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外来工合法权益 努力建设和谐广东

外来工,一般指从外地流入城市,在城市中就业与居住,但不具备所居住地城市户口的人。外来工是中国现行户籍制度下的特有的产物,虽然他们的户籍身份仍是农民,但他们从事的是与农业基本无关或相关不大的工业生产。2004年2月,广东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发布:目前广东省暂住人口已经达到2130.3万(包括该省流动人口),约占全国暂住人口的1/3,位居全国各省、市、区之首。但学界人士更倾向于援引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统计资料。资料显示,2000年,中国有1.2亿流动人口,其中跨地区流动的达4000万人,1160万是流入广东,数倍于北京、海(分别是:365万人和344万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外来工已成为广东经济和社会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本文试就维护外来工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广东问题作些探讨。

一、外来工已经成为广东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广东的外来工群体流动具有五个显著特点:一是数量庞大。流动人口在广东省劳动力市场上“三分天下有其一”。据统计,2000年,广东全省户籍人口7473万,加上外来人口,全省人口为8633万;其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4752万,占全省人口的55%;其中属劳动力人口的(15岁—64岁)为6030万。专家分析,外来工占广东全省劳动力人数的1/3。二是从事工作领域相对集中。男性多集中在运输、建筑、机械、冶金、纺织、建材等重体力行业,工种岗位大多为一些苦、脏、累、险岗位;女性多集中在服务业、制造业、家政业等行业。调查发现:建筑业的男性比例高达98.8%;制造业的男性占43.0%,女性占57.0%;服务业的男性占43.9%,女性占56.1%。三是流动性大。六成半(65.3%)的调查对象换过工作,其中换过1次工作的占15.3%,换过2次工作的占24.%,换过3次工作的占16.5%,换过4次以上工作的占9.1%。四是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已成为外来工就业的主渠道。调查显示,外地非农业户口和外地农业户口的工人中分别有七成以上(76.8%)和八成以上(84.6%)的人是在外资、港澳台资或私营企业中就业。五是外来工整体素质偏低。目前,在外省入粤打工的1160万流动人口中,绝大多数是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村农民,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3.2%,初中及初中以下程度的却占三分之二多,大部分从事体力型劳动。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进城就业的外来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人队伍构成的这一巨大变化,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结果。调查发现,逾半数(53.65%)的工人持有外地户口,这说明外来工已经成为工人队伍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并已逐渐地成为了工人群体的主体,成为工人阶级发展壮大的新鲜力量。特别是在沿海地区,外来工的数量已远远超过传统意义上的工人。如在深圳和东莞,外来工数量均超过600万人,是本地户籍人口的4倍。被调查的外来工中,81.5%的人对自己的工人身份表示认同。

外来工为广东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以广东省经历的三次大的外来工浪潮为例:1988年全国各地南下的外来工突破百万,1992年以后外省来广东的外来工快速增长,90年代末期已突破千万。加上本省的外来工,目前广东进城务工的农民有2130万人。与此相对应,25年来,广东GDP以年均13.4%的速度增长。改革开放初的_1978年广东的GDP不到200亿元,1988年突破1000亿元,2001年突破了1万亿元,2003年达到13626亿元,占全国九分之一。显而易见,广东经济的每一波增长,必然带来外来工数量的大增长。据经济学家估算,外来工对广东GDP增长的贡献率约为25%。近十年,在粤打工者8000万,带回家乡的收入达2000多亿元。如东莞外来工汇钱回乡一年多过一年:1999年为119亿元,2001年为137.6亿元,2002年已达142亿元之多,这一数字首次写进2003年东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作为东莞“综合经济实力跃上新台阶”的11大数字论据之一,显示出外来工的经济份量与日俱增。除了创造直接的经济效益,以每个外来工每月消费500元计,上千万外来工每年在广东的消费就超过60亿元。外来工为广东的经济社会发展可谓贡献良多。

