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研究劳动关系新变化加大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

全总副主席张丁华同志在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工作报告中指出:“改年的深化,劳动关系的恩:质、特点、调节方式与手段等发生一系列变化,运步由国家与职工的关系变为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并向市场化、契约化的方向发展,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更加突出出来。”这段话点明在市场经济浪潮席心中国大地的形势下,工会发挥具社会作用所依托的劳动关系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为工会运动旧转变、为工会活动方式的转换、为工会改革和发展提供了直接的实践依据,同时对工会如何强化其“维护”与“参与“的社会职能作用提出了叶的课题。建立稳定协傥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提高经济效益,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因此,工会十二大报告指出;“工会要加大调节劳动关系的力度,在维护职工民主权利的同时,有效地约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为此,必须高度重视对国家与地方的立法参与和决策参与,搞好f训定法律、法规、政策和重大改革方案等宏观层次上的参与维护,使基层工会在维护职工具体利益时,有法可依,有章可衍。”十二大向各级工会提出了注重对芳动关系的研究、加大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力度的紧迫任务。弄清楚在发展市场经济和深化改革的形势下劳动关系的内涵和它的性质、特点、调节方式与手段等方而发生的变化和变化趋势,有助于各级工会适应新形势改革和改进工会工作,转换活动方式,更好地发挥其社会职能作用。

一、深化改革引起劳动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深化改革的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而改革本身就是改变社会生产关系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建立健全新的经济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解决在生产过程中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问题。劳动关系作为生产关系中直接与劳动有关的那部分让会关系,是旨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劳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在现实中,我们更多地是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这个意义上来使用“劳动关系”的概念。我们所要解决的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关系是通过人与人的关系来实现的,即是通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来实现的,其实这里所涉及的就是劳动关系的本质问题。所以,当深化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令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革时,必然引起社会生产关系的一系列变化,而其中劳动头系的交化首当其冲,并 且其变化最为直接和突出。

向市场经济过渡和深化改革导致的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可以概括为几点:

(一)劳动关系归屈的企业化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在生产经营、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等方匝的自主权由政府(国家)“代疤“行使,国家以行政手段来管理劳动者,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皆不能作为独立主体自主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及行使作为劳动关系一方所应有的权利。劳动人事部门通过订计划、下而标的行政手段代企业招用职工,并且职工一人厂门,即捧上“铁饭碗”。企业无论有无实际需要也得按行政命令招用职工,且无权辞退职工;而作为劳动者一方,也无自主择业的可能。劳动报酬和工资标准,则由国家定级,全国统一,劳动关系双方无权自行确定。在劳动关系的调处上,则无论宏观微观,皆由劳动行政部门包管。这种体制下的劳动关系,其实巳失去了其本来意义,变异成一种行政关系。

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使企业拥有了经营自主权,政企分开.劳动关系的处理权利由国家转移到企业,由企业劳动关系的双方自行处理,这样,劳动关系就恢复了其本来面目。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自主招聘职工和辞退、解聘职工、而职工也可自主选择就业单位;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这一系列的变化使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由过去的政府行为还原为企业行为。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调处由过去宏观微观一齐抓管转变为只从宏观政策、法规上发挥作用。

(二)劳动关系模式的多元化

劳动关系的性质特点,首先要父到所有制性质的影响。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性质特点不同。改革开放后,涌现出大晕的非公有副企业,包括“三资”企业、私营企业飞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发展,这一类企业的数目还会增多。我国现行劳动关系从大的方面可分为两个类型:即公有制性质和非公有割性质的劳动关系。这两种劳动关系们不同点主要在于芳动关系双方,即劳动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在发生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各自的地位、作用和权利不一样。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双方在企业中地位的不平爷,双方的底佣和被雇佣关系,致使劳资矛盾大量涌况,并较容易出现局部的对抗性。囚而在涸处劳动关系和劳资关系时,必须针对各类劳动关系的各自衬点,在工作要求、活动方式等方面由单一走向多元。

