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书记处通过有关基层工会工作两个文件

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暂行规定》分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基层工会委员会则五个部分共38条。

《规定》指出,盐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会员在1001窄5000人者,代表力会员的10%至6%,工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扛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恪审查。埜层工会代表大会不设资1行审杏委员会。

《规定》还指出,会员代表因故调窝原选举单位,不断继纨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闭主持,以后各次会议均由本届基层工会委员会召集。厉期内工会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可以“一身二任”,也可以根据两段会议议程的需耍,分别组成。菇层工会委员会既楚扛贮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没机构,又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两个大会的有义工作。

《暂行条例总则,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的实施,调动、罢免和补选,经费审查委员会和附则共七款31条组成。共中第五款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需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时,须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执行。

应及时按民主程序进行后补。补选前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