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决定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

为解决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医药费超支的矛盾,配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财政部日前决定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并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具体规定是:

—、1985年以来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给国营企业职工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由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改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来的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1%提叹,改为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4%从成本中提取,计提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不再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比照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口径提取,即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包括超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5%提取。

四、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增加以后,企业承包的上交利润基数一律不作调整,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这两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关于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其他有关财务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