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出台
为了加强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关的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联合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国入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不适用于外国驻华吏、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门统一制作。
《规定》还就其它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