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加快,我市进城务工人员已达50多万,他们已成为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成为工人阶级队伍中的新成员,成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用人单位侵犯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
由于劳动力市场化和企业用工自主化,而劳动执法监督与实际要求还有距离,使得用人单位侵犯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
一是拖欠、克扣工资。《劳动法》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要支付赔偿金,但有的用人单位仍以种种理由拖欠、克扣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汕头某建筑公司惠州分公司,拖欠83名进城务工人员113万元的工资已一年有余。公司从去年年底开始,每每承诺下个月发放工资,但工人来领工资时,又以收不到工程款为由搪塞。迫于无奈,83名进城务工人员只好申请仲裁。
二是用工管理不规范。部分企业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规定进城务工人员的责任多、权利少。《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某制药厂有一批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要求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该厂因为不缺劳动用工,感到与这批工人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会增加企业后续负担。不但不签无固定期合同,反而决定与这批工人解除劳动合同。愿意留厂继续工作和新进厂的工人一样,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有些工人感到不合理,不愿续签侵权的劳动合同,要求厂方按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给予经济补偿。为避免矛盾激化,市、区两级工会曾出面要求厂方给予工人适当经济补偿,但厂方说什么也不肯。
三是生产生活条件恶劣。一些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长期与有毒有害原料接触,严重危害身心健康。我市有2家港资电池生产企业因劳动保护设施不全,长期使用超薄口罩,饮水杯放在车间,导致部分进城务工人员相继出现血镉、尿镉增高的现象。省职防院一共检测了1021人,其中发现177人连续两次尿隔测定超过5UMOI/MOI肌酐(符合诊断为观察对象),有2人临床诊断为慢性轻度镉中毒。
四是社会保障权利普遍缺失。许多进城务工人员没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保险。某电子配件厂有进城务工人员800余人,只有180多名连续工龄5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了上述保险,参与率不到四分之一。询问其原因,厂方振振有词,现在进城务工人员工作随意性很大,今天在这里干,明天不知上哪里,买了保险也是白买,况且他们自己也不愿拿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费用。
五是人格尊严受到伤害。有些非公有制企业丢失了部分产品或原材料,随意对工人宿舍搜查或对工人搜身。某知名电子厂丢失了部分产品,企业管理、保安人员以检查卫生为由,进入员工宿舍翻箱倒柜,折腾了大半夜,结果一无所获,不但影响了员工休息,也伤害了员工人格尊严。前面所提2家电池厂,女工下班步出车间,在打卡的同时,2名女保安手拿仪器,在女工身体各部位探测一遍,估计是检查工人是否从生产场所带出产品。
二、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屡受侵害的原因
造成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屡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一是进城务工人员存在“四怕”(怕打击报复,怕被炒“鱿鱼”,怕执法不力,怕耗费不起时间和财力),令他们不敢主张权益。进城务工人员属于弱势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今天,他们最怕在举目无亲的状况下受到打击报复并失去“饭碗”。一些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虽通过合法途径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寄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能主持公道,却因种种问题导致事与愿违。加上走法律途径需要一定费用(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预交受理费及处理费600—800元,请律师的费用一般在2000~3000元,万一仲裁败诉,去法院起诉又要2000—3000元),还要搭上一定的时间,只好放弃。
二是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现行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行为处罚规定不明确,且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行之有效的规定,不利于进城务工人员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举证,容易助长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对因职业危害影响职工身心健康的企业,法律只规定了已受到伤害职工(如苯中毒、镉中毒、矽肺病等)的补偿标准,对超标的补偿却没有明确规定。前面所提2家电池厂,只有2名工人轻度镉中毒,补偿标准有规定额度,多数工人血镉、尿镉超标,按规定却得不到补偿,即使她们不再接触镉,谁也不能保证以后毒不再发。
三是拖欠工资与拖欠工程款等紧密相关。前面所提汕头某建筑公司惠州分公司,他们把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归结为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方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尽管工人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他们都很爽快承认彼此的劳动关系,承认拖欠工资的额度,目的是想通过仲裁督促法院加大力度,早日把工程款执行回来。
四是工会组织有名无实。前面所提2家电池厂共有进城务工人员3000余人,市总工会派人协助处理部分工人血镉、尿镉超标事件中,曾向企业管理部门领导咨询,2家企业是否成立工会组织,回答是否定的。向工人了解时,接受调查的人都说企业没有成立工会。可企业的中方经理叶XX却说有工会组织,是去年7月份主动与惠城区总联系组建的(可能是年审的需要),他自己任工会主席,工会委员全是中层管理人员(据说是方便工作)。工会成立后,几乎没有开展过活动。叶XX本人连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的批复都找不出来,所以多数工人不知道企业有工会组织、谁是工会委员也不足为奇。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借助组织的力量去协调解决。
三、有效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
上述情况,给各级工会组织提出了一个严肃话题:有效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中应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提高思想认识,把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进城务工人员是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已经和正在成为我市职工队伍中新的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各级工会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积极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应当看到,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中,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他们绝大部分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事苦脏累险工作,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不仅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甚至还会产生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是进城务工人员最根本最重要的合法权益。维护他们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是工会组织履行维权基本职责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义务和使命。各级工会组织一定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维护工人阶级工会组织团结统一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既是党政组织的重要责任,也是党赋予工会的政治任务,是工会组织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从而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把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第二,协同有关部门,切实解决当前侵犯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
