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角色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现代科技突飞猛进,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给中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中国工会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走到市场经济的前沿,无疑给工会带来很多新的课题。工会作为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产物,她的地位作用和职能也将发生重大变化。作为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劳动者的合法代表,工会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尤为突出。现就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角色扮演谈点认识。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1、劳动争议的涵义

劳动争议也叫“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即专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法人和劳动者,在劳动立法调整范围内,因适用法规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争议与其他社会关系纠纷(如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一样,都是某种社会关系产生矛盾的表现,直接体现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劳动关系不稳定、不协调的表现。为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及时、妥善处理。其中一项处理方法——最常见的是进行调解。可以及时地进行劳资纠纷,节省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劳动争议的特点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所了解到的劳动争议的主要特点和劳动争议所受理的范围:

(1)劳动争议必须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也就是说,它只能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2)劳动争议是因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执。

(3)劳动争议影响范围大,特别是一些集体劳动争议,如果不能及时地、妥善地处理,往往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3.简单劳动争议的涵义

简单劳动争议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明确、单一,争议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有明确的处理法律依据的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目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有:

(1)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第78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的原则是:            

(1)合法原则。即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争议案件进行审查和处理。

(2)公正原则。所谓公正。即公道正派。坚持公正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秉公执法,不讲情面,不偏袒一方,一切都依客观实际作出判断和裁决。

(3)及时处理原则。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二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于申请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及时受理、审查、处理,按时结案;三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对处理的结果,当事人不履行决定的,要及时进行解决,以保证案件顺利处理和处理结果的最终落实。

(4)着重调解原则。即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尽量通过调解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以结束争执。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的诉讼程序。

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的建立

广州开发区是一个全开放的经济功能区域,世界500强企业已有83家在此设厂,从她一开始建区以来,就同世界经济接轨。企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就是劳动合同契约化,特别是国家《劳动法》的颁布和新《工会法》的修改实施,劳动者逐步学会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无疑是社会的进步,也是给工会带来新的工作领域一一如何充当好为工人服务的角色。

(一)正确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和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定位

(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的新特点

第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是市场调节的产物,其主要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建立起来的;第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即职工和企业经营者利益进一步分化,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益矛盾;第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自由度更大,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自主地决定是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而企业也可根据契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2)当前劳动关系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现实与部分职工期望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房改、医改、教育改革和社会保障改革政策的相继出台和实施,大量支出增加必然会激起广大职工群众强烈的增收欲望,然而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的巨大压力和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部分职工群众增收的愿望得不到实现,致使劳动关系中经济利益矛盾日益突出。

二是劳动关系趋向复杂多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逐步健全,劳动关系更加企业化、个人化;职工的工作范围更广、弹性更大;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用工更加灵活;职工劳动报酬与工作业绩直接挂钩,差别更加明显,这些都使劳动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同时,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西方企业的劳务管理和处理劳资关系的方式逐步进入国内;再加上大量私营企业随意解雇职工、忽视劳动保护、强迫加班加点等做法,都加剧了劳动关系问题的复杂化和多样性。

三是劳动关系对抗性明显增强。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结构和分配结构的改变,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而且与一般劳动相比在分配中占的份额更大,这就造成了较大的利益差别,使新时期劳动关系的对抗性因素有所增加。特别是随着企业改制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在保障职工劳动就业、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等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愈发突出,以致引起对抗性的群体性事件。

(3)准确把握工会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中的定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中的准确定位只能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这既是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对新时期工会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也是工会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和发挥作用的一种必然选择。

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工会将通过五项基本权利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是行使参与权,代表职工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协商;二是行使谈判权,工会代表工与企业行政和有关部门就职工权益方面的问题进行广泛的平等协商;三是行使缔约权,表职工与企业行政订集体合同和有关单项协议;四是行使监督权,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五是行使调处权,工会代表职:[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二)充分发挥工会在解决劳动争议调解的作用。

(1)正确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问题,特别是劳动争议问题,据广州开发区2003年的资料显示,发生劳动争议案共422宗,其中调解成功达132宗。从中可以看出:一是劳动争议的发生是正常现象,工会要正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凸显的劳动关系问题——劳动争议,应以理性、冷静和积极的态度去解决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不断涌现的更为复杂的劳动关系问题——劳动争议。

(2)工会在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应有自己的工作机制。广州开发区总工会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高度重视参与全区范围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一是从区领导重视。开发区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总工会主席是委员会的副主任。区总工会10名工作人员中有5位是劳动仲裁员。参加平时劳动争议的开庭审议工作,从中更好地处理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2003年工会参与仲裁调解案近250起。依照法律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发挥基层工会组织作用。当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我们首先通过基层工会调查了解,做好企业内部的协商。通过协商,协调双方的关系,消除矛盾,解决争议。或是通过企业调解,尽量做到在企业内部能把劳动争议调解好。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区总工会为了体现工会组织为职工的主体思想,尽最大限度地方职工群众服务,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花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专门为有需要的员工特别是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每年这种服务人员上100人(次),这既可给职工在劳动关系法规上释疑,又可以缓冲社会(企业)矛盾,工会又可以有所作为,得到职工群众信任。

五、工会在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几点

(一)是要提高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的立法层次。《劳动法》只对集体谈判作了原则性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年1月《集体合同规定》,是目前我国集体谈判的主要依据,但还不完善。因此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专门法律,《集体合同法》,从更高层次更完善准确地表达企业的责任和劳动者的权利。

(二)是要明确企业行政方在集体合同谈判中的责任,从中减少劳动者的利益受损。

(三)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在维护他们的权益,关键在劳动工资方面,这也是在日常发生争议的焦点所在。对此,工会在劳资双方发生争议时就应从基层工会中开始协商,主动介入,通过协商调解,协调双方关系,消除矛盾,解决争议。作为区总工会在接到员工的投诉,就应在最早时间内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联系,进行沟通了解,尽可能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另外在仲裁过程中发现规律性的争议,尽快向有关基层工会提醒注意事项,避免或减少同类劳动争议的事情发生。如某跨国公司一段时间连续发生偷盗公司产品出厂门被发现,按厂规进行除名并不作任何补偿,当事员工就认为处罚过重,要工会出面调解,但凡犯有些过错的职工都难免其责。区总工会发现后,特向该公司工会提出向全厂员工警告,凡违反厂规必严处。之后此类现象就再也没有发现了。

(四)工会主席作为社团法人的代表,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不能代表行政参加劳动仲裁。如果工会主席与被诉方坐在员工对立面,无疑会给工会组织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给工人造成伤害。我们曾经发现过一次一日资企业的工会主席代表公司参加劳动仲裁,事后我们不但向该公司工会主席说明不利因素(当然她也无奈,因兼行政部负责人,受总经理委托)并在全区工会主席大会上指出,凡会后发生劳动争议,工会主席不宜与员工同时坐在仲裁庭的对立面,从此再也没有发生类似事件。

总之,工会在组织在劳动争议调解中,重在调解,本着兼顾企业利益的同时同样服务好员工,这样不至于劳动关系的不协调或能更好地维护好双方利益。

   (作者单位:广州开发区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