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对职工子女劳保供养医疗费有新规

为切实解决职工子女劳保供养、医疗费用问题,最近佛山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人事局本着合理分担的原则,决定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市区范围执行新规定。

一、市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承包、租赁企业、街道企业的职工,其独生子女的劳保供养、医疗费用的报销(手术费和普通药费报销50%)按年度由夫妇双方单位分别承担,即男方单位负责单年,女方单位负责双年,(若遇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以医院结算单据的日期为准)如果一方是个体户或私营企业,轮到该年度则由个人负担。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如果男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属公费医疗办公室办证的)其独生子女的供养及医疗费则全部由男方单位负责。如女方在机关事业单位,男方在企业、个体等单位,则按1992年佛劳字(74)号文办理,即实行男单女双年制。事业单位如果是财政差额补贴,不属公医办办证的单位,其职工独生子女的供养及医疗费报销也按男单女双年制的办法。在佛劳字(1992)74号文之前已办理由女方单位负责供养的,不再作调整。

三、夫妻双方是职工的,其中有一方在外地工作,其子女的劳保供养及医疗费报销,随户口确定。如户口随父亲的,由父亲所在单位负责,户口随母亲的,由母亲所在单位负责。如夫妻离婚,其子女的供养及医疗费用以法院判的那方负责。

四、符合规定生第二胎(含一产多胎)的职工,其子女的劳保关系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承担,即排行单数的子女由男方单位负责,排行双数的子女由女方单位负责,其医疗费则由劳保供养的单位负责报销。夫妻双方中一方在衣村,孩子户口在衣村的,其供养关系则按合理分担的办法。

五、职工子女就读的职业中学,其性质属普通中学,在就读期间内,可继续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有关劳保待遇,供养终止时间至毕业当年的九月三十日。

(邓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