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企业民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根据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我们市总工会组织力量,参加了市人大对《企业法》贯彻实施中的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依法实行企业民主管理的专题调查。
这次调查发出问卷138份,收回78份,召开了3个座谈会,参加单位17个,到了8个企业听取意见。调查表明,我市在贯彻实施《企业法》中做了大最的工作,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各级工会积极履行《企业法》赋予的职责,职代会制度普逍建立,全市建制率达95%以上,民主管理的重点巳转移到深化改革提高经济效益上来。据对50家企业的统计,去年以来共收集提案2064件,其中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提案1070件。企业在推行第二轮承包中比第一轮承包有三个明显的进步:一是承包方案公开化,二是承包领导班子吸收了工会主席参加,三是企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方案透明度提高了。但也存在问题,主要是:
一、企业经营者与职代会的关系摆不正。
职代会是以法规形式确定的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但从调查的情况看,职代会开会与否,不是依法依时召开,而是由厂长(经理)决定。在市直工交103个建立了职代会的企业,去年按规定每年至少开二次职代会的只有21家,只开了一次的是46家,没有开会的是36家。今年上半年能按规定召开职代会的只有49家。有的企业领导人临时决定召开职代会,有的借口企业不景气,没有必要召开职代会。如市直一国营企业一度七年不召开职代会。难怪我们不少的职工讲,企业的民主管理权力,很大程度上是靠厂长(经理)的民主意识来保证,而不是靠法律和制度保证。
二、法律规定的职工民主管理权长期不到位。
职代会五权是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力的集中表现。但目前大多数职代会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
一是审议建议权得不到落实。不少企业召开职代会无准备,临时召开,致使职代会代表无法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走过场。有的企业重大决策不经职代会。去年,市直一企业在产品结构调整中,整个车间的工人要调到另一企业,这样重大的决策,由于未召开职代会审议,职工们觉得自己的民主权利受到侵犯,造成几十名职工集体上访事件。
二是审查同意或否决权“落空”。有的企业职代会无法审查企业的奖金分配方案、奖罚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车间班组工资奖金的分配问题。据调查,目前大多数企业是根据车间效益情况下达奖金总额,再由车间分配给班组。由于这个过程欠缺公开,使不少职工在这个敏感问题上产生怀疑,影响积极性。
三是决定权“决而无效”。不少的企业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特别是住房分配方案经职代会审议决定后,企业领导入随意修改。职工对此意见很大,造成于群关系紧张。
四是对行政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和选举权,仅在少部分企业中推行。在全市1234家国营企业中行使评议权的仅有25%,市直78家企业中,只有34家行使。有的企业虽然开展了民主评议干部,但搞形式主义,或评议结果不公开,或没有与考察奖惩干部相结合,对此职工表示不满。
五是职代会的决议没有权威性。按规定,职代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在企业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更改。但是在少数企业中,职代会的决议形同--张废纸,企业经营者一句话,就可以停止执行。
以上情况表明,在相当部分企业中,法律赋予职代会的职权还没有到位,职工是国家和企业主人翁还只是理论上的抽象概念。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企业法》,推进企业深化改革,搞活企业,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广泛、深入宣传学习《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建议党校的培训要有这-一门课程,提高各级领导,特别是厂长(经理)学法、知法、执法的自觉性。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先进典型。
2.职工群众当家作主,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兴衰存亡和社会主义能不能坚持和发展的十分重大的根本问题。建议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个重大战略问题上,各级领导不能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重要,把工人阶级当成一把雨伞,下雨时用一下,不下雨时收起来。要真心实意地依靠职工群众办社会主义企业。
3.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与完善企业领导体制相结合。规定要“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贵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建议各级领导要全面贯彻执行《企业法》和《条例》规定,健全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 1 )切实把职代会制度作为企业一项根本制度认真抓好。坚持每年召开两次职代会。企业的重大决策,必须依法提交职代会审议。特别是企业的承包方案,一定要让职代会认真审议,充实完善。
(2)与职工利益密切联系的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不经职代会审查同意不能实施,使企业内部分配做到公开、合理,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 3 )各企业应建立和健全每年一次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把评议与干部考察奖惩结合起来。
( 4 )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招聘厂长(经理)要事先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
( 5 )职代会依法对职工福利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行政要大力支持实施,非经职代会同意,任何个人或组织无权予以修改或废除。
4.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建议政府及企业的主管部门在审批企业重大决策时,要审查是否巳按《企业法》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提拨于部时,要考虑职代会的评议情况。对不依法依时召开职代会,和不履行职代会职权的应由有关部门视沽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凡被通报的企业在限期内没有改进的,不得评为先进企业,企业领导人不得评为先进。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5.各级领导要支持工会行使好《企业法》赋予的职责。各级领导要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在处理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重大问卤时,要认真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