二、广东工会维护外来工合法权益取得显著成效

近年来,我省把维护外来工合法权益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不断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新路子,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一)抓机制,促进维权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立法参与和政策参与,实现源头维护。率先参与起草制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进入最后征求意见阶段,即将出台。全省各级工会积极参与了省人大开展的《工会法》、《劳动法》执法大检查;配合政府出台了关于做好低保工作的规定,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2、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省总工会把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贯彻实施《工会法》和《劳动法》,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坚持所有企业都要建立这项制度,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目前,全省签订集体合同5.9万份,覆盖企业9.5万家、职工761万人,全省有近3()00家各类企业实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3、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机制。基于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大多散落在镇、村、街道(社区)、工业园区之间,且多为中小型企业,配备专职工会干部不到5%且工作基础薄弱的现状,我们率先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试点推行村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形成新型的“村(区域性)—企业职工代表”两级民主管理网络,赋予职代会五项职权:知情建议权、协商共决权、检查监督权、选举罢免权和民主评议权,明确村、街道(社区)、工业园区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为每三年召开一届,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会议,并同时建立了村、街道(社区)、工业园区职工代表巡视工作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和若干专门工作机构的工作制度。实践证明,在村、街道(社区)、工业园区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工会法》规定的工会维权两大机制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能够在非公有制企业得到贯彻落实,有力地维护了外来工的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1)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目前,全省共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7551个,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工会和职工代表有48844人。几年来,省总工会在全省组织培训了36784名劳动争议调解员,培养了一支懂法、熟悉业务、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调解工作队伍。(2)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2002年,省和21个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和政府、企业家协会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目前已在在县区一级得到延伸。(3)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省总工会十分重视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坚持落实劳动争议仲裁三方原则,省总工会选派了三位同志兼任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各市总工会也都有工会干部兼任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省工会干部中有630人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参与办理了大量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5、建立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政府联系工会工作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已进入实质性运作,2002年,经联系会议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预防和查处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的通知》,有效地保障了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6、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的机制。为保证《劳动法》、《工会法》的贯彻实施,省总工会与省劳动保障厅联合发文,强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省总工会还根据《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规定,抓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组织建设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队伍的建设。各级工会按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规定的基本任务和监督内容,重点做好“三查”:一是经常性的检查;二是针对性的点查;三是实效性的督查。

7、建立信访和职工热线电话制度。省总工会设有由法律顾问室负责的信访接待室,业务部门紧密配合,在7个工作日内对来信、来访、来电予以答复,对于属工会业务范围或应由工会组织解决的案件,信访室立案督办,督促下级工会定期办结并向省总汇报。2004年4月30日,省总工会和省邮政局合作开通了全国首家185工会维权热线,咨询范围包括劳动合同问题、加班工资计算、社保和医保问题、工资待遇规定等,更多的是投诉合法权益受侵犯问题。

8、大力开展评选“员工满意企业”活动。工会联合外经办、党委和政府制订出八项刚性很强的“员工满意企业”标准,包括:工资是否按时发放,员工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员工是否都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及员工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是否良好,文化娱乐设施是否完善、活动内容是否丰富等与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让非公有制企业员工评选,规定问卷回收率不能低于50%以及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工会实行一票否决权,评选出来的企业由政府统一举行隆重的授牌仪式。评选“员工满意企业”活动有效地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和稳定,许多企业主以本企业获得“员工满意企业”为荣,打造出一个党委、政府和投资者、劳动者满意的多赢局面,成为工会组织发挥作用的一个新载体和新亮点。

(二)抓重点,维护外来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

1、积极参与劳动安全卫生的立法工作。我省相继颁发了《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广东省职工权益保障规定》、《广东省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律法规。在政府劳动安全卫生立法过程中,各级工会都参与了讨论修改与制定,有力地在源头上维护了外来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

2、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参与违法企业整改工作。我省各级工会组织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要求,组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的三级队伍,到2003年2月底止,全省共发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2431人。此外各地级市和省产业工会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组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生产班组设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3、开展安全活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不同时期的安全生产特点,工会在各个阶段开展了形式各样的安全活动。近年来,我们先后开展了推广应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活动、“安康杯”竞赛活动等,参赛职工达136.3568万,普及了安全生产知识,加强安全卫生教育培训,促进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与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三)抓实事,落实省委、省政府民心工程,热忱为外来工排忧解难。

