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合同制度与职代会制度相结合问题的探讨

集体合同制度是以工会作为职工集体劳权的代表,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企业的劳动标准,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合同需要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如此说,职代会就成为集体合同订立的必然程序,并为集体合同符合大多数职工的利益要求提供保障。如何使集体合同制度与职代会制度结合起来,更显效果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从下面几方面探讨研究:

—、签订、实施集体合同与职代会的全过程结合

1.充分发挥职代会组织体系的作用,做好集体合同起草准备工作。不管是确定平等协商的议题还是起草合同文本,在广泛听取职工的呼声和要求时,可以通过职代会各代表团(组)的形式把职工的意见征集起来。在起草涉及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专项条款时,由职代会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级)组织职工代表做好调查、测算、论证工作。

2.协商形式的选择:一是工会组织推选职工代表与企业法人及其委派的人员进行协商。二是以职代会联席会议的形式、由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为职工代表一方,与企业法人和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企业一方的代表共同协商。对于第二种形式可以这样理解:联席会议是职代会闭会期间协商处理需要临时解决企业重大问题而设,具备一定基础上的集体协商性质,参加人员都是由取工代表选举产生。那么,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可以对职代会联席会议的主体、形式加以完善、对协商内容和职权作相应调整,按平等协商的要求规范。

3.双方签字要通过职代会的审议程序,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代会审议,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合同内容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在职代会上,应由企业行政方面和工会主席就集体合同草案的产生过程、条款依据、协商情况以及各自承担的义务作出说明。合同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人和工会主席分别代表各自一方签字。

4.发挥职代会的检查监督作用。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可以由职代会推选职工代表、工会代表、行政代表联合组成检查监督小组,负责监督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定期收集职工群众对履行集体合同的意见和要求,定期向职代会报告检查情况。

二、集体合同内容与职代会职权的衔接

1.根据企业转制的要求,调整职代会职权,建章立制。在公司制企业里,职代会职权可以适应新的变化作出调整和充实。企业对工资水平、奖金分配、重要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等问题在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在集体合同中加以确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提交职代会通过才签约。国有、集体企业职代会按照《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在职代会职权中需明确规定协商结果和集体合同草案由职代会讨论通过。

2.逐步衔接,妥善处理重复部份。在工作实践中,集体合同内容与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会有重叠的现象,如何处理?可以这样考虑:确定劳动标准的做法应逐步转移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和合同化管理的轨道上;劳动标准的内容应主要在集体合同中体现。另一方面,劳动关系内容大都属职代会共决权或决定权范围,在处理方法上,一是集体合同只作原则大体规定的,职代会有必要在实施方面审议通过具体的细则;二是职代会只通过原则要求的,集体合同就有必要作出达标化的规定。

(作者单位:广州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