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新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厂务公开工作的思考
如何使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厂务公开工作可持续地开展下去,保持和提高其生命力?笔者拟从创新的理念作一探讨。
一、从转制的动态性审视认识误区
从当前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厂务公开工作实践看,不少企业领导的认识误区主要来自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不合时宜的静态理解。
两条例虽然从厂长负责制、职代会民主管理、企业党委政治核心等方面都做了规定,但其本质意义是从十四方面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包括投资决策权,其目的是促使国有企业摆脱政府干预,自主实现企业经营活动市场化。
误区源于企业领导仍停留在过去放权扩权的认识。实践证明,厂长负责制缺乏应有的监督和约束,企业经营机制难以彻底转变,责权利难以真正统一,企业经营自主权实际上也就掌握在厂长手中。
基于此,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就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而公司制的核心在于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这就必须明确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的责、权、利,调节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制衡机制。厂务公开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的一个创举,并从推动企业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企业制度创新,调动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作用,进而增强企业内部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
企业领导必须与时俱进,走出认识误区,在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动态过程中把握时代背景,引入共同治理的理念,把职工定位为利益相关者,把厂务公开作为职工行使利益相关者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增强厂务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性,树立长期坚持、逐步深化、创新发展的意识,把其作为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和制度创新,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遏制腐败现象发生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上增强公开的实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办通知”)对厂务公开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实现形式等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有很强的针对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运用于具体实践,还应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上,进一步增强厂务公开的实效。
1、对尚未实行公司制改革的国有企业,仍适用《厂长工作条例》、《职代会条例》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它们可以视为与《工业企业法》相配套的法规,用以规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行为。这些企业厂务公开工作应围绕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来展开,重点是规范厂长行使职权行为,在履行法定职权的过程中,切实做到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课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职工公开,特别是在厂长同管理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对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厂长更应通过厂务公开的形式多方面征求职代会、工会的意见,必要时提交职代会审议,民主、慎重作出决定,切忌片面理解《厂长工作条例》第26条,滥用职权一个人说了算。对这些尚未能股权多元化的国有企业,应以厂务公开为契机,加快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
2、对已实行公司制改革的国有独资公司,适用《公司法》中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这类公司的厂务公开工作重点是不打折扣地按照《公司法》第67、68条规定,从公司组织上建立有职工代表参加的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并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会制度,在决策层、监督层保障职工代表依法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和落实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代表董事、监事由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直接对职代会负责,除正常履行董事、监事的职责外,还负有监督董事会、经理履行厂务公开工作职责的责任,在发现董事、经理的职务行为违反厂务公开的规定,有可能损害公司、职工合法权益时,有权否决该行为或者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并向职代会提交有关专题报告。
3、对国有控股公司,适用《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这类公司的厂务公开工作重点,一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二是国有控股的非上市公司要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制度;三是根据《工会法》第38条,国有控股公司在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或者商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有工会负责人或工会代表参加,并发表意见。从而在决策层或决策阶段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除直接向股东会负责,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外,还应负有维护作为利益相关者之一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应与公司工会或职代会建立一种责任协调机制,在发现董事、经理的行为违反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有可能损害职工合法权益时,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有权对该行为进行质询,要求其限期纠正或否决该行为,并有责任向监事会、职代会提交专题报告。工会负责人或代表参加有关会议,代表职工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
在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中,厂务公开主要体现为公司信息披露。作为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必须确保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决策,以及对其他利害相关者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均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董事会及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的职代会与股东大会的性质不同、权限不同,职代会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用股东大会取代职代会,应探索建立一种职代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之间的四方协商机制,使之互相配合。
三、从切入点上创新,延伸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两办通知”提出,要“及时引导厂务公开不断向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延伸”。这是下一步厂务公开工作的一个方向,如何延伸?除要坚持制度创新,建立长效机制外,还必须在切入点上创新,寻找延伸公开的结合处。
1、从依法维护职工整体合法权益上延伸。根据《职代会条例》,职代会和职工代表对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依法行使审议表决权。厂务公开要因势利导,把职工关注的热点从个人自身利益逐步转向维护职工整体合法权益上,如对于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关闭破产、主辅分离、企业裁员、人员分流及劳动关系处理等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必须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事前予以公开,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职代会必须严格履行审议通过相关议案的法定程序,职工代表必须依法行使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予以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
2、从拓宽预防腐败的源头上延伸。厂务公开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引导职工关注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问题时,要有针对性地关注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如企业大额资金运作、对外担保、大宗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要特别注意对决策程序、实际操作、时势变迁等实时公开,做到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对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使厂务公开始终在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并通过完善职代会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评议制度,把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等职权行为置于职工的实时监督之下,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
四、从可操作性上创新,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
企业领导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厂务公开规定的突出表现是“不作为”,即当为能为而不为,其情形主要有:
第一类,对厂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或不按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开展厂务公开工作,或拒不开展厂务公开工作,或弄虚作假、搞假公开。
第二类,因拒不执行厂务公开规定,致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对此,应创新责任追究的思路,提高其可操作性。把推行厂务公开作为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实施情况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并与奖惩任免挂钩,并视其行为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手段予以追究其责任,其方式主要有:
(1)对有上述第一类情形的,应由主管厂务公开日常监督工作的上级工会提出询问或质询、限期整改、责令纠正、通报批评,或者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
(2)对因厂务公开工作失误、失职,其情节或者后果较重的;或者经职代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大多数职工不拥护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组织人事部们根据工会、纪检监察部门的建议书,相应适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措施处理。
(3)对有上述第二类情形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种方式适用的范围较广,是责任追究的重点,也是预防第(3)种恶性结果发生的重要的前置手段。
对于责任追究的程序,企业厂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厂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和规定,职工反映的意见是否属实,并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对存在上述“不作为”情形的,监督小组有责任向企业厂务公开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接受的,有责任向上级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报告。
上级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根据本级检查和考核结果,以及对上述报告反映问题的核实结果,实事求是地向本级党组织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经批准后,由本级工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宽严相济地认定其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上述追究方式予以处理。
厂务公开的实践无止境,其创新也无止境。应对企业的发展变化,必须创新理念,创新思维,以创新的举措抓落实,以创新的思路求突破,不断为厂务公开工作注入新的活力,使厂务公开工作更科学、更有效,从而提高厂务公开持久开展的生命力。
(作者单位:广东省农垦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