个过程,但不能忽视甚至无视这个过程。专项集体合同必须考虑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针对性、可行性、实效性。针对性就是专项集体合同所要解决的问题,即企业行政承诺的问题,必须是企业大多数职工希望解决、要求解决的问题。可行性就是这些大多数职工希望解决、要求解决的问题,是能够在当年解决的,如果在平等协商中,企业行政认为不能当年解决,而不能当年解决的理由又是适当或充分的,职工方(工会)应当予以理解。因为把一些企业行政方认为解决不了或难以解决的问题写上协议里,肯定难有实效。实效性就是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必须使广大职工得到切切实实的好处,这些好处是感觉得到,享受得到的,通俗地说,就是要看得见,摸得着。只有这样,职工才能真正感受到集体合同给他们带来的好处,感受到依靠工会通过协商给他们争取到的好处。这既有利于集体合同具有厚实的群众基础,也有利于工会凝聚人心、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一些地方和企业工会在推行专项集体合同时,正是坚持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针对性、可行性、实效性的结合,因而达到了职工满意、企业行政也满意的“两满意”要求。
第三,具有广覆盖、易推行的特点。
推行专项集体合同,除了要解决当前综合性集体合同的存在问题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尽快地使集体合同广泛地覆盖各类企业,更多地覆盖职工,从而发挥出集体合同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牛鼻子”和整体性作用。一些地区由于在实践中坚持因企制宜,不搞一刀切,能签哪一类型的合同就签哪一类型的合同,使专项集体合同能够比较快地在企业得以推行。比如,广东省四会市(县级市)总工会在没有预先设定指标、比例的情况下,从2003年3月至6月的三个月期问,就有276家企业签订了各种类型的专项集体合同576份,覆盖职工15万人。这样的进度是推行综合性集体合同难以比拟的。同时,跟踪调查表明,这576份专项集体合同都基本得到履行,履约情况大大好于综合性集体合同。在珠三角地区的一些村,通过召开村职工代表大会,解决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问题,推行专项集体合同能够很快地覆盖村辖区内所有企业及职工,同样是综合性集体合同难以做到的,从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造了较好的基,也在职工中树立了工会的形象,使职工切实感到工会为他们说了话,办了事,为他们谋得了好处。
三、推行单项集体协议注意解决好若干问
实践证明,按照以推行专项集体合同为突破口,在履约率上下功夫,提高集体合同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针对性、有效性,达到职工满意,企业行政也满意的工作思路,集体合同工作就能够深入,健康地发展。这也是各级工会组织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英“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本质要求,真心实意为职工说话,真抓实干为职工办事的具体体现。在推行专项集体合同时,我们必须注意解决好若干问题。
第一、解决好与综合性集体合同的关系。大力推行专项集体合同,不是否定综合性集体合同,更不是取代综合性集体合同,只是力求通过推行专项集体合同,弥补综合性集体合同的不足,强化综合性集体合同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当中的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因此,在实践中,我们不能对两者有所偏废。而应该通过平等协商,能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就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能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的,就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现时不少企业,在签订一份期限较长(一般三年)的综合性集体合同的同时,又每年签订一份专项集体合同。对此,我们应当鼓励。总之,我们既要坚持建立、完善集体合同这一制度,又要实现集体合同形式的多样性,真正做到能综合就综合,能专项就专项、能综合与专项相结合就把两种形式的集体合同结合起来。
第二、解决好解决易解决的问题与难解决的问题的关系。专项集体合同具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针对性、可行性与实效的特点,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属于“积小胜为大胜”的策略行为,与其把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通过平等协商谈下来,企业行政觉得可以接受息息相关。“积小胜为大胜”、“先易后难”无可非议,但如果年年都是“小胜”、都是“先易后难”,而把那些难解决的问题搁置一边,就不是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的初衷了。因此,我们要把握好这两者的关系。“先易后难”不否定,难解决的问题也要下功夫予以解决,只能这样,广大职工才会看到工会组织的作用,看到工会组织为他们说话办事的能力。在解决那些难解决的问题时,我们也可以考虑在集体合同之外加以解决。即职工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企业行政暂时不能予以承诺,僵持不下,使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签不下来,不是好办法。能解决的先在合同文本上落实下来,暂时不能形成共识的,可以留待下一轮的平等协商或经过其他途径、方式解决。总之,“先易后难”不能放弃“难”,不能绕道走,这才是正确的思维与方法。
第三、解决好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的关系。不论是综合性集体合同还是专项集体合同,都是企业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的产物。集体合同工作的着力点,应当是推动企业建立这种自主协调的机制。对工会组织来说,这种机制的建立,体现了工会组织在企业的地位、作用,反映了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程度。因此,建立协商机制更具有长期性,根本性和全局性。但是,我们必须接受这样一个事实:现时中国劳动关系强弱分明,强弱失衡的状况将会延续下去,暂时还没有办法改变这种状况。相当多的企业,主要是中小型企业的工会组织及其主席,或还不能代表职工真正与企业行政平等协商,或还没有这种能力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平等协商。总体上说,目前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协商的机制,基础还不牢靠、程序还不健全,操作还不规范,质量还不很高。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要解决这个问题,一要打好基础,健全程序,规范运作,提高质量;二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由企业工会的上级工会,如村工会、街道(社区)工会、工业园区工会、行业工会、甚至是镇工会来承担与企业行政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职责,真正把劳动关系自主协调的机制建立起来。这样做的目的,是正视目前许多基层工会活力不足,维权能力不强的现实的一种策略性行为,也是对当前劳动关系强弱失衡的一种必要妥协。也只有这样,集体合同才能真正覆盖更多的企业,更多的职工,从而给广大职工提供整体性、源头性的权益保障。
(作者系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