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粤教工委[2000]6号

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落实《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赋予的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的权利,进一步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我们制定了《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学校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广东省教育工会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总结高校教代会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全面落实《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四项职权。

第四条教代会要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职权,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中心工作的开展;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权,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五条教代会可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几年为一届由学校自己确定,但必须形成制度。

第六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领导下(或协同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筹备

第七条教代会首届或换届,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和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校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没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会务等若干具体工作小组。

第八条学校党政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第九条由党委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也可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请示。

第十条由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选区、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方法等。

第十一条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做好教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十四条届中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工会(或由工会协同教代会常委会)负责。

第三章代表

第十五条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为选教代会代表。    

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作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应具有相当的素质,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教师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十八条代表的产生。可根据学校实际,一般以系(或学院)、部门为单位设选区并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各选区工会根据代表名额,通过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教职工直接采取地记名投票选举。当选代表票数须超过选区教职工半数。

第十九条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

第二十条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筹备领导小组后,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本校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一条按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团(组),民主选举正副团(组)长。

第二十二条代表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组)活动。代表调离本校或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第二十三条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经原选区教职工讨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由代表团(组)向学校工会(或教代会常委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四条代表出现缺额,需要补选的,经校工会(或教代会常委会)同意,由选区按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也可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代表一般是学校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

第二十六条工会(或工会协同教代会常委会)负责做好代表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对自己权利义务、对教代会性质和职权的认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提案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问,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

第二十九条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笫三十条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组)名议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由工会(或教代会常委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核提案是否属本校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审核合格的提案,学校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提案,不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立案的提案须送交校党政领导办公会议讨沦,由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尽早办理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五章预备会议

第三十四条预备会的基本程序是:

1、听取筹备领导小组(或工会、教代会常委会)报告教代会筹备情况。

2、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3、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4、选举火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5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

第六章主席团

第三十六条每次教代会召开时,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全体代表在预备会议时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人数可根据学校规模自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及决议、决定草案;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事项。

第三十九条如教代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届中各次大会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议期问,常务委员会履行主席团各项职责。

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全体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章正式会议

第四十条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1、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2、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

3、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4、工会(或教代会常委会)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5、工会(或教代会常委会)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6、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或教代会常委会)汇报。

7、主席团(或教代会常委会)听取各代表团意见后,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8、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发言。

9、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10、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章决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教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十二条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或教代会常委会)初步审议、认可,并征求各代表团意见;主席团(或教代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决议、决定的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校长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教代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

第四十四条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如意见不集中时,以投票为宜。

第四十五条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经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九章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

第四十七条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或教代会常委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定;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有关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决定和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四十八条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设置,根据各校实际而定,一般可设提案审理、生活福利、教学科研、劳动人事、干部评议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由工会(或教代坐常委会)根据需要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设置组成方案,提交教代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可适当聘请一些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或教代会常委会主持。参加人员有:党政领导、教代会常委会委员、校工会主要领导、教代会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和与议题有关人员。

第五十一条学校下属的院(系)可参照本《规程》的基本精神,从院(系)的实际情况出发,分别建立不同形式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院(系)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院(系)教代会代表团会议制度。

第五十二条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结合召开。

第五十三条本规程基本精神也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