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国有中小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调查
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稳定企业劳动关系,这是贯彻落实《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牛鼻子”工作。1989年开始,我市已在企事业单位推行签订双保合同。《劳动法》颁布实施后,我们把双保合同过渡为集体合同,在各企事业中进一步推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目前,全市签订集体合同企事业单位196个。多年来,我们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对充分发挥工会社会职能作用,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协调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共同推进生产经营(工作)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社会上产生广泛的影响。但近年由于市场环境影响,我们在国有企业中推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却遇到了困难。国有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步履维艰,进展缓慢,签订率仅达46%,比事业单位签订率77.6%低近32个百分点相当部分国有企业党政工领导及职工对推行签订集体合同感到困难,积极性不高。一些过去签订双保合同较好的国有企业,现在也难以签订集体合同。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几个方面。
一、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近年我市国有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影响,大部分生产经营困难重重,资金紧缺,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差,有的甚至濒临倒闭。如经委预算内国有企业16家,目前停产、半停产企业占7家,职工达1300多人,今年上半年亏损企业占8成。财贸下属7个企业集团,亏损企业6个。国有企业经营亏损给签订集体合同带来了许多困难。
1.企业人员思想不稳定。由于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重重,严重亏损,加上沉重的历史包袱,生产经营难以为继。干部职工不安心企业,大家没有心思考虑集体合同。
2.法定劳动标准难落实。受市场环境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不稳定,生产任务不饱满,经济效益差,不少企业生产经营处于打打停停状态。经营者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对企业生产经营前景难以把握,心中无数,普遍不敢签订集体合同,怕签了到头来若兑现不了,难向职工交待。有的虽然同意签订集体合同,但对贯彻执行有关法定劳动标准,如工资、加班报酬、社会保险、职工医疗等问题,经营者往往避实就虚,内容含糊其词,给自己留有余地。这种集体合同,实际意义不大。
3.集体合同难兑现。企业签订合同后,往往由于市场形势变化,生产经营出现新的困难,致使无法正常履行集体合同。去年签订集体合同的42家国有企业中,完全兑现率仅达65%。集体合同兑现难,使一些干部职工对集体合同失去兴趣,认为集体合同可有可无。
二、企业体制改革的影响。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尤其是国有商贸企业体制改革,推行车间、门店、柜组承包、租赁,企业由大化小,权力下放,企业管理由过去紧密型变为松散型,除了人事权外,企业全部或大部分经营自主权下放到承包(租赁)实体,这些车间、门店、柜组巳变为二级法人经济实体。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体制这种转变,给签订集体合同带来了许多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有两个方面。
1.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责任的归责问题。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后,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其责难以明确。首先是行政方面责任的归责问题。企业实行车间、门店、柜组承包、租赁后,其经营自主权全部或大部分下放,职工的岗位安置、工作时间、工资、奖金、补贴、劳保用品及生活福利等,一般由承包(租赁)车间、门店、柜组自行负责,自主确定。企业行政对职工这些权益的责任由直接变为间接。这样,使集体合同主体关键一方——企业行政的责任难以明确和落实。其次是职工对集体合同承担责任问题。企业改革后,把企业职工从一个利益整体群体分为若干利益群体,职工对企业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由过去向企业承担义务责任,变为向承包实体承担直接责任,而向企业承担间接责任。这种关系的变化,同样使职工对企业集体合同承担的义务责任关系也发生了改变。
2集体合同内容的适应范围问题。由于各个承包、租赁实体不同,经营情况各异,效益各异,集体合同很难用同一劳动标准和福利标准覆盖全企业职工,这就给集体合同具体劳动标准的订立增加了难度。
此外,当前政府正在推进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企业如何改革,今后企业何去何从,经营者由谁担任,职工如何安置,大家拭目以待,致使签订集体合同难以落实。
三、执行国家法规、政策与结合企业实际的误区。有的困难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从自己的实际出发,灵活执行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如职工医疗管理,采取医疗费个人定额包干或按工龄长短确定比例报销医疗费。这些没有完整地按国家规定劳动标准执行的集体合同送到劳动部门审查时,很难获准通过。而对劳动部门提出的按国家规定劳动标准执行的修改意见,多数困难企业行政领导难以接受,认为劳动部门对企业的要求太高,企业经济无法承受。于是有的把劳动部门退回的集体合同束之高阁,置之不理。这样,挫伤了部分企业和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积极性。
针对目前国有中小型企业的实际,要抓好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困难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必须在以下几方面作文章。
1.要进一步提高对国有困难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必要性的认识。当前国有中小型企业经营普遍比较困难,大多数经营者的精力集中在解决企业困难,维持企业生产经营上,提起签订集体合同,有的经营者认为目前企业的主要问题是解决职工饭碗问题,现在没时间、没精力考虑签订合同这件事;有的甚至认为签订集体合同是进一步加重企业经济负担;困难企业经营者则认为目前企业生产经营极度困难,朝不保夕,没有条件签订,签了也没能力兑现。他们多数未能正确认识困难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是稳定困难企业职工队伍的重要措施;是发动、吸引职工与企业同甘共苦,共同克服困难,建立利益共同体的重要手段;是完善当前国企改革的必要举措。
要解决经营者的认识问题,各级行政和工会必须进一步加强宣传学习((劳动法》,提高企业经营者对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意义的认识。尤其是劳动、体改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工会要达成统一共识,共同推进国有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2.发展单项集体合同。困难企业实施综合性集体合同有困难,可发展签订单项集体合同。目前在企业经济环境复杂,效益差的情况下,发展单项集体合同比综合性集体合同更具可行性。(1)单项集体合同能结合企业实际,做到突出重点,抓住职工与企业的主要矛盾,集中力量解决职工最关注和必须解决的问题,维护职工队伍稳定。(2)解决问题单一,化繁为简,减轻经营者的思想顾虑和心理压力,易被经营者接受。(3)单项集体合同可从某一问题的深度上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比那些高度概括性条款的综合性集体合同更充实,更实在。(4)单项集体合同一般涉及经济面相对较小,更适合经济困难企业,合同易于履行和兑现。因此,发展单项集体合同,是当前国有困难企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一条可行路子。
3.允许困难企业在不违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总体原则的前提下,确立自己的劳动标准。当前,国有企业正从计划经济过渡为市场经济,企业情况千差万别,贯彻落实((劳动法》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尤其是困难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要一步到位困难极大,也不现实。我们应允许困难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有一个过渡过程,在不损害企业和职工根本利益,不违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总体原则的前提下,通过职代会确定自己过渡时期的劳动标准。有关部门审议集体合同,应考虑企业的实际,对困难国有企业区别对待,对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原则给予支持。
4.探索试行小行业性集体合同。目前,部分实行内部承包(租赁)企业,经营者损害职工合法利益的行为经常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为协调好这些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们可根据各类企业的实际,推行签订小行业性集体合同。由企业行政组织各个承包(租赁)责任人,与各承包车间、门店、柜组职工代表及企业工会代表进行协商,签订带有行业性质的集体合同,依法从各方面规范各承包(租赁)责任人的法律行为,协调各方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一个良好的企业内部管理秩序,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作者单位:高州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