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税征”的同时别丢了对劳动者的服务

我国目前存在两类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在整合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势在必行的大背景下,如何认识两类征收主体的优劣?笔者赴广东、汀苏、浙汀等地了解了情况。

在处理社保投诉举报方面

在参保人员的具体社会保险权益方而,社保征收比税务征收更具有明显优势。其中最突出的是对劳动者有关社保方而投诉举报的处理。

在实行税务全责征收的地区,劳动者的这些投诉举报均由税务部门处理,但是由于税务部门没有维护个人权益的工作机制,也缺乏相应的专业人员,很少介入处理。

在实行税务代征的地区,这一问题仍然主要由社保机构处理,但是由于《社会保险法》将对该问题的查处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让社保机构在执法依据上存在障碍。

在养老医疗工伤待遇的兑现方面

由于社保征收与待遇的密切关联,在缴付分离的模式下,参保人员的社保权益也经常会遭受损害。包括养老金损失,不能享受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待遇。

在刚刚由社保征收划转税务征收的河南省,由于税务机关不积极收取社保费,导致新增人员如新生儿无法享受医保待遇多有发生。新生儿的亲属甚至要通过“关系”才能在税务机关缴上医保费,即便如此,也仍会有相当部分的医疗费用无法纳入医保基金的支付——因为医保基金支付对参保时间是有明确要求的。

税务征收、缴付分离模式下,由于增加了税务机关与社保机构之间的政策衔接、数据传输环节,增大了错误发生几率,这对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也产生重要影响。在税务机关已经收取了社保费,但是信息尚未录入社保机构信息系统时,就可能发生断保。如果中间环节发生错误,跨部门解决远比一个部门解决更为复杂。

广州某大型医药生产企业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无奈地说,“由于税务机关只管征费不管待遇,他们对于参保人员的待遇既不敏感也没有积极性,他们经常会说‘这是待遇问题,你们去找社保’。可是这本质上是缴费问题,找社保机构也没法解决。再追问,税务工作人员就会说‘是人就要犯错误嘛,你没犯过错误吗,犯了错误解决啊,解决就要时间呀,解决了不就好了嘛’,可是,参保人损失的权益谁来承担?”

比较而言,社保机构虽然也重视缴费,但是对于待遇问题不会忽视,毕竟缴费只是手段,保障待遇享受才是目的。除了直接的待遇损失外,在税务征收、缴付分离模式下,用人单位、参保个人还会遭遇很多间接损失,包括处理程序、复杂性增加,交通、沟通成本增加,这实际上也导致了参保人和用人单位权益的损失,而且这种损失无法获得补偿。


不应让参保人权益受损

众多企业劳资人员表示,确定社保费征缴主体,并不完全是政府的事情,应该征询企业和参保人员的意见。社保费征收机构与其说是行政权力机构,不如说是社会服务机构,其存在就是为广大参保人员服务,而方便亿万民众是社会保障机构的使命。如果对征收体制决策不当,导致参保人员权益受损,增加服务对象的负担和麻烦,既违背了现代服务型政府的治理理念,也背离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目的,将成为社会保障制度良性发展的障碍。

(摘编自期刊《中国社会保障》2017年5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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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社保税征”对广东有哪些影响?

对广东来说,早已实现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用,此次征收机构改革影响较小。在降低企业社保成本上,广东更是先行一步。在日前公布的“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中,就制定了包括“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4%的按14%执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生育保险费率降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降2CP/o-3CP/o”等一系列降低社保费率的举措,受到企业广泛欢迎。社保改革牵一发而劫全身,降低社保费率与征收体制改革应同步,期待更多降低费率政策在广东落地,既能激发企业活力,也能推动我省营商环境更具优势。

——9月20日《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