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回扣等商业行为的界定
今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诸如“回扣”、“有奖销售”等人们司空见惯的经济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回扣”是贿赂还是合理惯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回扣是合法的:一个是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对方折扣.,或者给中间人佣金;一个是接受折扣、佣金的经旮者,必须如实入帐。如果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入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则以受贿论处。
“有奖销售?',有的是合法的,但有些经营者不是通过提高质盈、降低成本、改善服务进行正当竞争,而是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去迫逐“效益”。针对这种情况,《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三种有奖销售是非法的,即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权钱交易”,包括搞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利用权力强买强卖等。目前,这种现象也比较严重,为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条件。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定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等。对这些靠权力经营的行为,,都要依法处理。
以法律保护商业秘密还是人们不太熟悉的新问题。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理应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鉴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立法尚没有对商业秘密调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它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以弥补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条文中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是广义的,包括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摘自《中国企业报》199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