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镇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就业暂行办法》出台

最近,珠海市颁布了旨在保障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建立和健全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就业保护制度的《珠海市城镇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就业暂行办法》。该办法就用人单位招工、失业职工就业和企业宫余人员的安置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有:

一、用人单位招工时应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优先在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中招收。实在无法在当地失业职工中招到的,方可申请到外地招工。

二、用人单位招工时,不得以性别、年龄、婚姻、相貌等条件拒绝招用同等条件的本地失业职工和富余人员。

三、严格控制招用外地临时工。用人单位招用外地临时工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用人单位一次招工五名以上的,必须到市劳务市场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考,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经转业培训的失业职工和富余人员,禁止“内招”。

五、用人单位每年招用新工人时必须按6:1的比例选用本地失业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招用失业职工和富余人员后,不得作临时工使用,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六、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先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不足时方可在市内招工,否则不得招用新工人。

七、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应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主动指导、帮助企业做好安置工作。

八、失业职工和富余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应优先给予办理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九、用人单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不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的,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及时查处。

十、对拒绝接收或未按核定比例安置失业职工和富余人员的用人单位,除对其招、调职工进行限制外,并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