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能否延长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概况】

网友邓先生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

他在2018年7月1日入职了一家销售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当时公司与他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至2018年8月31日届满。然而在试用期届满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找到邓先生谈话,表示由于邓先生所在部门并不满意他的工作表现,需要更多的时间对其工作进行观察,希望延长试用期至4个月,即试用期延期至2018年10月31日。邓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特向省总工会的工会律师咨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到底能否延长?

【回复意见】

实践中,可能有些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太短不足以考察职工,又或者由于职工中途变换过岗位需要重新试用,再加上职工也同意了,这时如果不允许延长试用期限,不合理。但是这样的观点值得商榷。要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明白,试用期到底能否延长?

第一,如果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经是法定的最长期限(即六个月),那么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试用期均不得延长。《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之所以这样严格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给用人单位过多延长的空间。

第二,如果双方约定的试用期相对原来的劳动合同期限而言,已经是法定的最长期限,那么要想延长试用期,则必须同时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并双方对此协商一致。例如:如果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两年,依法最长可以约定二个月的试用期,如果二个月到期后想再延长,则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这样最长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这样的做法是可行的。同时,由于只是试用期限的变更,也不违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职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综合上述,用人单位能否延长试用期,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判断:第一,看职工是否同意。只有职工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延长试用期。第二,看是否超过法定最长的试用期,即6个月。双方不得约定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第三,看是否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对应的最长试用期。

【风险提示】

问: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双方约定试用期为四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进一步约定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是否合法?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三年或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长试用期是六个月。这里双方仅约定试用期为四个月,尚未达至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最长试用期,所以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

但需要提醒的是,劳动法具有社会法的属性,处处体现法律的主动干预和规范,并不完全因双方同意而改变行为的性质。因此,职工同意并不能成为延长试用期的借口和理由。事实上,延长试用期对职工的权益肯定是有影响的,大多时候职工的同意也并非完全出于自愿,只是迫于压力而同意。因此,如果用人单位需延长试用期,职工应当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让单位反馈清楚,到底是认为职工哪里做得不足,以防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