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贯彻实施《劳动法》协调领导小组关于集团公司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

总工办发[19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各计划单列市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推进集团公司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形成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对集固公司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团公司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原则上应在具有生产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权限的一级单位建立。凡有权决定或部分决定职工劳动标准和条件的一级单位,均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面就职工劳动标准及与劳动关系有关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集团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生产经营性的集团公司、既进行生产经营又从事资本运营的集团公司,应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集团公司的集体合同对各成员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由政府部门改组的、只从事资本运营、不直接进行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的集团公司,应建立平等协商机制。由工会代表职工与集团公司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进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基础上,形成协议,共同遵守。该集团公司对所属成员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有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责任。

二、集团公司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子公司的集体合同。也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根据集团公司签订的集体合同,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经本级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原则上应执行集团公司的集体合同。可以根据集团公司集体合同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要经分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一般应作为集团公司集体合同的附件。

集团公司的分公司需要签订集体合同的,由集团公司和工会分别授权分公司和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分公司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应与授权文书一并报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由于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应注意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全面考虑,统筹规划,充分听取子公司、分公司的意见,研究确定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具体形式、内容、方法等等。集团公司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主要解决集团公司中职工普遍关心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些内容可以订得原则一些,由有关子公司或分公司在集体合同或实施细则中,进一步加以细化、量化和补充。

四、要注意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之间的相互衔接和一致。一般来说子公司、分公司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在集团公司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经过平等协商,对集团公司的集体合同进一步细化和量化,补充具有本单位特殊性的条款,使集体合同更加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和实施。

五、集团公司的集体合同文本在正式签订前,要经集团公司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正式签订后,报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尚未建立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集团公司,也可通过公司工会广泛征求所属各单位广大职工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所属单位工会主席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正式签订、上报。

子公司、分公司集体合同或实施细则正式签订前,应报送集团公司行政和工会征求意见。

跨地区集团公司集体合同文本签订后,除全国性集团公司报国家劳动部外,其它均报送集团公司所在县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集团公司的集体合同和子公司、分公司的集体合同或实施细则生效后,要以适当形式向成员企业和全体职工公布。

六、各级工会要注意探索和总结集团公司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经验,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问题,使集团公司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促进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