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区域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几点认识

深圳市自1996年开始全面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来,已在全市1200多家企业签订了企业合同,职工覆盖30多万人,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较好地协调了我市的劳动关系,今年初,根据全总《建立区域性行业件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在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固”的精神。我们把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推行区域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上。为了搞好这项工作,我们与龙岗区联合在扳田村进行了试点工作。经过惆查摸底、宣传发动、成立机构、草拟文体等工作的展开,试点工作已近尾声。通过几个月的试点工作,我认为在我市推行区域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非常必要和迫切。下面谈谈我的几点初步认识。

1、推行区域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能够较好地从整体上推进集体合同工作的开展。我市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里   ,镇、村属企业仅占1/4左右,而全市有近万家此类企业,他们的迟缓影响了企业合同的工作进度,在村属企业开展集体合同工作,能够较好地扭转这些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推行集体合同工作难度大、进展慢的不利局面,使《劳动法》的贯彻全面延伸到各类企业尤其是(镇)村办企业及小型企业中,消除贯彻《劳动法》的死角和空白点。

2、建立区域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从整体上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深圳市乡镇企业尤其是村办企业十分发达,这些企业生产类型繁多,涉及电子、塑胶、玩具等,分布广、规模较小、人员多、流动性大,但管理者往往不是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员工与企业相比,处于明显的弱者地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一方面员工权益难以保护,另一方面纠纷的解决在企业行政方还得靠企业所有者决定,企业所有者并未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这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处理。建立区域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可以改变单个企业不愿、不便、不易签订集体合同的状况,集中解决一个区域内职工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的现实问题。

3、从企业劳动关系的特点来看,推行区域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有其必要性。与国有集体企业相比,镇村办企业及小型企业的劳动关系呈现出显著的特点:(1)企业用工具有高度自主权,员工对自身劳动力具有高度所有权,构成企业与员工结成劳动关系的自主权,这种自主性极易导致企业用人的随意性。

(2)企业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往往通过减少福利、降低工资来达到增加盈利的目的,而员工则要求最大限度地满足其对经济利益的渴求,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矛盾冲突是经常的不可避免的。(3)企业劳动工资计划、工资分配方案、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等全部由企业自主决定,难以制定统一标准,劳资双方为此易发生冲突乃至争议。这些特点表明,要保证这些类型企业健康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工会的民主渠道和社会调节作用,推动区域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可以从总体上协调这些企业的劳动关系,依法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共谋企业发展。

4、从区域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身份来看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在众多的小型企业及镇、村办企业里,有些还不具备单独建立工会的条件,工会工作普遍存在“无组织、无阵地、无队伍、无活动”的四无现象,员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时常受到侵犯。这类企业即使成立工会,工会干部由于身份的原因,既不能完全代表员工,其本身也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因此,由镇、村级工会代表所属企业员工,一方面镇村工会作为协商代表与企业间没有依附关系,能更公正客观地为员工说话、维护员工利益;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合同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而且镇、村级工会参与签订集体合同能有效地加强对镇、村属企业的内部管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5、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内容需要较强的操作性。合同的内容除了严格执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还应针对区域性内企业带有共性或倾向性的、员工普遍关心的、对劳动关系影响较大的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比如针对企业用人随意,员工流动随意的状况,为避免劳动关系的随意解除,既稳定员工又减少企业损失,在我们草拟的区域性集体合同范本里,就制定了合同保证金制度,对保证金的数额、适用条件、违约的处理都作了详细规定,又如针对加班现象突出、又确因生产需要且许多外来员工愿意的状况,对工作时间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这些切合实际的规定都得到企业及员工的接受,使合同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作者单位:深圳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