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要求制定了省总工会《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维护外来员工合法权益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近期为外来工办五件实事:一是办好帮扶(指导)中心,帮助特困外来工解决生活困难问题;二是推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每年吸收外来工参加互助医疗保障计划4万人以上,女外来工参加安康保险计划2.5万人以上,帮助外来工解决“看病难”问题;三是以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为载体,帮助外来工解决“打官司难”问题;四是做好技术培训服务,每年各级工会通过各种渠道培训外来工5万人,帮助外来工提高自身素质;五是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扩大社会保障对外来工的覆盖面。务求通过3—4年的努力,基本达到五项主要目标:依法维护外来员工经济权益,着重解决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基本的社会保障普遍缺失等问题;依法维护外来员工劳动权益,着重解决企业不与外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超时超强度劳动、生产生活条件恶劣、职业危害严重等问题,到2005年,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覆盖职工总数的70%以上;依法维护外来员工民主权益,着重解决外来员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等问题,到2003年底,外来员工工会会员达到630万人;依法维护外来员工文化教育权益,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每年培训外来员工5万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外来员工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建立依法维护外来员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真正做到依法建会、依法治会、依法维权。

(四)抓典型,依法维权凝聚人心。

近年来,省总工会在维权中,突出抓了清理拖欠职工工资、改善安全卫生条件的问题,查处了外来工人身人格受侮辱等一批典型案件,依法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遏制了侵权事件的发生。2001年中山中横灯饰厂管理人员殴打工人的事件发生后,省总工会全过程参与了此事的调查处理。省、市两级工会抓住机遇趁热打铁,争取领导和投资者的支持及时组建了工会,从改善工人的福利待遇人手,努力扭转劳资双方关系不和谐的局面。2002年省总工会及时介入了从化永钊钻石厂对100多名员工非法“搜身”事件的查处,坚决维护外来工人身、人格尊严,并为受害员工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参与东莞安加鞋厂等企业职工中毒事件的查处,依法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益。2003年省总工会、深圳市总工会迅速介入深圳市新桥彩威厂因怀疑职工李长玖夫妇患非典而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关系事件的调处,使事件得到了妥善解决。全总领导高度重视这一事件,王兆国同志作了重要批示。为贯彻落实王兆国同志的批示精神,省总下发了《关于落实王兆国同志的批示在抗非斗争中进一步推进全省工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出发,以深圳市新桥彩威厂事件为鉴,找准维护大局稳定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结合点,齐心协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中、解决在基层单位。

三、外来工权益保障亟待解决的几个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省维护外来工合法权益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四劳一保”问题突出:

(一)劳动合同存在相当的“霸王条款”、无效条款。问卷结果显示,71.7%的外来工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46.3%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双方商量定的,56.0%的外来工持有劳动合同文本;还有21.3%的劳动合同条款基本上是老板定的或完全是老板定的,15.1%的工人没有持有劳动合同文本。说明劳动合同签订率虽然比较高,但由于“霸王条款”现象的存在,即使工人持有劳动合同文本也无济于事。在调研中,我们还发现一些地方通行集体劳动合同,即由工厂的人事部门把外来工的名字列在一起制成一份集体劳动合同送交劳动部门,在此过程中,员工的参与缺位,也无法持有自己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的作用发挥可想而知。

(二)劳动工资低且被拖欠现象突出。数据显示,外来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920元,其中501—1003元占63.2%,1001—1500元占17.5%,500元以下占13.2%。可以看出,76.3%的外来工月工资水平处于500元以下或5001—1000元的幅度。广东省2003年全省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1675元,外来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仅为全省平均水平的54.9%。同时,广东各地城市最低工资标准订得过低,成了一些企业过度压榨工人的“保护线”,竞相紧靠着最低标准为工人开工资,削弱了它对工人的保护作用。最低标准线按照国际惯例,最低工资标准应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我国劳动部门也已出台这样的规定,但目前珠三角许多城市却只是20%—30%。调查发现,尽管工资不高,外来工还往往不能及时拿到,企业拖欠工资现象突出。2003年,全省执法检查共为80.1万名劳动者追发工资欠款6.97亿元。据调查,2003年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拖欠工资案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58%,主要集中在建筑业和制造业,以建筑业最为严重,竟然占了全省企业拖欠工资案件总数的40%。

(三)劳动时间过长,加班工资未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数据显示,52.4%的外来工劳动时间超过8小时。其中9—11小时占46.1%,12—14小时占4.9%0 46.1%的务工人员表示“没有休息时间”或休息时间在“3天以内”。通过企业行业与工作时间的相关分析发现,企业行业与工作时间存在着具有统计意义的相关性。其中制造业的工作时问最长,只有40.7%的外来工认为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内,48.7%认为工作时间为9—11小时,8.0%认为工作时间是12—14小时,认为在14小时以上的也有2.7%;建筑业次之,有44.0%的外来工认为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内,52.4%认为工作时间是9-12小时;服务业稍好,有55.1%的外来工认为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内,43.0%认为工作时间是9—12小时。

