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胜任工作培训期间,可以只发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吗?
【案件概况】
网友邓先生向“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他是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2018年11月,他在公司的季度考核中因销售业绩不达标,而被认定“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被认定“不能胜任工作”,那么应当接受一个月的培训。培训期间,用人单位只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邓先生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做法都不合理,侵犯了他的合法权利,特向省总工会工会律师咨询:职工不胜任工作接受培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只发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吗?
【回复意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当劳动者出现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有两项措施可选择,一是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二是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是,培训期间的工资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发放,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时间发放工资,用人单位经常感觉“不值”,因为劳动者并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没有为企业创造价值;另一方面,劳动者则认为,其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进行培训,目的也是为了提高职业技能,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目前,法律对此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的劳动,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根据正常工作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关键在于确定劳动者接受培训期间是否视为提供了正常的劳动。
有观点认为,劳动者接受培训的原因是自身能力不能胜任工作,这在本质上属于劳动者的个人原因,而且在接受培训期间劳动者客观上也的确没有提供劳动,所谓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只在“产假期限”“工伤医疗期”“参加特定社会活动”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而接受单位的培训显然不属于法定的范围,因此应当允许用人单位只发放基本工资。
也有观点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非因为存在主观过错,而是因为客观能力达不到岗位的要求,而客观能力和很多因素有关,不能简单地归责于劳动者本人。此外,培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者在培训期间客观上没有提供劳动不是因为自己偷懒,而是因为用人单位不让自己提供劳动。因此,在这是用人单位的安排,且劳动者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从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我们倾向认为,第二种观点可能更加合理。因为劳动者接受培训期间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并非劳动者本人所能决定,而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如果据此只发放基本工资实际上相当于降低了劳动者的工资。
【风险提示】
问:用人单位基于职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工作岗位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岗位的标准发放工资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调岗或者培训,而根据“岗变薪变”的原则,一般调岗可以适当调薪。所谓的“适当调薪”,应当具有合理性。一般来说岗位调整后的薪酬应当按照新工作岗位的标准发放。如果以高于新工作岗位的标准发放,那么对其他处于相同或同类岗位的职工是不公平的;如果以低于新工作岗位的标准发放,那么对被调岗的员工来说也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