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组织部发出在改革中依法保证工会组织健全的通知
6月28日,全总组织部发出在改革中依法保证工会组织健全的通知,全文如下:
当前,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的改革正在全面展开和逐步深入,形势很好。但是,据一些地方反映,由于个别企业负责人对工会的性质和作用不甚了解,出现了随意撤销或合并工会组织,调动和罢免工会主席的不正常现象。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工会的高度重视。
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权确定自身的机构和编制,精简科室,压缩非生产性人员。但工会组织不是隶属企业行政的一个部门,1989年12月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最近,经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工会法》进一步肯定了新时期我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就工会的性质和任务、权利和义务、活动准则组织原则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企业改革中,必须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9年下发的12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新《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保证工会组织的健全和工会干部的稳定。任何人无权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调动、罢免工会主席。为有利于工会工作的开展,工会主席要保持相对的稳定,确需调整的首先要征得上一级工会组织的同意。对于违背中央12号文件和《工会法》有关规定,随意撒销、合并工会组织和调动、罢免工会主席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迅速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