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概况】
一位网友向“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其于2015年9月入职某置业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2016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8月1日,公司继续提出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该网友在签订第三份劳动合同后,才得知自己实际上已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便向公司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结果遭到公司的拒绝。那么,在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公司是否必须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回复意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也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基于以上可知,只有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即便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期满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而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该网友提供的信息,我们倾向于认为,本案中的该网友未明确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无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
问:既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怀孕,劳动合同期满顺延导致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期限的顺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不属于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顺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上海正是持这种观点的显著代表。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第一种观点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地区也是持第一种观点,如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区。持第二种观点的地区比较少,如上海。