(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亟待改善。调查表明,一些非公有制企业防护设施欠缺严重;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合格使用率较低;企业内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不完善:有的企业使用的化学品不标明化学成分、毒性和防护等说明,只用代号来代替,不配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未建立工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女工对职业安全卫生知识的认知度低下等问题,致使本来就没有多少劳动保护意识的外来工,常常在不知不觉中身体受损乃至中毒,有的人甚至中毒身亡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有的人把中毒当作感冒、头痛、贫血等病来治疗。(《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制研究》课题组,2002)除了重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外,职业安全问题更普遍的表现形式是工伤事故。广东商学院的调查指出,80%以上的工伤者是是来自全国各地农村的男性青年,大多初中文化。其中以新上岗工人、普通工人和操作机器性质的工人最为容易受伤。发生工伤最直接的原因主要是机器伤害,工伤最多的企业是个体工商/私营企业,其次是外商独资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工伤发生率较低。

(五)社会保险制度存有缺陷。调查发现,广东各地外来工参保率为50—60%左右,有待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有一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那就是外来工缺乏参保热情,有的甚至退保。据分析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外来工普遍缺乏社会保险意识,对社会保险的真正作用还不太了解,对社会保障制度心存疑虑,担心交纳的保险金日后收不回。第二,我国城乡社保制度不对接,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外来工的跨省流动之间存在尖锐冲突。有关专家认为,外来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尖锐,农业人口的户籍身份与他们从事的非农职业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如果按照传统户籍制度继续将其排除在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显然有违公平原则;但如果将其全部纳人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又欠缺财政、技术及相关政策条件。这正是目前广东外来工社保面临难题的根本原因所在。第三,社保基数和外来工的实际收入脱节,外来工难以承受。第四,参保后外来工得不到和本地居民同等的保障待遇。以养老保险为例,国家政策规定,累计缴费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外来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保留保险关系,重新就业时接续;也可将其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重新参保。但珠三角地区一些地方政府具体执行中,社保政策走了样,成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退保”。外来工不断地变换工作单位,因此也就不断地参保、退保,再参保、再退保,如某市2003年退保和新参保的外来工都是35万人。这样,外来工们始终无法跨过“累计缴费15年”这道高高的门槛。即使在职期间年年月月缴费不止,晚年同样与医疗保障无缘。

四、关注外来工。切实维护外来工的合法权益

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是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在《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意见》中,我省也提出了建设“和谐广东”的目标。建设和谐社会、和谐广东,关键一点就是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即人民内部间不同利益主体之产的矛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触动原有的利益格局,随之出现不同利益主体,形成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各自的利益必然带来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必然导致政治诉求,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大量出现。调查表明,已经有一部分外来工意识到组织力量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产生的巨大作用,一旦遇到突发事件,他们很可能迅速组成临时性的组织,与企业甚至是当地政府对抗。事实上外来工的自我维护意识和组织意识的确较以往大为增强,劳资纠纷趋向显形化、密集化和扩大化,群体性行动增多。调查发现,2004年1—4月,深圳市宝安区重大集体劳动纠纷就有84例,加上小的劳动纠纷,30人次以上的就有上千次。工人随大流的现象比较突出,一呼百应,或堵路,或冲关。在今年10月6日,深圳美芝海燕电子厂30()0多名员工,因不满薪水太低,竟集体上街堵路,以致整个福田区的交通瘫痪数小时,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因此,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就要不断提高我们党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这就必须通过体制创新,推进社会管理,切实维护好外来工的合法权益。

(一)必须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保障外来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促进政府加快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立法,加大执法力度,以更坚决的立法、执法,在所有企业和组织中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具体到制度设计,现行五大社会保障险种,对外来工而言,哪些该先行,是值得慎重考虑的。工伤保险制度是几乎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普遍优先考虑的保障项目。这种保障项目不存在账户积累与保险关系接转问题,成本亦不高,对外来工是一种职业风险的分散机制,对用人单位则是符合国际惯例和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之上的工伤赔偿机制。因此,政府在农民工工伤保险中的责任主要是制度设计和依法强制推行。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修订通过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最引人注目的规定是,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都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要把外来工纳入工会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险,做好在外来工中开展互助保险尤其是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工作,推动多层次社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把外来工中的特困职工纳入低保工作,对因长期拖欠工资、得不到经济补偿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工,应尽快制定出台有关政策,使符合低保条件的外来工纳入低保救济。要加强各条保障线的协调与街接,推动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起覆盖全部外来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和保障外来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二)必须建立长效的事故防范机制,保障外来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

