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为何难以落实?

黄春萼在《中国企业报》撰文指出,目前《企业法》是诸多巳颁布的法律中落实得较差的一个。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旧的观念作祟是《企业法》难以贯彻落实的深刻的历史原因。一是由政府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观念。政府部分工作人员习惯千把企业当作自己的附属物,认为政府管企业是天经地义的,另一方面企业也习惯千政府给资金、给原料、给销路,依靠政府统购包销。然而《企业法》的实质是冲破了这种由政府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旧观念,要求赋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权;二是实行计划经济才是搞社会主义的观念。认为只有实行计划经济才能避免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危机,仍旧把贯彻《企业法》,搞好企业的一些措施视为搞资本主义因素。持有这种观念的人们,常常是把贯彻《企业法》喊得震天响,但一遇到具体问题便自觉不自觉地抵制《企业法》的贯彻落实;三是封建主义的“人治”观念。一些政府部门不习惯千按法办事,而习惯于发号施令,对不听指挥者施以种种压力。一些企业畏惧千政府部门的权力,不敢持法力争。

第二,没有造成良好的大环境是《企业法》难以贯彻落实的社会原因。一是政府的职能没有根本转变。一些政府职能部门没有把自己的职能由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转变到对企业实行指导、服务上来,而是继续通过行政手段,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于预;二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官僚化。据有关资料表明,有的企业要办成一件事,最多时到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盖了150多个公亲,其“婆婆”之多,用鉴之多,堪称世界之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给企业的自主权绝大部分被层层叠叠的政府职能部门收了回去;三是舆论跟不上。《企业法》颁布后,舆论界对宣传《企业法》没有引起重视,没有唤起人们,尤其是各级领导千部自觉贯彻《企业法》的法律意识,没有使贯彻《企业法》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

第三,在立法、执法上的欠缺是《企业法》难以落实的法律原因。一是《企业法》本身不够完善,有些条款含糊不清。如《企业法》要求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应适当分离,但具体分离到什么程度为宜, 《企业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又如,在政企分开的问题上,   《企业法》中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在实践中难以执行。立法不严密,必然给贯彻落实带来众多麻烦;二是法律配套不够。《企业法》中多处要求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可是,有些法规直接与《企业法》的规定相矛盾,不能执付。有些法规巳经陈旧,很难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不可执行。有些条款根本找不到法律依据,无法执行;三是没有确定执行及检查、监督执行的部门。由于立法机关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法》的执行部门,因此,企业碰到违反《企业法》的行为,也只有望“法”兴叹,告状无门。同时,也没有确定监督、梒查的部门,执行情况如何,无人检查监督。

第四,一些厂长(经理)没有自觉运用《企业法》是其难以落实的企业内部原因。一是缺乏法斜占识不会用;二是怕“一次赢、次次输”不敢用。在目前没有真正实现政企分开的情况下,一些企业界入士很少敢运用《企业法》,扣违法的有关职能部门打“官司”。因为打起“官司”常常是“一次赢,次次输"'“暂时赢长远输”;三是法律责任含糊不能用。《企业法》对企业内克政关系规定不甚明确,一方面为了避免内耗、减少矛盾,有的企业党政领导在工作中缩手缩脚,总是担心“种了别人的责任田”。另一方面,有少数企业党政领导根据自己的分析来确定所辖范围的权力,互不相让,造成不应有的矛盾。有关资料介绍;某市47%的亏损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党政关系紧张,内耗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