(三)劳动关系运行的市场化

企业有了经营自主权,意味着企业脱离对以府的依附,把自己推向市场。由于劳动关系已由政府行为变为企业行为,因而具体的芳动关系在形成和运行过程,即由国家行政子段控制转变为由市场机制调节。企业使用人员不再需要政府为动部门来计划安排,而是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通过劳动力市场来具体实现对劳动力的需求、调配。劳动关系运行的市场化的意义在于,企业运用市场机制来调节本单位的人员配置,以达到劳动力与土户资抖的最佳结合,从而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四)劳动关系主体利益的明晰化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带着浓厚的政冶色彩,强调田是政治上的志同道合,被称为“同志式的合作的劳动关系”。对于经济利益,所强调也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一致性,认为劳动者没有脱离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总体利益包容了具体利益。由于职工的具体利益与国家、企业的利益之间没有划出界限,职工的积极性难以调动起来。

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这 种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它承认了劳动头系的双方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承认双方对各自利益的追求是天经地义的。因而在市场经济下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是以具体利益为出发点的,而现实中大量劳动关系中的矛盾也是由双方的具体利益所引发的。利益主体的明晰化要求在处理劳动关系中必须使双方都能获得各自的利益,同时又使对方能够接受,这就是互利互惠。利益主体的明晰化使劳动关系双方都看到了自己的利益所在,从而激发起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由于双方的利益都要靠企业的发展来实现,企业与职工很容易结成唇寒齿亡的利益共同体,相互的依赖性大大增强。

(五)劳动关系处理的法律化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经济的运行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和保证。对于企业而言,为适应市场竞争和提高经济效益,需要明确企业和经营者、劳动者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能够有序、高效地运行。由职工代表自己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由企业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菜体合同,体现出职工与企业结成的劳动关系的契约化、法律化特征,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具体处理手段开始以合同的契约方式加以规范,而不再靠政府的行政炾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双方一一企业及经营者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依法订立的合同的内容既体现出企业的自主权,又以法律形式保障了职工在企业的劳动权利、主人翁地位和权利。劳动关系双方依照合同行使各自的职责,相互监督对方对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而双方的目标都是为把企业办好。因而,劳动关系的契约化、法律化可以说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目前在广东省,数百万计的“打工仔”和“打工妹”就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结成劳动关系的,一些国有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正在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契约化、注律化愈来愈重要,其程度也将愈来愈高。

二、工会在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将大有作为

探讨工会在劳动关系的发生、变化中所处的位置和所起的作用,有助于各级工会正确理解自己的社会角色,选择适应于社会发展形势的活动方式开展工作,,这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工会与劳动关系的内在联系

从历史上看,工会是在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发展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关系,一成不变的生产关系不可能适应于不断提高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因而即使是在对生产关系的革命性变革尚未成熟之时,生产关系本身的有机组成部分及内部关系也处在不断的矛盾调整之中。作为生产关系有机组成部分的劳动关系(在非公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被称为劳资关系),其双方一一劳动者与生产资籵所有者和经营者,自始以来即处付矛盾的对立、统一之中。在资本主义诞生后,工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而自愿结合成与雇主对抗的组织,,这就是工会。工会是劳资双方斗争的必然产物。工会成立后,其最基本的活动就是围绕劳动报酬、劳动工时、劳动保护等涉及工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代表工人说话办事。所以,在商品社会,,脱离劳动关系,工会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没有工会,也构不成完整的劳动关系。工会主要是在劳动关系中活动和发挥作用的。

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时代,由于国家(政府)直接经营企业,直接代表了劳动关系的一方(本应代表劳动关系一方的企业及其经营者被搁置一旁),因而它与劳动者所结成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异,变成了劳动行政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国冢(政府)居于劳动者与企业之上,在劳动关系的运行和处理巾,有关劳动过程中的一切问题,如劳动力的配置、工资标准、劳动保护等皆由国家控制和具体安排,这样就不可能也不必要工会参与到这种劳动关系中来,工会在其最能发挥作用的领域反而成了局外人。

向市场经济过渡和企业深化改革,使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这种变化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劳动关系原本性质的复归,即它反映的是企业及其经营者与企业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各自代表自己的利益在就业、劳动报酬、劳动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发生关系和产生矛盾。而国家(政府)则置身事外,它对劳动关系所起的作用只是外在的宏观调控作用,通过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挥影响。由于劳动关系利益主体的明晰化,劳动关系一方的劳动者靠单个的自身的力量,很难维护自己的利益,这种单个的劳动者的利益,必须由特定的组织来代表,才可能作为一种集体的和社会的利益来表达和维护,这样,工会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在其历来长于发挥作用的劳动关系领域,以劳动者代表的身份参与到劳动关系中来,起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调动劳动者积衱性,推动企业进步的作用。