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安全卫生责任书,把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督的责任落实到乡(镇)、村,落实到人。实施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制度,利用工伤保险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依法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事故预防和劳动安全卫生的宣传教育,使劳动安全卫生工作逐步进入预防—减少事故—减少工伤赔付—降低企业交纳工伤保险基金费率—预防的良性循环。利用法制手段,加大劳动安全卫生监管力度,在预防性监督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健康监护、职业危害告知、职业病保障等方面抓落实。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责任明确、保障措施有力。依靠科学进步,积极推广和应用有利于事故预防和职业危害治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伤亡事故及职业病危害。要探索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体系中发挥作用的方式和途径,同时要制定管理规范,杜绝行业垄断。要在中小型企业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以解决有人管和会管理的问题,尽快扭转中小型以下企业事故多发的局面。在高危行业探索劳动安全卫生风险抵押金制度,运用经济杠杆促进企业重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外来工举报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把政府管理、行业企业自律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保障外来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实现。

(三)必须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保障劳动者经济权益。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把农民进城务工纳入《劳动法》管理范围,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相当大一部分外来工进城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实施细则,在法律的层面上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外来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外来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外来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外来工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要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依法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各种污辱外来工人格、侵害外来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四)必须充分发挥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作用,为外来工建设广东创造良好环境。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既是工会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法律赋予工会的重要权利;既是党提出的要求,也是职工群众的迫切愿望。如果工会不加大依法维权的力度,就不可能完成党交给我们的重要政治任务,不可能赢得职工群众的信赖和支持,也不可能对职工群众有真正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今后工会在维权方面,一定要努力做到声音更响,力度更大,措施更得力,效果更加明显。

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外来工工会组建工作的方式方法,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职工参与”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必须明确广大外来工是工会工作的主体,他们是工会组建工作、工会主席选举工作、民主管理工作、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等工作的主角,缺少他们的积极参与,工会工作的实效就会大打折扣。二是要形成“职工参与”的格局,就要解决好工会工作中存在的普法宣传及由此而来的维权意识增强与工会不能有效地、具体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矛盾,把宣传教育与解决具体维权问题结合起来,使他们了解工会,主动参加工会,并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生活的质量和水平。

要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力度。这是维护外来工权益的基础工作。实践表明,凡是外来工权益受到侵犯的企业大都是未有建立工会。必须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力度,推进党工共建,将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列入党的基层组织固本强基工程中,统一布置,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形成党建带工建、党建工建双丰收的良好局面。

要进一步探索创新和完善维护外来工权益工作机制。要加大源头参与力度,积极推行三方协商机制和工会与政府联席(联系)会议制度,从立法参与和政策制定上维护好外来工的合法权益,为下级工会“切实维权”创造条件,搞好服务,提供保证。上级工会要支持基层工会干部大胆维权,依法维权,努力为他们说话,为他们撑腰。对一些严重侵犯外来工权益、性质特别恶劣的违法行为,要旗帜鲜明地坚决予以斗争。要坚持和发展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要把外来工列为工会帮扶中心的服务对象,加大对他们的帮扶力度,把帮扶中心作为工会联系外来工的重要载体和窗口,使工会成为外来工的贴心人。

(五)必须将外来工的培训纳入各级公共财政的支持范围,提高外来工的综合素质。

全面提高农民的素质,这是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增强我国产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按照“1号文件”的要求,为了做好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一是要将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各级公共财政的支持范围,建立“政府主导、多方筹集”的投入机制。二是把满足市场需求作为出发点。要根据市场和企业的需求,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实行定向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三是积极探索新的培训方式。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开展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为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培训效果,应由农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问,政府对接受训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资助。要防止和纠正各种强制农民参加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的错误做法。四是加强对农村职业技能教育的支持力度。长期以来,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内容与农村发展需求严重脱节。由于经费短缺,农村职业教育机构萎缩,人员大量流失。要有效整合教育资源,把发展中等职业学校的重点放到农村去。

(作者单位:广东省总工名

注:本文所用调查数据均来自广东省总工会2004年重点课题报告《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劳动经济权益维护和工会组建相关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