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法”研墨润笔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市场运行所具有的鼓励竞争、追求效益的特点得到了充分发挥,但是,作为事物的另一方面,保障公平和保护弱者,防止贫富悬殊也巳提到全社会面前。现在,它巳引起政府的重视,成为当前我国劳动部门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此思想指导下,最低工资法正在制定中,准备用立法的形式规范企业的分配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收益。

劳动部门认为,市场运行自发地倾向于效率,鼓励强者,却不会自发地追求公正和保护弱者,即强者生存,弱者淘汰。但是,我们国家不能这样做,要给弱者提供一定的帮助。需要政府通过社会经济政策和再分配手段加以引导和调节,保障公平和保护弱者。所以一定要手托“两边”,注意给企业自主权,也不能忽视职工的权益。

劳动部门对当前需要保护的弱者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去劳动岗位的劳动者,在市场中处于弱者的地位,政府必须通过工伤、医疗、失业、养老保险等社会政策予以支持和帮助。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自然人,对劳动关系的另一方一法人来说,也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因此,需要制订确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竞争中,作为单个的用人单位,从局部的,经济核算利弊的角度作出吸纳和使用劳动力的决策,是一种正常的必然现象,是其中可能会存在着排斥某些特殊群体如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等的倾向,这也需要劳动政策从社会利益的角度、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规定用工单位必须承担的社会义务,以保障这些特殊群体的劳动利权。

劳动部门认为,以上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顺利、有效地运行,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实现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张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