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拓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新路
——写在《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施行之际
2000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我国第一部关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东工会工作的一件大事。她的颁布和实施,将对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对促进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产生积极的,重大的影响。
一、严峻的现实和维权工作的现状要求加大劳动法律监督的力度
自1994年国家颁布《劳动法》以来,我省重视劳动立法工作,相继制定了《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省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劳动行政法规、规章。但是,我省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现象仍然严重,劳动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仅在去年上半年,全省就发生数起引起社会严重关注,甚至震惊全国的恶性侵权事件。去年1月,海珠区新 镇永利制衣厂克扣工人工资,并将两名与之论理的工人殴致重伤,引起媒体关注;3月,惠来县隆江镇佳成打火机厂发生爆炸,死亡17人;5月中旬,惠州市惠东县一家企业保安用枪击伤工人,《工人日报》、《四川日报》进行了报道;5月下旬,中山市横栏镇中横灯饰厂非法拘禁、毒打20名职工,《工人日报》连续报道,全国总工会派员调查;6月中旬,南海市飞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职工群体性中毒,68名职工需送职业病防治院救治;6月30日,江门一企业发生大爆炸,死亡35人,失踪2人,伤100多人,震惊全国,江泽民总书记对此作重要批不。12月1日,《条例》刚刚通过,东莞又发生违建楼倒塌事故,死亡8人,伤32人。严峻的现实表明,尽管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中央也三令五申,但侵权事件、安全生产事故仍一再发生,究其重要原因,就是劳动法律监督薄弱,致使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得不到贯彻落实。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它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基础,为国家劳动法律监督提供信息,创造条件,并以其广泛的群众性起到强化国家监督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遇到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借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阻挠、抗拒工会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一些用人单位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致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不敢大胆履行监督职责。面对严峻的现实,作为工会维权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迫切需要加大力度,使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得到更强有力的监督。
二、《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赋予工会实质性监督权
为了改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薄弱的状况,省总工会经过多方论证和权衡,与省人大有关部门多次协商沟通,数易其稿,于年中正式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2000年11月24日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2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总结近年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实践经验,结合我省的实际予以制定,在全国具有开创意义。
这一创先之举,明确了工会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权利和职责,反映了广大职工群众的迫切愿望和呼声,顺应了我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条例》的一个闪亮点,就是创造性地提出了工会可以发出劳动法律监督书,以及建立政府向工会报告处理情况的反馈制度。这赋予了工会实质性的监督权。
《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任务: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安全生产、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保障规定的执行情况;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签等有关集体合同规定的执行情况;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执行情况;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执行情况;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和职业病危害处理规定的执行情况;有关职工养老、工伤、失业、医疗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执行情况;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执行情况;其他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各级工会必须明确劳动法律监督的任务,按照《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上述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针对近年来我省劳动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特大伤亡事故屡有发生的情况,《条例》特别规定:“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应当及时提出改正建议,用人单位行政方面应当及时研究改正;工会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及时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工会有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条例》的这些规定,对工会来说,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工会必须严格履行这些义务。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工会履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必须着重做好如下几项工作:一是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三方协商制度是高层次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有效机制。这项制度在全国许多地方已推行多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我省一些地市也已建立,但相当一部分地市,仍是空白。这次《条例》以法规形式确认这项制度,在全国是一个首创。二是用好调查权。《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工会接到投诉、.举报、报告,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这是针对有些用人单位拒绝工会履行监督职责,特别是拒绝工会进行调查,而专门作出的赋予工会调查权的规定。三是发出劳动法律监督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工会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可以发出劳动法律监督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并在30日内将改正情况告知工会。”“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工会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问题的报告后,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书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得以落实的一个有力措施,在立法上是一个创新。发劳动法律监督书应注意的是,要经工会讨论并由工会主席签发。具体如何操作,省总工会将尽快制定出实施意见。
基层工会履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应着重做好的工作,主要是与所在用人单位建立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涉及职工权益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同时对所在用人单位发生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向所在用人单位工会和上级工会报告。
三、认清职责,抓住机遇,把维权落到实处
《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颁布施行来之不易,对工会来说,既是机遇,更是挑战。各级工会要认清职责,抓住机遇,理直气壮地履行好劳动法律监督权。近期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迅速组织全省各级工会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高潮,使各级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及时了解掌握这一法律武器,以《条例》来规范和促进维权工作,减少、杜绝侵权现象的发生。省总将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意见配合《条例》的贯彻。
二是抓紧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目前全省已有12个地级市、131个县(区)工会建立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尚未建立这一机构的,应加快建立,形成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网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调整、充实这一机构,吸收政府有关部门如经贸、劳动社保、卫生、法制、质检等部门人员参加。
要按照胡锦涛同志最近讲话的精神,建立起工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代表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使一些影响到职工群体性利益的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是抓好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选聘、培训和发证工作。目前我省有1.1万多名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会将继续选聘一部分工会干部、职工代表来担任基层的劳动法律监督员,经过专业培训,发给监督员证,正式持证上岗,这项工作在春节后要全面展开。
四是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团结与合作,在发挥行政法律监察的同时,加大开展群众性的监督工作,使群众监督作为行政监察、行政监督的一个延伸。通过将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和职工群众的群众监督相结合,使各类违法违规的行为能够得到纠正和处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工会必须紧紧抓住《广东省]二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颁布施行的契机,以极大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来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做到有为有位,努力开拓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新路。
(本文作者系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