各级工会要主动指导和帮助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并落实《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不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随意解除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关系。积极推动、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加大监察力度,对用人单位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生死”合同,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强迫进城务工人员超时劳动、加班加点而不依法支付工资报酬等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行为,在查处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比如,聘用工人一个月内不签劳动合同的,可按人数处以每人30~50元的罚款;每月让工人加班超过36小时的,每超过一小时可按人数处以每人罚款100元(罚款由用人单位承担)。
要协同政府有关部门,重点解决拖欠和克扣进城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支付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情况的监督,建立工资支付监控、企业欠薪公示公告制度,监督企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报酬。惠州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00元。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以及拖欠或克扣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协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按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的额度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不按期发放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其处于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防治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加大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力度,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督促企业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加大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问题处理的力度。监督企业改善进城务工人员食宿条件,努力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基本生活方面存在的问题。
要积极促进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扩大社会保障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覆盖面。要监督企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把进城务工人员纳人工伤保险范围,使进城务工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加强组织领导,把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合力,狠抓落实。
要加强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督促检查工作,组织力量进行认真的排查摸底,有针对性地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突出问题。要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及有关部门开展对《工会法》、《劳动法》的执法检查,把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问题列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于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无视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要努力为进城务工人员办实事、好事。各县(区)总工会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要把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为他们排忧解难纳人工作范围,对他们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主动给予帮扶。对进城务工人员因劳动争议提请仲裁、诉讼的案件,及时给予法律支持和援助。
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深入进城务工人员中去,了解他们的疾苦,积极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针对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提出工会的政策主张,推动涉及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方面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出台。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实践中创造的经验,推动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社会正确对待和尊重进城务工人员,为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严重侵犯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事件,要抓住典型案例予以揭露,坚决同一切侵犯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
要依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不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区或工作时间长短,都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各级工会要依照《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组织进城务工人员加人工会。要通过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广泛宣传,让进城务工人员了解工会组织是他们自己的群众性组织,认识工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尤其要让越来越多的进城务工人员认识到,加入工会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工会是为职工说话和服务的,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只有让更多的进城务工人员了解工会,才能调动他们入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的情况下,疏通他们入会的便捷渠道,减少他们入会的周转环节显得尤为重要。完整的工会组织网络建立起来以后,要让进城务工人员可以随时随地加入工会。入会申请、入会审批、会员证的发放等程序,最好一次性完成,甚至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对进城务工人员而言,入会既省时又省力,必然有利于工会组织的组建工作。
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进城务工人员入会的多种组织形式和维权方式。进城务工人员输出地和输入地工会,都要采取积极措施,共同承担起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职责。输出地工会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工会法》、《劳动法》的宣传教育,使其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和自身的权利义务,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同时,要主动与输入地工会取得联系,沟通情况,积极协助输入地工会做好维权工作;输人地工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组织进城务工人员入会,并认真做好会员会籍关系接转工作,切实承担起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主要职责。
(作者单位:惠州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