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工会法》及其司法解释优化工会工作法制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于去年7月9日正式公布实施了,这对于进一步推动工会法的贯彻实施,保障工会更好地依法履行基本职责提供了司法保障。然而,贯彻实施工会法及其司法解释,不断优化工会工作法制环境,光有工会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以,笔者从工会立法进程、走出认识误区和提高工会自身素质三个角度探讨我们的共同责任。

第一,工会的立法进程,昭示着中国工人运动春天的蓬勃生机

我国工会立法可追溯到上世纪初的大革命时期,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订了《劳动法案大纲》,这是第一部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工会立法。1930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制订了《赤色工会组织法》,明确了工会的性质、任务和宗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1950年6月,由毛泽东主席签署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是建国初期颁布的三部重要基本法律之一。改革开放之后的1992年4月,全国七届五次人大通过颁行第二部《工会法》,继承了第一部《工会法》的优良传统,进一步肯定了我国工人阶级和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并就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与义务、活动准则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在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2001年10月通过了修改《工会法》的决议,并同时颁行。修改后的《工会法》主要突出对工会的维护职能、协调机制、物质基础、对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加大了法律保护力度,明确了违反《工会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两年司法实践和调查论证,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从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出发,重点对工会干部任职期间劳动合同期限的认定,拨缴工会经费支付令的申请程序及人民法院受理、管辖与执行,工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诉讼时效等一系列问题作处理司法解释,从法律适用和司法程序上对《工会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纵观我国工会立法力度的不断加强,充分反映了我党依法治国,不断推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对于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有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国体的保障,工会工作的法制大环境不断优化是无可置疑的趋势尽管当今国际风云变幻,工运低潮,中国工运仍然焕发着世纪之春的无限生机。

第二,走出认识误区。依法保障工会组织、职工、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就大有可为

联系近年工作实际,起码应该走出五个认识误区:

一是走出对工会组织地位作用的认识误区,有些地方或部门的领导认为,工会可有可无,在机构改革、体制改革中把工会首当其冲地列为撤并对象。对此,阳江市委组织部和市总工会已联合发文要求予以纠正,根据《工会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工会组织”的规定,要求在机构改革、企业转制中撤消合并工会组织的一律予以恢复和重建,以维护工会组织的法人地位和组织权,这是确立职工主人翁地位的一项关键权力,中国人世之后,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的工资谈判结果,将成为企业产品进人国际市场的准入条件之一,国内外精明的企业家都明白,要与国际接轨,参与全球竞争,就需要工会的合作,这正是中国特色的政治优势。一些地方对于“建立工会组织会赶走投资者”的担心是多余的。

二是走出对工会性质的认识误区。有些企业经营者以为成立了工会就会为自己树立了一个对立面,因而顾虑重重。不愿支持组建工会。事实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既然是合法权益,就不存在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双方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互相尊重、精诚合作,努力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强竞争能力,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企业整体利益结合起来,追求“双赢”,这正是工会依法维权的目标。有见地的企业经营者一定会选择执行《工会法》,支持工会组织的建立和开展工作的。

三是走出对工会经费拨缴的认识误区。有的同志对依法行政、依法办企事业的观念淡薄,对《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拨缴的规定视而不见,认为拨不拨、拨多少都无所谓,长期以来,工会方面对工会经费的收缴也多是凭感情、靠关系、求“恩赐”。收、缴双方都有需要重树对工会经费法定尊严的共识:工会经费的按时、足额拨缴、税前列支等都体现了国家财政对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经济上的特殊关怀与支持。任何截留、挪用、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行为,都是侵害了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都是违法的。对此,工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后的《工会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为工会经费的依法拨缴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相信明智的用人单位都不会因小失大、以身试法。

四是走出对职工经济权益保护的认识误区。有的企业经营者以为现在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劳动力供大于求,有活不怕没人干,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无须顾及职工权益。《工会法》明确规定“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问、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和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只有依法办企业,摒弃以损害职工合法权益为代价的短期行为,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五是走出对工会干部保护的认识误区。有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工会干部也是给我打工的,不听话随时可以炒他的鱿鱼。”《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因此,随意辞退工会干部是违法行为。

第三,加强骨干培训,提高工会自身素质。不断增强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依托不断优化工会法制环境,开拓工会工作新局面

一是对各级工会干部、工会工作积极分子加强法律知识的系统培训,通过定期培训、举办专题讲座和法律知识竞赛等方式,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学好《工会法》及其司法解释、《劳动法》和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规章,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着力建设一支依法维权、依法治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工会法律专业人才队伍和基层工会法律骨干队伍。

二是争取人民法院支持,聘请一批有一定能力的工会法律骨干为人民陪审员,参加与职工权益有关的庭审。在实践中学法、用法、以例论法,增强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能力。

三是加强与兄弟省市工会系统学法、用法的信息和经验的交流,切磋研讨,共同提高依法维权的水平。

综上所述,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优化工会工作的法制环境,是完全可能、也大有可为的。工会的责任就是依托不断优化的工会工作法制环境,积极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更好地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团结教育广大职工在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中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为实施阳江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追赶型战略,当好追兵,把阳江建设成为美丽、富裕、文明的现代化海滨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作者系阳江市总工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