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部分企业工会的现状与思考
在企业改革、改制的进程中,大多数企业党委按照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精神,重视和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帮助工会解决工作和自身建设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于工会加强自身改革和建设,推进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发挥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作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单位领导和部门对新时期工会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对工会的组织建设重视不够,因此导致一部分企业在机构调整中,对工会组织的设置、工会主席的任用等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我认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随意撤并工会组织,将工会组织及其办事机构并入党的部门或合署办公。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工会工作,新中国刚刚成立就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确立了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地位。为了解决近几年来出现的随意撤消合并工会组织和把工会组织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问题,2001年修订后的《工会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工会组织”1989年中共中央专门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以及由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都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消、合并归属其他工作部门。然而,近几年有些单位不是发扬我党的优良传统,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不顾国家的法律、法规,盲目“跟风”,随意撤并工会组织,将工会组织及其办事机构并入党的部门或合署办公,削弱了’工会组织的战斗力。我认为:随着企业用工制度的多元化和劳动关系的更加复杂化,工会突出和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任务更加繁重,以社团法人身份履行民事责任的工作更加具体,职工群众对工会的希望和要求更高。党更加需要工会密切联系群众,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政府更加需要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发挥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职工更加需要工会替他们说话办事,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工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有必备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作保障,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当前各企业的工会组织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因此对一些单位在机构改革、改组改制中违反《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把工会组织撤消、合并或与党群工作部门合署办公的做法,应尽快依法予以纠正。
2、有的单位没按规定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法》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工作人员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解决。”然而据了解,当前有部分企业、单位职工远超过二百人而没设专职工会主席,而有副职兼任的现象大有所在。我们知道,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顾了这头,就顾不了那头。从而影响了有关单位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各个必须按照《工会法》《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凡职工在二百人以上的单位(包括中国工会十四大提出的“一大批进城务工人员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都要依法设立工会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工会主席、人员。
3、随意调动工会主席工作,调动本级与下级工会主席不争取本级、上级工会意见。《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而现在一些企业的领导及有关部门,认为“大权”在握,调动工会主席时,既不征求本级工会委员会意见,也不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随意调动工会主席工作,使所在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工会工作出现被动局面。
4、安排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兼任工会主席。全总工会早就要求: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足二百人配备工会主席时,一般由本企业党委副书记兼任,行政领导不宜兼职工会主席。而现在有些企业,在安排兼职工会主席时,事先没有征求上级工会的意见,从而造成目前大多数单位的工会主席都是由行政副职兼任的现状。这在用人制度、动关系日益复杂的今天是不可取的。到时一但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你工会主席到底站在谁的立场上说话?职工的合法权益又怎么得到保障?对这一状况各企业也要采取相应的对策,予以解决。
5、部分工会主席没依法进入董事会、党委会。工会主席进入党委会前几年贯彻落实的比较好,而近几年有些单位领导不太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因此,对于工会主席未进入党委会的单位,上级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尽快改进,以便使工会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上述现象虽然只是发生在一定范围,但其影响比较大,特别是把工会组织合并到党群工作部门或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是在改革不断深化和开放不断扩大的今天,这些问题如不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势必会影响企业的改革发展进程。
大家知道: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其性质决定了工会既不是党的工作部门,也不是政府和行政的附属机构。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和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协调劳动关系,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建立工会组织不仅是世界各国通用的法则,而且是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和阶级基础的客观要求。工会同其他组织一样,从建立之日起,就有了自己的章程、机构、目标和任务等。特别是近几年来,基层工会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依法取得了社团法人资格,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进行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代表职工协调劳动关系,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实践证明:工会组织决不是可有可无的“三类科室”而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最忠实的代表。
(作者单位: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