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分流安置下岗职工有新举措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切实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把实施再就业工程落到实处,近日,江门市政府制定了妥善分流安置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新举措。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下岗职工借用办法,鼓励下岗职工重新上岗。企业下岗职职工在各用人单位之间调剂借用,借用期限由双方单位商定。借用期间,职工的原企业应继续为借出人员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或原企业和借用企业双方商定一定的比例各自为借出人员缴纳。其中个人缴交部分,可由职工向企业缴交,也可由借用单位扣缴,职工既可在原单位也可在借用单位退休,解除下岗职工的后顾之忧。市直企业下岗职工借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制订。

   二、鼓励和引导困难企业职工个人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生产自教项目。困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组织的生产自救而收入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企业给予补足;对无故不参加企业组织的生产自救活动或不服从正常分配达两次,停止其享受的生活补助费;对三次不服从正常分配的下岗职工,企业可按照《广东省国有企业富余下岗职工安置实施办法》予以辞退。

   三、鼓励困难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应允许和支持放假待岗的职工从事其它有报翻的劳动,保留原有的劳动关系,相应调整劳动合同的内容,企业继续为该职工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恢复生产时,应先书面通知本人返岗,逾期超过15天不归者,企业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四、企业下岗职工可办理停新留职。企业下岗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办理停薪留职,具体时间和期限由企业和停薪留职者商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年。下岗职工停薪留职期间,由企业继续为其办理法定的社会保险,并按市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缴保费,其个人缴交部分,职工须按时向企业缴交。

(陈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