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家加班期间猝死,算工伤吗?
□ 胡芳军
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广东工会法律服务团成员
广东晟晨律所合伙人、副主任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加快,人们的工作强度和工作压力与10年前甚至更久远的历史时期相比也不可同日而语。因此,近年来劳动者过劳死的现象频频发生,劳动者在家加班期间猝死是否属于工伤范畴亦引发热议。
界定病亡视同工伤需满足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按通俗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一般是指职工工作所在单位明确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那么,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的期间猝死,是否也满足认定为工伤情形的标准呢?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主要基于如下两个理由:
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立法目的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载明,该条例的实施目的在于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据此目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时,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笔者认为,既然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那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任务带回家并占用个人休息时间继续完成的期间,若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符合该条例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立法目的。
在家加班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载明,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该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则属于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第十五条第(一)款对视同工伤情形的表述中,将法定条件的“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其实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相较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更着重强调的不是职工工作过程中自身所在的地理位置及处所,而是着重考虑职工的加班行为是否属于为履行本岗位职责以及完成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笔者认为: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本身就是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应当认为其是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情形。
职工突发疾病,在家休息后再送医院抢救,还能否“视同工伤”?
另外,2004年11月1日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突发疾病”应理解为包括各类疾病,但不要求和工作有关联(此处应与职业病区分)。同时,该条所述的“48小时”应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抢救时间的起算点。
关于“突发疾病”的情形,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属于突发疾病,未来得及抢救即已死亡;二是发病当时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因此丧失抢救机会而导致最终的死亡结果;三是发病后虽已进行抢救,但最后抢救无效且在48小时内死亡。
说到这,可能有劳动者疑惑:职工突发疾病时并未直接送往医院救治,而是在家(回单位宿舍)休息后仍未见好转再送医院抢救的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对此,笔者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设定通常只适用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的情况。如果当时职工回家或回单位宿舍休息之后仍未见好转再决定到医院救治且救治无效的,不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同理,职工回家或回单位宿舍休息之后未见好转再决定到医院并且在在去往医院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也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范围。
不过,目前工伤认定的实操情况一般是,若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的话,根据工伤认定倾向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负责工伤认定的相关单位很大可能还是会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