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转发劳动部
《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意见》
据新华社讯,国务院日前转发了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意见》,《意见》指出,今年国家对地区和部门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原则上按照劳动部巳组织试行的弹性计划实施办法执行。全国性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等单位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其工资总额也纳入弹性计划管理。各地区、部门的全部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经营方式的企业,均应按要求认真编制本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劳动部门)。企业工资总额的内涵,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意见》还指出,企业应在进一步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的基础上扩大挂钩面。经财政部门认定的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的办法。企业只能在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分配。对暂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其工资总额包干数经劳动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企业要严格按核定的工资总额提取和发放工资,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经批准试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由劳动、财政部门核定,如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其工资总额相应下浮。各地区、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抓好工资总额管理。所有企业都要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并报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备案签章。对未备案签章、审核签章或超额支取工资的企业,银行一律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