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并归国家所有;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利润为其主要经营目标。商业银行多数采用的是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另外还有独资经营、官商合营、国家经营等不同的组织形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一些国家为扩大政府对金融的干预和影响,对某些大商业银行实行国有化,如法国的里昂信贷银行、法国兴业银行和巴黎国民银行原都是私营股份制的大商业银行,后被法国收归国有,成为国家所有的商业银行。
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由中央银行、府政有关部门和其它专业人员组成的监事会对银行的经营进行监督来实现的,但不干涉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
国有商业银行在整个商业银行体系中起着主体作用,是其它商业银行不可能取代的。
多年以来,我国的专业银行具有商业银行的职能,却没有建立起现代商业银行自担风险、由我约束、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运行机制,使我国的整个银行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以后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将是一种崭新的国家独资的全国性大商业银行体制,它们就可以摆脱政府干预,独立决定贷款投向,坚持银行资产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相统一的原则,争取在最小的风险下获得最大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