(二)工会必须加大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

劳动关系在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中发生的深刻变化,既反映出我国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巳迈出坚实的脚步,也同时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任务突出出来。随着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落实,一些缺乏民主意识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在企业中专横跋扈,无视职代会职权,损害职工民主权利和劳动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三盗企业,资方随意打骂侮辱职工、克扣拖欠职工工资、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等情况大显涌现,劳动争议大量增多。这些情况向各级工会提出了注重对劳动关系的研究,加大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力度的紧迫而繁重的任务,各级工会应有清醒的认识,为此,工会必须大胆实践,勇于开拓,积极研究和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使企业形成有利于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有利于墙强企业溉聚力,以法律和合同为坒础的稳定的劳动关系。

弟一,工会必须发挥教育职能作用,使职工认识到,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的双方之间是一种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双方虽然都是各国独立的利益主体,但各自利益的实现都依赖于企业的发展;因而双方应该在这一共识的丛础上霆设企业利益共同体,明确共同目标,承担共同责任,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灼权利、义务,共同参与、完善企业内部各项改革,推动企业劳动关系稳定协调发展。

第二,工会必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工资(奖金)风险储备金”,“职工最低生活保护线”,“困难企业职工救济基金”等制度。这当制度,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工会为适应企业面向市场后为保障职工物质利益而建立的。实践证明这些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如针对企业面向市场后职工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而波动不稳定的悄况而建立的“工贷(奖金)风险储备金”制度,避免了职工每月收入高低曲线过大的情况,保证了企业经济效益欠佳时职工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受到企业和职工的欢迎,也得到政府的支持。类似这样的制度,是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形式,工会要总结经验,使之发挥更大的效能。近年一些城市如深圳、珠海、广州、江门等陆续由政府颁布了本地的“最低职工工资标准”,以法规的形式保障职工的收入,深受职工欢迎。在没有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地方,工会应积极协助政府做好有关的调研、论证工作,积极参与决策,尽快促成这项工作的完成。

第三,工会必须继续抓好企业(尤其是11三资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起草、签订、实施和监督等各个环节,使劳动关系的稳定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实践证明,,工会参与劳动合同的起草、签订、实施和监督的全过程,,能较充分地发挥其为职工说话办事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和劳动诉讼。工会参与劳动合同签订的全过程,是工会参与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前提和依据,同时又是参与协调本身的主要内容和内在要求,忽视了这一点,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将困难重重,甚至是一句空话。

第四,工会必须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的调处和仲裁工作,坚决与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工会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企业法》、《工会法》的有关条款,运用法律武器来为职工说话办事。企业职代会要行使好法律赋予的五项职权,通过积极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动争议。最近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入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3原有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87年颁布)适用范围只限于国营企业,受理的争议只限于对职工的开除、除名、辞退及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这与我国目前的形势巳极不相适应。《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颁布打破了旧有法规的局限性,明确规定其适用的主体是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与职工,《条例》规定的适用这一法规的争议内容也大大拓展,增加了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及其他法律规定应依照本条例处理的争议都   可成为劳动争议的受理内容。   《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前二者的人员组成中皆有工会的代表。这个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工会参与调处仲裁劳动争议提供了极其实用的法律依据,为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提供了广阔的施展空间。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运用《条例》与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作斗争。要建立和完善基层调处组织,搞好工会调处人员的培训,教育引导职工提高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在调处和仲裁中,要从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企业劳动关系稳定出发,避免出现强制压服、盲目偏袒或无原则迁就等现象;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防患于未然、尽力把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在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外资企业,地方工会要多做工作,努力敦促建立,使这些企业的工人有一个能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的组织。工会组织在外资企业的出现有助于协调劳资关系、缓解劳资矛盾。

第五,工会必须高度重视对国家与地方的立法参与和决策参与,搞好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重大改革方案等宏观层次上的参与维护,, 使基层工会在维护职工具体利益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当前工会应着力于推进《劳动法》的出台实施。劳动法是直接调整劳动关系的部门法,它着重于调整劳动者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作用就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劳动法》的出台实施对于依托于劳动关系而在社会关系中存在的工会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将为工会今后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从而更加有效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