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试用期期间的权利保护
□ 胡芳军
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广东工会法律服务团成员
广东晟晨律所合伙人、副主任
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误以为试用期间可以不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可以随意辞退劳动者而不支付经济补偿,甚至以为可以不支付工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试用期期间不时遭受损害。笔者拟就劳动者试用期期间享有的权利进行阐述,以帮助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试用期是否可以不缴纳社保的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及《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使处于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关于试用期是否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及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只要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即应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不管试用期是否届满,否则劳动者即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试用期未届满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关于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的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及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如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并已实际履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司法实践中,部分劳动者仅要求用人单位按试用期满月工资补足工资差额,笔者认为劳动者还可以要求支付相应赔偿金。
关于试用期要求劳动者缴交押金的法律责任
部分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缴交押金,待劳动者转正后再予以退还,如若劳动者未满试用期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不予退还押金。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要求缴交押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如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缴交押金或者扣押劳动者押金,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部分用人单位会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支付经济补偿。笔者认为,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确实有权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应对以下事项进行举证:1.用人单位对招聘岗位有明确录用条件,并已明确告知劳动者;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并且考核结果足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即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有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若用人单位未能就上述事项进行充分举证,则应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如若用人单位提出不合法不合理要求,而劳动者迫于生计不得不接受,建议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以便涉诉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