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股份制企业民主管理浅议
深圳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试验地,企业股份制改革也率先一步。从1986年11月市政府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开始,企业股份制巳逐步形成一种改革的必然趋势,至1991年底,全市巳有136家股份制企业,其中,股票不上市的119家(内含由内部职工持股的89家,法人持股的30家),上市公司(即公众公司)17家。股份制改革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活力,而如何实行企业民主管理,也就成为一个亟待研究、探索的新课题。最近,我们对有关情况作了抽样调查,现就此作简要的分析。
一、股份制企业民主管理现状
因在进行股份制改革前各企业的经济性质不同,既有国营的和集体的,也有中外合资合作的,在改造过程中的具体形式又各有所别,故造成股份制改革后企业经济结构和管理体制的差异性,也导致了企业民主管理形式的多样化,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职工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大会,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分红方案的讨论,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等。
2.工会主席加入董事会,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议,审定公司发展计划、年底生产经营计划,审议公司年度财务结算、股息或红利分配方案,制定公司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等。
3.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全市大多数股份制企业都能按《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的条款,保证监事会中有2/3到1/i的职工代表。而更多的情形是工会主席作为职工代表入选监事会,行使监事职权。
4.按《企、业、法》规定,坚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股份制改革前,职代会是全民所制企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力机构。股份制改造后,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企业股份制改革后,职代会的地位戊有改变,权力不但没有削弱,反而得到加强。主要原因是:股份制改革前,职工主要靠觉悟关心企业。股份制改革后,职工成为企业股东,觉悟和利益这两个因素使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增强。而且,职工都成为股份所有者后,共同利益把职工之间密切地疑聚在一起,使企业真正成为利益共同体,职工都愿意开好职代会和股东会,使其各司其职,相辅相成,即使职权有交叉,或意见有差异,也可通过协商或综合“两会”的意见,有效的加以解决。二是股份制改革后,职代会与股东会合并召开,特别是了些非公众公司,只发行内部股,所有员工都认购了自己应得股份,既是职工又是股东,具有双重身份,“一身而二任”。这些企业认为职代会和股东会的代表来源相同,'故把“两会“合并。如市鸿某运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实行“两会“合并制度的。“两会“虽然合并召开,但其代表依然按职代会条例由职工(或股员)选举产生(有些企业按职工在企业的不同层次分布,在代表数量比例上作适当的调整)。“两会“同时召开,并由工会具体负责组织和主持,按职代会程序运作。
二、股份制企业民主管理的主要问题
根据调查分析,我们认为,民主管理未能很好地适应或跟不上企业股份制改革发展的步伐,是股份制企业民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些企业用股代会取代了职代会(特别是在所有员工都认购了股份的非公众公司),认为股东就是职工,股代会就是职代会,股代会已成为企业最高的权利机构,蓝事会和经理只对股代会负责,对原有职代会作出的决定可以不执行。
2.有一部分企业职代会形存实亡,职代会“五权”被瓜分:企业重大问题由股东会决策;职工的工资、福利等权益由輩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职代会的监督职权为监事会所替代。
3.在一些新建股份制企业中,领导者把精力全部投到股代会建设上,压根不谈职代会建制问题。
4.一些前身是中外合资、合作的股份制企业,原先只是以某些形式吸取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实行股份制后,董事长、总经理的权力更大,搞“一言堂”,职工参与管理只剩下一句空话。
上述情况之所以生产,究其原因:一是股份制企业建立职代会制没有法规作依据。二是与股份制企业领导干部和工会干部的素质有密切的关系。董事长、经理民主作风好的,企业民主管理气氛就浓些;工会干部的素质越高,企业的民主管理就越能坚持,反之亦然。
三、加强股份制企业民主管理的意见
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了大多数股份制企业对民主管理的一个共同的意见,这就是: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后,国家和集体仍占股份的大头,企业公有制的性质基本上是不变的。因而必须坚持职代会这一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他们认为,职代会制度能够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对企业实行有效的监督,显示职工的国家主人翁地位,体现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特征,把企业搞活办好。
我们认为,股东会和职代会,其主体、性质、职权、任务都不尽相同。虽然“两会”都具有民主参与属性,但股东会属投资主体的民主决策和范畴,职代会属企业职工民主管理范畴,两者职责分明,不能以股代会取代职代会。
那么,如何加强股份制企业民主管理?分析我市实际情况,当前要创造条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保证工会对企业领导体制的参与权。在我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中,对监事会要有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这一条规定,一定要有保证措施加以落实;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机构中,工会一定要争取有一席之位。
2.对股份制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立法。在《企业法》等法规中,都明确规定国营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这个规定也应载入股份制企业有关条例中。
3.明确界定职代会的权限。根据股份制企业的特点,适当调整职代会发挥作用的范围、内容和工作步骤,使之既与股代会衔接,又保持职代会的基本性质。
4.实行工会法人持股制度。工会可以提取部分福利资金或服务资金,或通过由会员集资等形式,购买本企业股票,作为工会财产。工会代表职工集体参与股代会,保证职工在股东会上有较大的发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