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劳动者的权益

一一深圳致丽工艺玩具厂特大火灾留给人们的思考

11月19日.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致丽工艺玩具厂发生了迄今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最为惨痛、令世人震惊的特大恶性事故,300多名“打工仔”、“打工妹“因工厂突然起火陷身火海9而工厂的大门因被反锁,致使众多职工逃生无门,80多人被活活烧死,,其中20多人“体无全肤”。死者多为青年女工!

据初步了解,造成这起呈大恶性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个别港商只顾赚钱,不顾工入死活,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和消防法规,,擅自将出入大门和消防通道用铁闸封死所致。

从加班加点、克扣工资到随意足骂、投身,发展到体罚.,一个时期以来,少数“三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和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氮育的问题比较突出。

目前我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项目已达13万多个,从业职工超过600多万入。发达国家经济技术手段的大懿涌入,大大推动了我国的经济物质文化水平的发展。但也确有少数外商,不顾国际通行的惯例,无视我国的法律法规,无法无天,胡作非为,,贪婪无度,令人发指。

某玩具公司装配车间工人,,每人每月加班达200多个小时,有时一次要连续工作28小时,而工资和补贴却非常低微。一家中日合资的钟表公司,人班劳动定额为4000件,而在日本国内的最高定额也只有2500件。职工为了完成劳动定额,经常因劳累过度而晕倒。还有个别外商老板侵吞工人巨额工资后,逃往境外。

在一些较小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管理人员往往任意打骂、侮辱、处罚职工。某鞋厂明文规定管理入员可以打骂工入,如果工人还口还手就立即辞退。一家制衣公司的工人在自检服装时碰了一下保安人员,便遭经理与保安人员的毒打,厂方不但不让请假,还逼他写检查并扣发工资。另一职工因对这一处理表示异议,也遭毒打,并扣发其在厂5名家屈的全部工资。有的外资企业的资方为防止工入外沉,竞把工人的身份证、边防证、临时居住证统统收缴。

深圳有关部门曾对致丽工艺玩具广违反有关安全规定提出警告,发出整顿通知,但港商翌若罔闻,,拒不执行,以致酿成如此巨大的悲剧。

有些如塑料、玩具、制鞋、纺织等劳动密梊型的“三资“企业,劳动条件十分恶劣,高溫间热.,空气污浊,噪声严重超标,甚至工入常年在有毒气体的环境中作业,连口罩也不发一个。某市曾对7家合资企业抽查,其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气体含噩超过国家标准8到10倍。某市一家制衣厂,86个工人挤在一间70平方米的仓库里住宿.工人们说:“我们上班是机器人,下班是木头人°”

“任何国家在利用外国资本时,不得以牺牲本国职工利益作代价。”这一国际惯例是世界各国对外开放的一项基本准则。“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他们享有符合安全与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享有同工同酬、不受任何歧视,最低报酬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权益,每个入都享有受到失业保护,禁止强制性劳动,享有法定工作时间、休息日、节假日、有酬休假和各种社会保障的权益。

维护权益的有效办法就是拿起法律武器!

除了各级政府外,   “三资“企业职工权益主要通过企业里的工会组织予以保护,这在《宪法》和《工会法》以及先后颁发的合资、合作、外资企业法及实施条件、细则中都有明确规定。全国总工会还在1992年8月制订颁布了《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步伐和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 《意见》规定巳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尽快组建工会.新开办的企业最迟应在开业一年后把工会组建起来,这样做也符合国际惯例。

但据全国总工会基层部负责同志介绍,目前全国“三资”企业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很低,仅占总数的30%左右,且问题多出现在这些没有组建工会的企业里。

作为外商,他们对我国工会的性质还缺乏认识,因此不按国际惯例办事,担心我们的工会也像境外的工会那样,组织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抗.因而对成立工会持消极态度。有的外商甚至在洽谈、签约时就公开提出不组建工会。有的外商不愿意拨交工会经费.还有的甚至开除要求成立工会的职了。对此,我们应向外商做工作,使他们认识到工会的作用。

遗憾的是,作为中方管理人员,也有那么一些人对组建工会持消极态度,以牺牲职工的合法权益取悦对方。一些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在同外商洽谈和签约时,片面强调优憋条件,不敢坚持原则,委屈求全,,一味迁就,生怕建了工会吓跑外商,对巳出现的纠纷低调处理。当职工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敢理直气壮地给予保护。就像致丽工艺玩具广的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只管收取管理费,其它概不“管理”。

实践证阴,凡是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都很少,劳动关系也相对稳定,即便出现矛盾或纠纷,也能通过工会及时化解矛盾,解决争端,从而保证了企业的稳定发展。现在许多“三资“企业巳经惹识到,主会组织对他们来讲是必不可少的,是企业和定发展的重要保证。福建的福日公司外方经理甚至表示:“福日公司不能没有工会。”但在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劳动纠纷也较多。这几年外商投资企业出现的停工、怠工和罢工事件,基本上是发生在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

组建工会是法律赋予中国工人的权利,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理应遵守这一法律。当工会干部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非难或不公正对待时,上级工会有权依法干预,当地政府有责任给予纠正。

“11?19”的大火熄灭了,80多个充满玫瑰芬芳的生命消失了,“11。19"的悲剧告诉我们.为了劳动者的权益,,中国工人阶级有权挺直自己的脊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